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兴城市房屋动迁补偿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和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样吗?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物价局和房产局测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房屋价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的补偿办法。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相关阅读:
  北京拆迁安置律师推荐:韩建业律师
  北京拆迁安置律师推荐:韩建业律师 韩建业律师 手机号码: 执业证号:50297 执业机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地 址:北京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中心2号楼9层 邮 箱:sky135hjy@163.&&[]
  北京拆迁安置律师推荐:尹利兵律师
  北京拆迁安置律师推荐:尹利兵律师 手机号码: 执业证号:57724 执业机构: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土地征收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大厦906室,北京本录律师事务&&[]
  【拆迁安置】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拆迁安置】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
  【拆迁安置】什么叫征用,什么叫占用?
  【拆迁安置】什么叫征用,什么叫占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所以,征用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发展,体现全社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拆迁管理知识排行榜
拆迁管理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网友提问:最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律师解答: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小编推荐: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该不该交增值税?
来源:蔺龙文
作者:蔺龙文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该不该交增值税?
&&就杨升军老师《》一文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政策简要回顾
营改增前,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文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营改增之后,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缴纳增值税吗?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从上述文件看,大家会发现增值税政策与营业税政策相同点在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都不交税,而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第二部分:业界征税观点摘录
那么,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杨升军老师8月2日在公众号&中国财税浪子&发表文章认为《关于征收补偿费增值税纳税问题的分析》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的还有湖北国税与北京国税。湖北国税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湖北国税与北京国税解答虽然具有官方背景,其解答不属于正式法规,不具有普适性,缺乏国家上位法支撑,两地国税解答也未说明征税理由。杨升军老师的文章对于应该征税的理由进行论述,本文试着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杨升军老师观点摘要
这一问题引起&征税方&和&不征税方&的激烈争论,笔者本着交流学习的目的,进行讨论,本身不站在征税方与不征税方,本着理越辩越明的求学态度写作此文。因为杨老师作为征税方进行阐述,笔者试着以不征税方的角度进行阐述。
杨升军老师的思路大致阐述:
杨升军老师认为征税理由,笔者试着进行归纳为三条理由:第一、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具有商业性质,企业与政府之间补偿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第二、企业取得合理对价的补偿,属于有偿放弃所有权行为。第三:取得具有交易性质的补偿,对于资产所有权人来说与销售没有本质区别,与转让所有权没有根本区别,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规定,应该作为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注:杨升军老师的文章不仅仅论述房屋补偿款,还涉及存货及动产补偿款问题,其论述思路针对多种补偿款没有本质差异,本文只就房屋补偿款进行讨论,对于存货与动产补偿款不做讨论,缩小讨论范围便于阐明观点。
第四部分反方立论
为了&批驳&上述观点,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与一般销售行为有没有本质区别。第二:具有合理对价是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回答第一个问题: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与一般销售行为有没有本质区别?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与一般销售行为具有本质差异。
理由1:正常交易达成需要价格的合意,还需要商业意图上的合意。仅仅市场价格不一定能达成商业交易。正如一句话&有钱难买我愿意&。正常商业交易买方开出市场价,甚至高出市场公允价也不一定能达成交易,而在拆迁补偿中,企业没有愿意与不愿意的选择,必须服从和配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征收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上述规定看,企业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具有商业意图方面&的考虑因素,必须服从,否则面临法律责任。
理由2:正常商业交易卖方定价时可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价格,而企业取得拆迁补偿价值额度计算方法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定价方式法定和一般销售行为具有极大不同。
因此,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和正常销售行为具有本质差异。
现在回答第二个问题:具有合理对价是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
具有合理对价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因为无偿赠送没有合理对价仍然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企业因为偿债及流动性需要低价处置也并非不交税的条件。因此,&交税与否&与&是否取得合理对价&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并非一般商业销售行为,&交税与否&与&是否取得合理对价&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杨老师的论述并没有让人信服的理由。
那么,拆迁补偿与一般销售行为不同,就可以直接得出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不交增值税的结论吗?未必,该不该交税,税收法定主义是指导现代税法立法与税法运行的指导思想。现在还得回到税法的界定上来分析研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从该文件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拆迁补偿属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的消灭,并非转让!所有权消灭与转让能同等对待吗?这是两个概念,明显不属于同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由此可见,在物权法上,物权的&转让&和&消灭&是两个并列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应税税目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对&消灭&物权的行为并未纳入征税范围。那么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条款中是否将取得拆迁补偿纳入视同销售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企业取得拆迁补偿也并非视同销售行为。
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税目没有明确规定则属于不征税领域。《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开征之前,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征税范围,河北国税与北京国税相关解答涉嫌违反上位法,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
当然,有的朋友可能会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为征税观点提供理由,按照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解释,&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企业与政府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政府行政行为主导下的企业配合义务,并非企业的避税安排,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认定为征税理由。
相关话题&& &志合税务律师&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拆迁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福利房众所周知是企业为职工安排解决住宿问题的,对于福利房职工是没有产权的。当福利房面临拆迁时,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拆迁时该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
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拆迁如何补偿?
1、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被标准,全国各地补偿标准不一样。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被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比低,其赔偿主要是补偿其使用权,具体的数额向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查询。 2、所谓职工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是指职工单位将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即房屋的产权,如果没有变更房屋的,单位的福利房所有权仍然是归单位所有。 3、职工个人只是有居住和使用权,职工没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又叫,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4、单位与房屋承租人在中对拆迁补偿事宜有约定,从其约定,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对于合同中未作约定,拆迁时又协商不成的,实行产权调换(即实物安置),即租赁双方继续保持原有的那种租赁关系,因拆迁而引起合同变动的应作相应修改。主要是看你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5、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福利分房如仅指你与单位之间为承租的关系,一直没有办理购买或产权变更手续,则你不能作为被拆迁人而享有拆迁补偿,但你可以作为承租人要求单位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继续承租其新取得的房屋。 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2、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3、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4、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职工福利房虽然没有产权,但是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拆迁时也是有补偿的,关于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大家可以查询相关拆迁办。
7×24小时热文榜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