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申请表待遇申请表提交后要多久可以拿到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拨付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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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遇申领提供的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一、待遇申领提供的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供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书。
4、工亡职工档案
5、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待遇拨付程序
(一)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待遇审核员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待遇拨付员开具《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于每月的20日之后,到27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尔后到建行窗口领取转帐支票。
(二)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1、伤残津贴。参保单位职工伤残鉴定达到1-4级,并办理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职工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后确认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亲属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3、存折领取。新增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的存折,由待遇拨付员与相关银行制作,并通知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负责领回发给享受待遇本人。
4、报送生存证明。享受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提供两次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者暂停发放上述待遇。&
&&&&&&&&&&&&&&&&&&&&&&&&&&&&&&&&&&&&&&&&&&&&&&&&&&&&&&&&摘自潍坊市人社局网站赔偿标准,又称工伤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一: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1、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赔偿计算编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赔偿项目编辑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工伤赔偿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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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一览
【导语】:
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要什么材料?小编整理了广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一览,以供参考。 2016年广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一览  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 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失踪待遇还需提供失踪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等;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供养关系相关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亲子鉴定证明等;  5、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注明被供养人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被供养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同时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提供享受待遇情况证明。  7、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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