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加工产品私人理财造成损失赔偿偿标准

生产者未能证明产品合格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江苏兴化法院判决陆玉兰等五人诉杭东升、海安县圣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产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产品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原告系死者单井宏的法定继承人,日单井宏向被告海安县圣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公司)购买了一台制香机用于制香,被告杭东升作为圣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合同供货方处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圣通公司在向单井宏交付制香机时,未能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产品使用说明书。据了解关于制香机至今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日单井宏在操作制香机时发生意外,被卷入制香机中,导致单井宏死亡。五原告在与两被告协商处理赔偿未果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处理事故费用等各项损失元。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圣通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生产并销售的制香机产品质量合格,并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但被告圣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杭东升作为销售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杭东升是代表圣通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单井宏在使用缺陷产品过程中欠缺安全防范意识,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圣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5%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责任,判决被告圣通公司赔偿原告元,驳回五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圣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1、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比较清楚,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圣通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被告圣通公司是否有过错。被告圣通公司应当就自己生产的制香机是否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但被告圣通公司在销售制香机时未能同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产品使用说明书,在案件审理期间又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应推定被告圣通公司销售的制香机存在缺陷,被告圣通公司存在过错。至于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构成产品生产者能否免责的理由,只不过在最后的责任划分时进行一定的考量。
2、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产品生产者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发生了产品侵权纠纷就不承担责任。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任何一条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让生产者免责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很多人对此法条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只要生产的产品符合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那么产品就一定是不存在缺陷的,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产品标准的制定只不过是给产品制定了一个最低的门槛,并不是说符合标准的产品就不存在潜在的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危险,所以对于符合标准的产品,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发生,生产者也不能够免除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标准的产品发生了致人损害的事实,生产者所免除的也只不过是其行政责任,仍需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因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生产者才能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唐爱霖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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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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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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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球赔偿。”如果甲在A超市购买了B公司生产的某商品,因该商品有缺陷,给他造成了损害,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只能先向A超市请求赔偿B.甲只能先向B公司请求赔偿C.甲既可以先向A超市也可以先向B公司请求赔偿D.甲要先向A超市请求赔偿,在其不愿或不能赔偿时,甲才有权向B公司请求赔偿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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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当前位置:
产品致人损害,生产者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17: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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