P2P非法集资一亿判多少年,一般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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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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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下私募基金年化收益超过多少算非法融资,p2p超过多少算非法集资
您好,请问下私募基金年化收益超过多少算非法融资,p2p超过多少算非法集资
提问者:wl4388***时间: 13:30:27地点:7个回答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谨慎处理 咨询当地金融主管部门为准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
你好,报警吧。。
您好,要看有没有私募基金的资质。
请咨询工商管理部门
建议咨询当地金融主管部门
你好,报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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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1、该企业违法;2、预售要取得“三证一金”,否则不得预售;3、预售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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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你可以直接去银行咨询下,先看看他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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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妈妈帮他们集资有获得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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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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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非法集资”并不是刑法上一个独立的罪名,非法集资是指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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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贷款义务,你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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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根据具体死亡原因主张赔偿
回答:你好,法律上都可以追究河道施工方责任,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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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需要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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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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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美E贷非法集资2600万 相关负责人判刑四年日 09:53和讯互联网金融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据《齐鲁晚报》报道,近日,因利用网络借贷非法集资2600万元,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损失640余万元,山东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朱某、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和讯互联网金融,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原标题:山东平台美E贷非法集资2600万 负责人被判4年)  日消息,据《齐鲁晚报》报道,近日,因利用网络借贷非法集资2600万元,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损失640余万元,山东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朱某、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  据了解,朱某、胡某二人先成立了淄博润禾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其“借贷投资模式”,并以提供资金借贷中介服务为由,承诺月息高达2.9%以上的高额回报,以此来吸引投资人。  通过美E贷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交易中,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直接转账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胡某个人账户,资金由胡某世纪管控,而朱某则负责联系借款人和安排放贷。两被告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非法吸收430名投资注册用户存款共计2697万余元,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本金损失共计643万余元。被告人朱某于庭后退缴赃款10万元。  两被告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遵循网贷监管要求,将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纯信息中介运营,而是擅自吸收、归集投资人资金进入自己个人账户,形成了资金池,并自行控制、支配吸收来的资金,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于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朱某、胡某退赔202名受害人人民币633万余元。据悉,这也是淄博当地首起审结的利用P2P网络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案件。关注(http://m.cngold.com.cn),掌握最新财经要闻。
( 本文转自:“和讯互联网金融”, 不代表中金网立场 )责任编辑去去【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和讯互联网金融,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相关阅读1/3 10:57全国拥有数十家门店的线下理财公司东海财富,其工作人员竟称因相应政策关闭大量线下门店,从而多地陷入兑付危机。关键词:兑付难,理财产品 09:57据爆料,已雷平台四达投资的投资委员会发生监守自盗的行为,三名投资人将四百多万回款转走跑路。关键词:四达投资,投监会 09:44上周(8月26日),本报刊登的一篇名为《借贷宝“击鼓传花”:变味的熟人借贷》报道指出,借贷宝鼓励的“赚利差”模式,使连环贷成为这家P2P平台上常见的模式,并由此引...关键词:借贷宝 11:44以高息为诱饵借款,非法集资高达7600余万元。8月23日,如皋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开庭审理。如皋市如城街道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关键词:高息借款,非法集资 10:59近日,一张山东上钰投资有限公司退出P2P行业的公告在朋友圈疯传,引起社会哗然,1日,记者调查发现位居万达的上钰财富公司大门已经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贴...关键词:山东上钰财富,查封,非法集资 10:34如果当时没有动贪念,他或许已经高升,人生轨迹会完全不同。如今,他成为阶下囚,为一时之贪付出了巨大代价。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巨款 18:32近日,宜人贷及其高管在美遭到集体投诉,美国律师事务所Bronstein,Gewirtz&Grossman,LLC 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广告,提醒宜人贷的投资者,称已代表在今年5月11日...关键词:宜人贷股票黄金外汇行情微信:cngold-com-cn行业动态金融黑幕财经解读微信:zjs-c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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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被判非法集资,你的钱还要的回吗?
P2P平台被判非法集资,你的钱还要的回吗?
1 、 如果P2P平台被判定为非法集资,投资人事实上是非法集资的参与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 自行承担
  1&、如果P2P平台被判定为非法集资,投资人事实上是非法集资的参与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这意味着无论投资人损失多少,国家都不会给你赔钱。
  2、投资人的损失能挽回多少
  主要看还能从平台那里追缴回来多少钱。假如投资人还有1亿本金没有收回,从平台那里追缴回来4千万,那么投资人的损失能够挽回40%。
  所有本金未收回的投资人按照未收回本金的比例来分这4千万。假如你还有1万本金没有收回来,那么你的损失能够挽回4千。
  3、投资人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要没挽回的部分吗
  理论上能,但是事实上一般不能。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被侦查,一般都意味着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了,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这意味着即使投资人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即使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也会被终止。所以你还是得等刑事判决,等待分追缴回来的钱。
  刑事诉讼结束(判决)后,理论上投资人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损失,但是这个时候平台的钱都已经被追缴了(人可能都已经蹲监狱了),即使法院判你赢,你问谁要钱去?
  4、那投资人发现非法集资是不是就不要报案了
  错!投资人发现非法集资的时候,一般都是平台资金链断裂,基本上已经撑不住了,越拖损失越大。
  报案主张本身就有强大的威慑力,让平台竭尽所能的补窟窿,至少先把小额投资人的钱还上;另外一个就是防止平台转移财产,导致本来可以追缴的资金也追不回来。
  因此,发现问题越早报案越好,相信人民警察、相信人民检察院、相信人民法院,强过相信那些不良平台的&良心&。
  5、光看你分析的头头是道,有案例吗
  有!曾经轰动一时的&东方创投案&,涉案金额1.2亿元,于2014年7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明确要求:冻结在案的的资金总计2518.2万元系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并按投资参与人未归还本金比例返还投资参与人。
  截至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追缴资金占未归还投资人本金的48%。
  也就是说,东方创投案的投资人可以挽回48%的本金损失。
  至于利息嘛,什么?!非法集资你还想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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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大量增长,建议调整现行单一的宽缓政策,确立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将集资诈骗罪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既可实现着重保护金融管理秩序的目的,也可满足从整个金融市场入手遏制金融诈骗罪的需要。
改进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规制机制: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二是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三是积极推行办理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称“P2P平台”)在实践中的异化,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卷款“跑路”等,使得平台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这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乱象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P2P平台非法集资刑事规制的难点
实践中,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对其刑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发现难。发现难是首要难点。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是平台崩塌或者负责人“跑路”而引发群体性举报、信访时才会案发。近年来,进入司法程序的很多P2P平台非法集资大案,都没有能够在早期发现涉案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这给后期的侦破、取证、追赃等带来了不少困难。究其原因:一是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二是在资金链尚未断裂、平台尚能维持“拆东墙补西墙”时,现有监管体系也难以奏效,非法集资活动可长时间不被曝光;三是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实践中“以罚代刑”现象比较突出。
定性难。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区分。P2P业务发展初期,监管政策较为宽松,对于涉案平台的违规集资行为,究竟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时常有分歧,一些案件甚至出现了“监管机关要求定、司法机关不好定”或者相反的尴尬局面。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以把握。如P2P平台所吸收资金用于归还平台运营者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债务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投资房地产、炒股等属个人挥霍还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个人购买少量奢侈品能否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等。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必然会影响到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进而影响行为的定性。三是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不易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通常有一个公司化团队在支撑着平台运转,一旦平台卷入非法集资,那么这种运作模式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必然导致责任比较分散,如何划定共同犯罪的范围就成为问题。
追赃难。实践中,不少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案发时,所吸资金要么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返利,要么被挥霍一空,要么就是被卷款“跑路”。而且要准确界定涉案赃款的范围也有难度,如此类案件经常发生平台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合,而且被转移的赃款通常不会挂在其个人名下,就算挂在个人账户名下的财产也有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准确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将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置的最终效果。另外,还有不法分子持宁可多判几年刑也不愿退赃的心理,拒不提供赃款追缴线索,使得追赃范围有限。
预防难。近年来,P2P平台非法集资乱象丛生、形势严峻,刑事规制的预防功能并没有很好实现。究其原因:一是犯罪成本低、刑罚威慑力弱。P2P平台非法集资主要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又偏轻,最高刑期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不难想象,长期面对P2P平台所吸巨额资金的诱惑,行为人难免会有铤而走险的念头,此时刑罚的威慑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实践中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策略。对于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相关部门更为重视事后制裁和处置,而对事前、事中预防工作重视不够,这些都影响了预防效果。
P2P平台非法集资刑事规制的完善之策
刑事规制是治理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一环。为更好地发挥刑事规制的综合效能,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确立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保持合理平衡、着力解决刑事规制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总体思路。具体来说:
其一,要调整P2P平台非法集资的刑事政策。在P2P业务发展初期,坚持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和宽缓的刑事政策无疑是合适的,对促进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大量增长、互联网金融乱象集中爆发,就应当考虑如何合理平衡鼓励金融创新与维护金融安全的关系。申言之,建议调整现行单一的宽缓政策,确立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P2P平台的一般性违规行为,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作用次要的业务人员,应严格控制刑法干预的边界,要充分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即使入罪也应依法从宽处理,重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另一方面,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及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核心管理人员,依法从严打击,加大财产刑适用,增强刑罚的惩罚力度。
其二,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的刑法规范体系。一是建议将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整体移入刑法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从金融诈骗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来看,将其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不仅足以实现着重保护金融管理秩序的目的,而且可满足从整个金融市场入手遏制金融诈骗罪的需要。尤其是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紧密相关,且主要是发生在社会金融活动过程中,无论是否骗取投资人财物,首先都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和金融秩序的破坏,因此,从罪质的准确定性及行为特征分析,将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二是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罚配置,增设资格刑。P2P平台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很多都是了解我国金融法律政策、熟悉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及流程的人士,其非法集资往往是利用了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如果没有资格刑对其从业禁止的话,不一定能很好地实现预防犯罪效果。这类人员刑满释放后通常还会重操旧业,不仅会给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带来重大隐患,而且对预防重新犯罪、保障金融安全不利。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从业禁止措施,是作为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一规定的,实际上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增设相关资格刑,禁止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此外,考虑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幅度过窄、法定刑偏轻,建议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即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三,改进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规制机制。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形成统一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衔接联动平台实现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执法动态监控。二是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P2P平台非法集资属于兼具涉众性、专业性、网络性的新型金融犯罪,对案件线索的查证、行为定性、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追诉标准的把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犯罪,需要从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全方位地提升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准,可考虑在公安、检察、法院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案件办理机构,加强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三是积极推行办理P2P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案例指导制度。可选择典型、疑难或新类型的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和挖掘办理这些案例背后所展现的法律精神、法律原理、法律规则和办案理念、办案方法,采取选编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准确诠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办案人员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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