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死亡饮酒引起的死亡的定性和赔偿

男子参加婚宴醉酒死亡 喝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中商情报网 责任编辑:liuyang
柳州市警方10日通报,该市男子阿诚(化名)参加同学婚礼因饮酒过多,最后醉死在新郎阿俊(化名)家中。意外发生后,双方的家人因死者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矛盾纠纷,经过警方调解后,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了协议,新郎阿俊赔偿了死者家属丧葬费、抚恤金共10万元。
警方介绍,2月5日晚上,柳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住在拉堡镇基隆的一名群众报警称:昨天其儿子阿俊昨晚结婚,来参加阿俊婚礼的阿俊的一名同学阿诚酒醉后当晚住在其家中,后被发现其死在了家中的上。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出警赶到现场开展调查,法医经过尸体检验,确认了阿诚系醉酒后口中残留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据查,2月4日晚上,阿俊在柳州市柳邕路某举行婚礼,邀请了初中同学阿诚参加,阿诚在婚宴上与在场的宾客们一起开怀畅饮,当场醉倒在了酒桌上,趴在席上睡着了。婚宴结束后,阿俊的家人将不醒人事的阿诚送到自家中休息。2月5日19时许,阿诚被发现死在了阿俊家中的床上。
死亡事件发现后,阿诚的家属要求阿俊对阿诚的死负一定的责任,城东派出所为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新郎阿俊赔偿阿诚的家属丧葬费、抚恤金10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警方提醒,亲朋聚会切莫酗酒、斗酒,喝酒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做东和参加聚会的人都应相互监督、文明喝酒,以避免阿诚醉死的悲剧再次发生。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2012年10月15日中午,吴晓春与一同共事的九名同事相约聚会吃饭,席间吃午饭的时候酒是自由喝,没有人劝酒和猜拳,喝酒是用纸杯装的酒,有的人喝了1-3纸杯酒不等,吴晓春喝得多些约有4纸杯酒。下午二点半喝酒的人陆续离席,吴晓春吃罢饭自己走出去,走后十多分钟,被人发现吴晓春倒在路上,告知众同事后,其中赵建峰、袁晓祥、张海兵三人跑去看吴晓春,发现吴晓春躺在树下,袁晓祥等人问吴晓春要不要送其回家,吴晓春称不用,袁晓祥见其醉得厉害,就叫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然后叫张海兵、赵建峰一起帮忙把吴晓春抬上车,由袁晓祥一个人送吴晓春回家,袁晓祥将吴晓春送回家放至床上,当时吴晓春家中有吴晓春的奶奶在家。袁晓祥送吴晓春回家后随即离开吴晓春家。当天下午5时多,吴晓春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2月4日,吴晓春的家属到法院起诉聚会的九名同事要求赔偿吴晓春死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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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死亡组织参加者判担责
日,张某与周某、何某、杨某一起前往某地游玩,当晚应叶某邀请与叶某及其父母聚餐。聚餐过程中,张某因被劝酒大量饮酒。聚餐结束后,张某等人被叶某安排至宾馆。次日凌晨,张某被送入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心血毒化检验结论乙醇含量为354.8mg/100ml。事情发生后,死者张某的父母将聚会的组织者叶某,其他参与人员以及饭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几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满18周岁,应负主要责任。叶某父母系善意待客,无需担责。当晚所饮酒水为自带,且上述人员已离开饭店,故饭店老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聚会者叶某和其他的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聚餐的组织者负责聚餐活动的安排,特别对饮酒的数量应加以审慎的控制,其他参加人员也不能极力劝同行人员饮酒,酒后有人员开车的,更不能饮酒。因过量饮酒造成人员猝死或受伤的,聚餐的组织者、其他参加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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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公司聚餐醉酒致死法院判决不认定为工伤
作者:倪晓敏  时间:   来源:admin  浏览量:0  
& & 2月日(大年三十)中午,在南充某自助火锅店上班的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会时醉酒,第二天被发现死在家中。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充市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母亲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宣判: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冯女士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将提起上诉。
  员工参加聚餐醉酒致死
  今年月日,农历腊月三十。当天中午,李某在参加员工聚会时饮酒过多被同事送回,但第二天却被发现死在家中。
  昨日,李某的母亲冯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儿子岁,未婚,生前在南充城区一自助火锅店上班,月日中午,身在广东的自己曾给儿子打电话,让其晚上到奶奶家去团年,但儿子解释称,第二天(腊月三十)要参加员工聚会,参加聚会后再去奶奶家。
  不过,李某最终未能完成此行。月日下午,冯女士多次拨打儿子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日上午,冯女士突然接到儿子同事的电话,称“李某前一天喝醉酒,会不会有事”,冯女士立即同意对方找开锁匠开门去看看儿子。紧接着,她便得知儿子死亡的噩耗。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生前大量饮酒,呈严重醉酒状态,以至发生呕吐时,食物梗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事后,冯女士曾多次与火锅店协商赔偿事宜,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冯女士向南充市人社局为儿子申请工伤认定,不过,后者对李某的死亡并不予认定为工伤。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冯女士认为,儿子李某参加的是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回到家中死亡是伤害延续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南充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庭上,作为冯女士的代理律师,王子石还提到,餐饮公司是按照规矩组织团年,聚餐活动是为了激励员工,李某聚餐饮酒时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内,而李某饮的白酒很可能是劣质酒。
  根据此前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年月日上午,李某在南充某餐饮公司上班,公司规定当天下午放假,中午下班后,李某在公司组织的员工聚餐活动中,被同事发现饮酒过量后被公司员工送回家休息,月日死于家中。根据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生前大量饮酒,呈严重醉酒状态,以至发生呕吐时,食物梗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人社局认定李某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庭上,被告方南充市人社局还表示,李某虽是餐厅服务员,其主要职责是为客人服务,在餐厅饮酒不是其工作职责,公司组织的聚餐是公司的一种福利,员工有选择参加和不参加的权利,公司并不强制员工参与,李某因醉酒导致死亡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涉事餐饮公司表示支持南充市人社局的决定。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充市人社局在不予认定的过程中&,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醉酒致死不认定为工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李某在当天中午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到活动结束直至回到家中,并未出现明显的身体损害,其同事也证实,李某回到家中时其意识较清楚。
此外,自助火锅店属于自助型餐饮企业,菜品、酒水及饮料都是敞开式摆放,由消费者自助选择拿取。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控制饮酒量。从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来看,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说明其生前有大量饮酒史,且属于严重醉酒状态,李某醉酒和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李某参加单位聚餐时饮酒过量,回到家中后发生食物梗塞气道导致死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成都商报记者&王超)
执业机构: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聚餐喝酒猝死 死者家属起诉酒友赔偿 - 法律法规网
聚餐喝酒猝死 死者家属起诉酒友赔偿
窦娟 [!--befrom--]  
16:45:11  评论(/)
原标题:聚餐喝酒猝死 死者家属起诉酒友赔偿司某今年50多岁,系上海某快递公司的长途货运司机,经常往返于上海、北京,从事快递运输工作。司某与张某、何某、朱某均系快递公司司机,经常在一起吃饭。日晚,司某与张某、何某、朱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司某今年50多岁,系上海某快递公司的长途货运司机,经常往返于上海、北京,从事快递运输工作。司某与张某、何某、朱某均系快递公司司机,经常在一起吃饭。日晚,司某与张某、何某、朱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餐馆内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司某就餐过程中倒地不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局调查认定,司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不排除因疾病死亡。现司某的亲属(配偶、父亲、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与司某一起就餐的张某、何某、朱某作为被告,诉至通州法院,原告认为张某、何某、朱某在就餐过程中对司某有劝酒行为,应承担司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张某、何某、朱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此案定于日下午14:00在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庭开庭审理。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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