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在出租房意外受伤房客丢失东西,房东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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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出租房房客丢失东西,房东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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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特别约定,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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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房屋今年3月5日被楼上淹,房主及房客都来看过房屋受损情况,房客不愿承担责任,房东不愿全部承担,但答应修房。过后房东授权他女儿办理此事,一月后她带了个施工队工头来看过房子,工头嫌麻烦不做。再协商,她说赔钱了事,我找了美庭四季装饰公司量房设计,装修费用1万7千余元。我将此价格报给房东女儿,她不答应,说太高。我让步至1万5千元,协商无果,让诉讼。三个问题请教您:1、起诉房东,他全程基本没参与,还用和他沟通吗?2、主张判决被告修房还是赔款,如果是修房能不能要求给我们在外租房住,因为妻子即将生产?3、房东女儿要求联带起诉房客,是以被告身份还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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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侵权人即楼上房屋所有权人。2、一般先修房不修或修不好可要求赔偿。3、没必要起诉房客,房客和房东之间的关系由他们自己处理。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儿,我们在上海,小区里面租了,一间房子然后,我们的房东他也是租的别人的房子而现在说,房子原本的主人他说我们现在那个房东没有交清房租,他说他现在不租了他私自把我们,住的那个地方的锁给换掉了请问我们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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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原房东同意的前提下,二房东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如果二房东有私自转租行为,原房东可以收回房屋,追究二房东的违约责任;同时,房客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二房东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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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房客的东西被人偷了``房东有责任吗?
我想问问``我把房子租给别人住``上个月他的电瓶挨偷了他和我讲了``他讲院子的锁坏了叫我换`但是当时我没太在意,我看到锁好好的怎么就坏了例`我有不在那边住`里面也住了几家`昨天晚上他的电瓶有被偷了`他就打电话给我`叫我白给他住两个月``本来房子租给他很便宜`而且租给他们之前那先门锁都是好的``而且他也知道里面有人回的晚是别人没关```和我有什么关系``他的车也用了蛮久`我问他装了报警系统他讲装了``有点问提了``还要我白给他住`我有责任吗`
10-06-25 &
呵呵,租房子也有些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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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出租屋出事 房东也要担责
  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客在房间里发生安全意外;或者,房客在出租房屋内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出了这些事,房东可能脱不了干系。法律界人士指出:出租房屋,房东首先要确保提供的租赁物可以安全使用,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都将由房东来赔偿。
  典型案例
  案例1房客洗澡时中毒死亡 房东担责70%
  2011年9月,刘猛将沈阳一处房子租给李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刘猛提供住房内热水器等设备。然而入住3天后,李明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的家属将刘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沈阳于洪区法院审理时认为,刘猛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热水器交付李明,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明在使用出租房里的热水器时,没有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刘猛承担70%责任,赔偿李明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案例2 租房搞传销逼死受骗者 房东赔偿4万
  日,河南人王玲玲和重庆人杨均宝(均已被判刑)等人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唐某夫妇处租房,唐某夫妇未审查王玲玲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向王玲玲等人出租了位于3楼的房间。王玲玲等人入住后,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传销活动。唐某夫妇对上述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日,重庆市人张某某被王玲玲等骗至出租屋内,在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张某某从3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2月,王玲玲等5名案犯均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但均无履行民事判决的能力。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于是将出租屋房东唐某夫妇告上法庭,提出了由他们补充赔偿的诉请。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宁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因出租房屋时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被害人身亡的唐某夫妇,向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补充赔偿经济损失39660元。
  案例3 房客煤气中毒死亡 房东已尽义务无须赔偿
  日上午10时许,小鹏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租住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鹏的父母认为,李某作为房东,对出租的房屋以及房屋承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李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小鹏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李某在派出所办理了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属于合法的出租房屋。将房屋出租给小鹏之前,为预防煤气中毒,已经安装了风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相关提示。小鹏入住后自行购买了炉具和燃煤,房东亦多次提醒小鹏在使用时注意安全。事发后,房东对小鹏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因此房东对小鹏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小鹏父母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维军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主持人:出租房屋时,房东和房客各自应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
  王维军: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使用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安全隐患。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将由房东来赔偿。但如果是因为房客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失,那么该损失将由房客来赔偿。房东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由于房客的个人原因造成火灾等事故,房东可以免责。除此之外,房东还可以向房客提出索赔。
  周文杰:承租房屋时,房客应该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房东提出,要求房东予以修复。房屋租赁关系中,对于房东而言,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在租赁期间要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包括房东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对于房客而言,除了支付租金外,首先房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转租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因使用房屋或设施不当而造成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主持人:由于房客的来源比较复杂,房东和房客相互间的矛盾甚至引发人身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一旦出现意外,房东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周文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和宣传,那么房东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如果租房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租房人也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和双方举证的情况作出判决。
  主持人:房客在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房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王维军:违规出租房屋可能构成犯罪共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房东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明知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有不少房东进行房屋租赁时,只管收取租金,对承租人身份证件、个人基本信息、租房后房屋使用等情况不管不问,不检查、不登记,也不去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此类只管出租不管登记的违规房东一旦发现将会视情节受到处罚或拘留。当然还有一部分房客故意隐瞒自己租房的真实目的,向房东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致使房东被蒙骗,那么这类房东是无辜的,可能只是被处以经济处罚。
  周文杰:房东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力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目前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非常猖獗,除了传销之外还有盗窃、私刻公章等犯罪团伙,都藏匿在出租房内。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房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东知情不报,就触犯了刑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房子出租后,房子的使用权归房客了,怎样才能去“监管”自己的出租房呢?
  周文杰:房屋出租具有一定的风险,房东为了降低风险,必须尽到监管义务。首先要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其次提供给别人的房屋必须是一个安全的房屋。虽然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但还是要巡视,问问相关情况,发现异常可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只要做到这些,法院在判决时会给予一定的考虑。
  王维军:房主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主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力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若想知道房客在出租房内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主可以与房客交流,此外也可以通过向邻居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解。
  买房人爽约未替原房主“还”贷款 法院终审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本报讯(记者陈霞)王明因工作变动去外地,遂将贷款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李群,双方约定剩余贷款由李群以王明的名义继续偿还。可是李群却逾期未向银行还贷,产生多次不良个人信用记录,致使王明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任何贷款。面对李群的违约行为,王明一纸诉状将李群起诉至法院。7月5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明在判决生效之日退还李群购房款19万余元。
  2003年2月,王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金港城购买了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按揭贷款时由房地产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14万元,贷款期限15年。2004年王明因工作变动去成都,遂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了李群。双方约定,李群向王明支付房屋款13万余元,王明剩余贷款由李群以王明名义从2004年8月起继续偿还,直至还清。2011年,在成都的王明申请贷款买房和办理信用卡时,却得知已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任何担保贷款,经到银行查询自己的诚信记录才发现,是他当时卖给李群的房屋还款出现问题。原来, 由李群负责还贷的该房屋已有13个月未还款。日,王明去银行办理撤押手续时发现,截至2011年9月,李群只向银行还贷本金、利息合计5.3万余元,逾期未向银行还贷多达53次(月)之多。面对李群的违约行为,无奈的王明一纸诉状将李群起诉至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群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判决解除王明与李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王明退还李群购房款19万余元(首付13万余元+还贷本息5.3万余元),李群将房屋交与王明。宣判后,李群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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