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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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受工伤如何赔偿
  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受工伤如何赔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问题:劳动法并没有对非全日工的保险做出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未有相关规定,只规定非全日用工可以口头也可书面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不存在对公司进行罚款等处罚,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可自行参保。
  是否可以口头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可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使用对象看,口头协议订立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临时性的用工,主要适用的也是短期性、灵活性的劳动关系,两者的适用范围比较类似。
  从另一个角度看,口头协议签订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周期都比较短,劳动关系中交易的标的也都比较低,在很多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占交易标的中的比例过大,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来代替。
  工伤鉴定后是否需要辞职才能得到赔偿
  这和单位是不是给你缴纳社保有关系,如果没有缴纳社保,那么你直接和单位协商或者去仲裁委起诉要求支付工伤赔偿,仲裁时间30-45;如果单位有缴纳是社保,鉴定结果出来15天之后去社保局申请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大概一个月左右会出来第一笔赔偿(具体以社保局的办公时间为准);之后你离职可以再向社保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最后一笔是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鉴定后不需辞职就能拿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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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受伤,非全日制用工工作中受伤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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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受伤高某于2009年5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应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高某担任该公司投递员,负责报纸的征订及投递工作。日,高某在一次投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后,高某要求该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该公司却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高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非全日制用工工作中受伤属工伤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本案中,高某作为公司的职工,提供了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故高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高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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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员工是正式员工吗非全日制关系是一种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种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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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非全日制用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  张强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应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张强负责该公司的卫生清扫工作,每天工作三小时。2017年5月,张强在清扫楼道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张强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却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强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作工伤认定,且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为此张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赔偿,那么张强的仲裁请求会被支持吗?  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张强作为公司的员工,提供自己的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故张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正航律师提醒: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很少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因为和劳动者之间也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且不用职工签字,为劳动者的维权产生了很大的障碍。作为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为今后的维权做好准备。诸如工资发放单、有无单位的考勤、工作服、工号牌、饭卡、其他同事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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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因工受伤能否享工伤待遇
来源:南方网
  56岁的狄阿姨在东莞一家公司打工时受伤,向法院起诉工厂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过了退休年龄,与工厂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但仍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遂判决工厂支付狄阿姨工伤待遇款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员工因工受伤时已过退休年龄
  2015年3月,已经56岁的河南籍狄阿姨来到东莞市大朗镇某鞋材厂工作,月薪2500元。
  日,狄阿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0月1日,狄阿姨出院。
  2015年10月,狄阿姨以劳务关系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工厂,要求工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7万多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年11月,狄阿姨被评为伤残等级九级。狄阿姨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同年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狄阿姨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鞋材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工厂被判仍须支付工伤待遇5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进厂时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狄阿姨与工厂之间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狄阿姨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予以支持,依法计算为5万多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狄阿姨虽因工受伤,但并无安监部门对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认定,故狄阿姨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工厂需支付狄阿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5万多元。
  工厂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过了退休年龄务工受伤,该如何维权?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雷法官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相比,不能享有同等的劳动法律法规上的权利。
  那么,这类务工人员因工受伤时应当如何获得救济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他们仍可以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救济。如该类人员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时受伤,且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该类人员即可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工伤待遇或权利。综上,即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受伤,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二是如果社保部门不给予工伤认定,可选择劳务纠纷关系起诉,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索赔。
(来源:工人在线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黄彩华 雷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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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工的工伤待遇
上海崇明政府网 www.cmx.gov.cn
来源:崇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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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吴某于日进入某水泥厂工作,双方约定吴某为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半天,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该厂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日吴某在该厂工作时不慎砸伤左手食指,后于日被认定为工伤,于日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双方就工伤待遇的支付产生争议,故吴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某水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争议焦点】   非全日制工应享有哪些工伤待遇,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日解除,故依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本市平均工资5939元/月乘以3个月的标准裁决某水泥厂支付吴某17817元;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吴某提供了3个月的病假单并且按照相应时段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进行主张,故本会裁决某水泥厂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06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有哪些工伤待遇的问题。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本案中工伤十级的吴某应当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某水泥厂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可以为吴某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而该厂也应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 城桥镇东门路178号   电话:
崇明区人民政府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68号 邮编:202150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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