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签名用共有房产抵押贷款用途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贷款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贷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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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一个人擅自主张用作抵押。于是,将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记鉴定,索取了房屋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抵押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缺乏抵押必备条件,最终认定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抵押无效。而张亮用房产抵押贷款时,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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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冒充别人妻子,去银行顶替别人妻子,签字担保贷款,现在被人妻子知
请问,我冒充别人妻子,去银行顶替别人妻子,签字担保贷款,现在被人妻子知道了,要起诉,我不知道怎么办是不是要应诉,像我这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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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你需要承担实际担保人的责任。对方借款借了多少呢?有没有还款能力呢?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您好,应该积极应诉,能与对方协商解决最好,此种行为涉及刑事案件
如果你造成别人的损失,可以起诉你要求赔偿。
您好,建议您最好带对方的诉状及传票等材料当面咨询。可来电咨询。
你好,需要了解详细情况,具体以什么理由起诉,建议来电咨询,我好为你分析
你需要积极应诉,你冒充别人妻子签订合同,别人妻子在合同中要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由你承担。别人妻子可能还会要求其他赔偿。
您好!您的行为是有侵权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待定,建议您先好好协商,并及时来电咨询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出专业建议。
你好,这种情况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为谁做的担保呢?担保什么什么?可能涉及侵权
您好 贷款了多少钱呢? 您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到骗取贷款罪 建议您来电说一下具体情况,免费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您好,如果对方起诉,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应对。冒名顶替别人签字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可能涉及到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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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实的房产证但冒用房产共有人签名向银行作抵押取得贷款一百万以上,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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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现如今的社会,买房不仅可以按揭,还可以利用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进行贷款。现在这种房产证抵押银行贷款很是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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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妻子签名,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来源:东楚晚报&时间: 7:43:00&&文字大小:【
  (东楚晚报)本报记者 肖婷
  陈小玲(化名)和张文新(化名)于1993年结婚。1997年3月,夫妻两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陈小玲。2001年,张文新因经营一家饭店向某信用社贷款70000元到期不能清偿,要求续贷,信用社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张文新便用其妻陈小玲的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到期后,张文新仍不能清偿,信用社向区法院起诉,请求张偿还贷款本息,以房产相抵。  区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张文新、陈小玲于2004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若逾期支付借款,原告方有权将陈小玲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文新、陈小玲共同承担。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执行过程中,陈小玲于2005年8月20日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要求确认房产抵押合同无效。区法院经过审查决定立案再审。  再审过程中,陈小玲诉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信用社并未见过申请人陈小玲,也未见过申请人的授权,张文新所持用的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后订立抵押借款合同,没有其允许和同意进行的抵押合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抵押合同属无效合同。  信用社辩称:原审程序合法,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按规定已由申请人的丈夫张文新签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抵押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是张文新、陈小玲签字盖章,信用社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文新可以代替申请人办理,张文新的行为按合同法规定属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陈小玲承担。  张文新辩称:到信用社贷款是他亲自办理的,陈小玲的房产证、身份证是他在陈不知道的时候拿走的,贷款抵押手续也是瞒着陈办理的,责任由他全部承担,与陈没有任何关系,并要求分期分批还贷。  区法院经过再审查明事实:张文新在其妻陈小玲不知情下将房产证及身份证偷出,让食堂服务员李红艳(化名)冒名顶替其妻陈小玲。二人到信用社重新办理了70000元的抵押贷款合同,需要陈小玲本人签字的地方,都是李红艳签的字。整个贷款抵押过程,陈小玲根本未到信用社和房产部门办理任何手续。遂于2007年9月15日作出判决:(一)由被告张文新偿还信用社借款70000元及利息;(二)撤销原判决中由陈小玲偿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的内容;(三)撤销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判决送达后,信用社提出上诉,认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为陈小玲本人这一情况,对于上诉人来说是无法防备和判断的。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张文新故意隐瞒真相,找人冒名顶替签字导致上诉人被骗,上诉人没有过错,张文新签订的抵押合同完全符合表见代理规定。因此,抵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被上诉人陈小玲、张文新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信用社要求依法撤销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时有义务按照有关贷款手续进行严格审查,仅凭张文新提交的房产证及陈小玲的身份证,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辩称张文新的代理为表见代理的理由,因陈小玲的签名是表见代理关系范围之外的人冒名顶替,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其与张文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陈小玲的部分无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
  律师说法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三要件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照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基于其具有的特殊性,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即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客观上代理人必须有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即无权代理人必须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另任何善意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的信赖代理权的存在。这一要件的成立应当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或曾经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在具体认定这一要件时,应依当时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认为持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或者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 三、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 本案中,代替陈小玲在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书上签名的是食堂服务员李红艳,李红艳与陈小玲之间不存在可形成表见代理的特殊关系,第三人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李红艳有代理权,李红艳只是在张文新的指使下实施了一种欺诈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与陈小玲有夫妻关系的张文新并未代替陈小玲签字,并未实施代理行为,因此不论张文新还是李红艳的行为都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作为第三人的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未按相关规定尽严格审查的义务,未能严格审查贷款人的真实身份,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其所提出的张文新的代理为表见代理的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与张文新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涉及陈小玲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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