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打印不出来政府采购项目立项专家评审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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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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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信息来源: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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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评审专家:省财政厅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已经开通,各评审专家可以自行登录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登记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陆“江苏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专家注册与审核”飘窗,进入“专家注册”模块,或直接访问网址:http://。推荐使用IE9以上(含IE9)版本浏览器,或在上述网址下载谷歌(Chrome)浏览器。二、注册前务必预先认真阅读用户手册。专家用户手册可在上述网页下载,重点关注专家注册填报资料、专家分类及选取规则等内容,注册前预先做好电子文档的准备(如:毕业学校、学历及所学专业,近五年工作经历,个人工作研究成果及已参与评审的项目,免冠照片、资质职称证书、身份证(正反面)电子图片等),按照规则选择专家类别。三、请各评审专家于日前完成网上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完成后,请于日至日(休息日除外)到宿迁市财政局523室现场审核。审核携带材料包括: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单位推荐表(在职人员需单位盖章)、身份证、专业资质证明(职称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材料)、学位学历证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备案)。附件: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测试合格人员名单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测试合格人员名单朱嘉董勇牟善岚王玲娟王同钢王春雷刘玉杰薛巨顶周小燕王祥魏建华周芸赵正阳肖宇汪亚张莉傅静季伟伟仝太刚汤永军李敏蔡艳黄坚彭德超韩雪丽臧旭吴佃兵唐桂刚郭秀丽王守军潘永胜郭丽坤范以加徐骏张杨蒋玲丽从跃丁晓丽马晔锦王明强蔡军苏俊宝王苏宝陈阳刘启飞段全猛曾召贵朱月河卢镜宇马绍军汪秀珍张霞马鑫姚国兰刘赵文军殷胜孙延永李长民朱颖汪绍成骆业巧徐富强宋光宏黄保勤朱杰沈谨李林李守祥吴英豪王媛彭勇刘祖盛陈强邱绍锋程龙飞周玉发王进赵伦喜嵇红妍梁浩然罗东志杨燕张金田杨政坤朱晓勤张根和曹芳周允辉曹志学李凯宋学文谢冬善蔡闯宋祖广李长辉邵琳琳刘卫红周莉李在森周利徐乐意孙丹丹吕华军力光生胡居安李跃徐新东刘薇程瑞张宏浩徐源仝军谯肇东陆敬刚徐伟(农畜产品质监中心)葛瀛姜国华王崇孟庆春徐榕高新军王绍民姜宁蔡文军王继荣张玉琪张芹史书董文陈斌斌姚国忠高继宏何江伟孔梅闫帅蔡大雷赵进吴应谨毕杰姜雪王桂娟高维刚吴梅陆红丽陆敬荣陆明刘瑞松陈巍韩毅张媛刘婷婷王丽丽袁宗江李飞朱辉范广泽王莉王慧周家双力刚丁翔云刘亚斌田云吴惠刘兆正蒋义伟穆道生张军许乃龙刘涛高长春王雷陆敬月田振亚贺广明郑丽张永王杨骆成久曹莉莉嵇福全苏南朱琳陆华君张建强杨淳尚斌侯海波王道友卜昊程煜叶露蒋英张邦群王旭东李平云王健王军凌书娟刘桂香朱伟光罗淮李军王雷张敏郭猛田红云蒋广锦司波王斌张长生吴海涛傅蕾蕾张延武陈太慧张敏吕翠红成朝恒陈柏平韩前才金花盛光明潘淮剑孙红祁守军葛敏金凯蔡晓辉徐士耿裴启军刘凌赵育旺王江张薪苠王莉王伟陈登祥蔡少奇仓义超袁龙盘喻琴伍铁强欧阳媛夏立祥刘国兵王庆春胡斌陈小韦张硕刘惠玲杨诚陆宣刘碧林池永夏玲玲赵晨煦曹冬冬胡迎东蔡敦甫陈海训林焕松沈玫刘洋赵敏徐伟(无线电监测站)叶士贵郭其伟张振谢伟伟张亚男吴洋施卫卫戴爱红陈建永袁影华蔡雪峰祖会媛苗云张云张煊陈银燕祁玲刘宏兵胡婷张春燕王红杨彬周娟张前进陈浩薛娟田静高寒郭旭刘丽娜王军吴明远郑全曾月南吴琼高妍妍孙辉颜宁钱学义严朴董松元张杰蒋永乾刘安才彭伟边兴利刘宁蔡志峥顾春明郭大伟金训祥沈金玲李瑚马军单海涛李成李小芹纪宏伟耿全飞陆海峰胡拓平钱进魏清严丽唐锦秀吴建军张慧曹军马莉周伟徐守金郭龙赵威袁小勇王斌田敏张少敏刘勇赵东坡张孟强乔星沈保卫花炳荣宋德宇周坡仝太彬蔡绍斌高先松冯杰丁锡新张以春谭建国洪毅陈林祖广明徐威刘士力李刚李前山肖红刘月勇蔡冠军周福昌邹新胜唐丽媚任俊蔡辉孙家松陈龙雨张士磊张允良庄艳阳李宝华杨瑞&&宿迁市财政局2017年6月16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之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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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之评说
&&一、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中央政府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水平,在治国大政方针中将依法治国定为基本国策,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驶入了法治轨道。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需要法治作为保障,这不仅仅体现在需要维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而应在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个系统方面。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从政府采购制度对国民经济的深度和广度上与法治有着依存关联,其运行应该是、也必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如此的影响作用和重要地位,必然要求我们建立和施行完整、相互协调的法律法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与体系。不论是评审专家管理还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中介的约束,甚至监管机构如何履职实施监管等,都应与国家的法规体系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体系。此次有关机构推出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始至终体现了监管机构“完全授权”采购人、采购代理中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施监管的基调。这样的立法思路,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背离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义务。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二条中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这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仅仅是记录和反馈义务。然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专家解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三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如此,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完全将自己的法定职责授予采购人、采购代理中介来行使。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中介是否有评价能力来评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下面第二部分中再阐述。监管机构在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这样的立法思想,不知道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还是在制度管理上的“突破”、“创新”?除此之外,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存在多个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不相协调的条款部份。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其中“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难以想象,如果已经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有异议的或不明确,也通过少数服从多事来进行表决?这样的描述,没有条款加以限制,不仅偏离了法治的轨道,还造成了评审工作的混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实际评审中,遇到采购文件类似违规问题,即便是将法规条款摆在评审桌面上,采购人、采购代理中介就会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强行进行表决。由于目前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来源、使用上脱离了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评审专家队伍参差不齐(下一个部份有阐述),评审会上有部分评审专家要努力的促成折中解决,或完全妥协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中介的要求。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评审活动所在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许多年来,异地评审是为了加强法治、遏制腐败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种探索,该制度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只是要求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而忽略了将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老年人权益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分类制定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的依据。这在一个坚持依法治国的国度里是难以理解的,而显而易见的是管理机构的管理思路偏离了依法治国的轨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而采购代理中介的行为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因不合规等原因造成废标,就会涉及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中介的利益。在这场博弈中,采购代理中介用于撬动博弈的杠杆就是专家评审劳务费以及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如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报》报道的政府采购“青岛事件”就是一个实例),关于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在下一个部分中论述。多年来,评审专家在评审履职中被克扣评审劳务费是普遍的现象,当评审专家已经启程,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时候,接到采购代理中介的电话,评审会因故取消,但评审专家差旅费及相关权益如何来保障;或者评审专家认为采购(文件)操作中违规、签署了废标的结论,那么采购代理中介往往以支付路费代替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中第(四)项: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此项规定看起来很神圣、庄严,但是如何保障评审专家公平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却没有相应的管理条款与措施,导致实际实施上的苍白无力。比如,专家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是否建立监管机构的询问核实机制,采购代理机构违法克扣行为是否建立数倍惩罚的机制,以制约其低成本侵害评审专家权益。中国自从开放国门、实行经济改革以来,就在努力的建设一个市场经济社会,社会资源的配置需要由市场来起决定作用……这些都需要有完善的法治体系来保障。到现在,主要西方经济体(如欧盟等)还没有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央政府以坚持依法治国为施政国策,也是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完善市场经济规则,建立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社会。具有更多市场调控职能的政府采购制度更应该依法运行,不能用以往习惯的陈旧思维来编制与现行法规不协调的规则。另外,五种发展理念促成十三五与时俱进的发展模式,为了人民大众的“获得感”是新的社会发展主题,这也应包括评审专家这个群体。&二、应该系统性看待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相比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发展机制与水平,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有着深深的中国烙印。但是,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日趋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应拒绝人类共有的先进文明成果。一百多年前的中国有识之士就高喊“拿来主义”,期望自己的祖国能够打破闭关自守、取长补短得以强盛。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改革之初也提出:要将资本主义先进的文明成果拿来,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今天建设我国的经济社会,也包括用“拿来主义”持续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众所周知,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我国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中,辩证的基本原理立足点就是系统性的认识和分析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避免孤立、片面的认识事物和解决矛盾。不仅如此,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无论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其他独立的或者综合性学科,都应用了系统化的、普遍联系的哲学思想作为重要的分析思维方法,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发展,推进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这些,正是系统性的思维与科学提供了丰富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指导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国政府的采购规模2014年已经超过一万七千亿,而且这个体量还在逐年上升。难以想象的是,政府采购制度无论是在设计上、还是在运行中,都存在系统性的缺失。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评审专家与评审过程上。以评审专家制度为例,多年来就仅有一份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此次的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原2003版本运行十多年后的修改)。分析其原因,在于管理部门对评审过程的认识不足,较为原始、粗放;更谈不上用丰富的理论来指导,造成许多既有问题难于突破,而争议不断。2013年中国社科院在全国两会前夕、推出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调查报告,使得“天价采购”、“物有所值”、“专家不专”等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即使如此,也未引起相关部门的深度反思,政府采购制度究竟怎么了?财政部门针对政府采购有指定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等。毋庸置疑,这些年来不少政采人、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不断在这些媒体上发表了针对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与运行的许多经验、观点,这对于各地机构从中交流运作与管理起到了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公开发表文章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被忽略了;相关管理机构更可以让这些思想理论及研究成果发挥更大作用,甚至从中获得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正能量。行业内有多年研究政府采购经历的评审专家就在这些媒体上数次发表署名文章,用现代管理理论分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过程,并识别到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特殊”性(GB/T19001中术语)。文章指出,政府采购评审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单纯技术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交织着法律法规、市场竞争、评价机理等诸多理论学科,与现有的评审专家的知识与能力现状存在极大的反差,客观上造成了专家不专、采购人难以得到物有所值的采购服务等。文章建议,相关管理机构应该从学科建设的程度上重视对评审专家知识和能力(体系)的提升,以适应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以及改革的需要。然而,评审专家知识与能力的提升、始终被专家遴选仅仅依据专业技术年限的认识层面所限制,后期胜任能力的开发几乎就是一个空白。包括此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看到总则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这也仅在总则中规定了一个导向,而下文没有具体的培训实施条款。各地的评审专家年度培训近乎一个年度总结就是这种认识的一个真实写照。何以冠之年度总结会,看看主要内容:评审专家的义务、一个年度的事件分析;另外就是当年新出台的法规、制度介绍等。2015年,现代商务微信公众平台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推出了评审专家参与投票的活动,主要是针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展开。在对其中“评审专家”部分,选项较多的集中在“专家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专家不能公平、公正和客观”等方面。由评审专家来选择投票,这是评审专家对自己的审视,相关管理机构何以面对这样的(评审专家)投票结果?仅仅将这些问题放在反腐倡廉的层面来看待,是局限性的思维和眼光,推出现在这个版本的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了,这也是事实上的“结果导向”走过头了(现代管理理论认为应该是“过程方式”,即通过策划实施和监视过程,实现目标——结果)。不妨从系统化、科学化的角度,再来看看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第六条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中,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六)(七)项所列条款可以适当放松。这仅是表达了一个纯朴的愿望,由于专家缺少而降低入职条件,因为缺失系统性管理,未想到要有补充性条款加以制约,如后期培训提升评价履职能力等;另一方面,这一定性的描述使得在操作上难以控制;管理机构是否可以考虑评审专家的一个晋级制度:见习专家、评审专家、资深专家这样的阶梯,这样的分类管理,更能使得评审专家的能力开发有针对性和精准性。如果说,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和反腐倡廉的层面,要求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履职、并公平、公正和客观的评价供应商响应方案、履约能力,是很好理解的,也是必须的。但是,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想到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好、中、差”与评审专家履职去留,评审专家的社会信用相对接{第三十三条【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受到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本身是否违反了公平、公正和客观的评价要求。首先采购人、采购代理中介是利益关系,受到评审专家评价结论的影响,能做到以独立身份公正和客观的评价评审专家的履职状况吗?其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似乎尚可,而有评价能力(包括资格、技能)来评价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甚至专业水准吗{第十二条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记录}?不能从制度上公平、公正和客观的评价,不具备评价能力的评价对评审专家何来公平,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够接受这样的制度设计吗?早有专家撰文指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实质就是一个评价过程。评价,就必须遵循评价学的基本原理。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引入评价科学,并迅速在各行各业中推广应用,包括项目可行性评价、标准化评价、人力资源岗位能力评价、城市竞争力评价等等;2014年,国务院委托国家行政学院对国务院政策施行开展评价,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很大的推动。评价学的普遍应用,极大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建设与发展。但是,政府采购制度中对这一学科认识上的不足,片面的、极端的将政府采购评审引入到一个原始、粗放的层面,从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九条(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使用的是“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从学科理论上来讲应是评价学的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而“审慎”更多是谨小慎微之意,带有原始、朴素的意味,未能准确表达评价的科学机理和实质要求。系统化的管理,还应包括激励机制的策划、建立、运行以及持续改进等。但专家管理办法中仅仅在一条款中提到激励机制: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从中可以看到激励机制被理解为给予评审专家较多的抽取机会而已,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激励机制概念相去甚远,难说能给政府采购管理与实施带来真正实际价值。在今天的经济社会中,像“保健因素”、“激励因素”等等这样的激励机制建立应用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在企事业单位与各类社会组织中,使这些组织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系统化的管理,也包括应有的反馈渠道机制。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似乎不能说就没有反馈渠道机制的,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中(四)、(五)、(六)项就针对专家评审会上突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以及对评审非法干预等违法情况,向财政、监察、采购人与采购代理中介的反馈义务。这是从评审专家义务上来讲这个问题,而反馈渠道机制应该是要建立子系统,包括反馈方式、渠道、答复、不能认可的再解决方式、渠道……包括时效要求、反馈者对渠道的评价等等。事实上,多年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中,就说投诉机制、也是不尽人意的。有专家最近就经历过2次,一采购代理中介在半天的评审会中安排了四个项目的评审,平均1.25小时要完成一个项目的评审,这样的劳动强度是超人的;同时,采购代理中介非法干预评审,主持对供应商的谈判;要求采购人让步接受未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方案……。这些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还被要求另找途径投诉。另一次电话投诉虽被监管部门接受了,却不知道后面的情况如何了。相反,广大评审专家在履职中坚持依法评审,抵制采购文件的歧视和区别对待供应商做法,却屡屡受到监督管理机构的所谓“约谈”,莫名其妙的停止评审处理(呼应第十八条的激励机制),这种情形变成了一种常态,也客观上印证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仅仅将评审专家放在被监管(其失职与腐败)的立法定位。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管理机构的这种对评审专家监管的事实立法定位,是“问题导向”走向了一个极端。这不仅是启动了对评审专家的被动管理模式,更是忽略了评审专家这个群体参与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与改革的参与性。前面提到,学术界早已将评审专家参与的采购评审的过程,用现代管理理论识别为特殊管理过程,对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评价学认为评价是个价值认识过程)。这一客观事实的被忽略,履职在采购一线的评审专家群体失去了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完善“最有发言权”的参与权利与智慧贡献。不能不说,这是整个制度设计上的重大缺陷,也是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大损失;自始没有评审专家参与的制度,就是一种先天性的制度缺陷。将评审专家群体排斥在政府采购制度之外,一个有力的佐证就是从来不或极少的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开发、制度建设等给予财政投入。有专家戏称:政府采购每年取得的主要成绩都要晒一晒——节约了多少多少亿元财政资金。那么,其中拨出一部份反哺政府采购制度、包括评审专家及评审制度的完善,也是顺理成章的吧。但是,即使像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财政部的评审专家从全国各地汇集涿州参加培训,都要自掏腰包解决来回路费。从今天中国社会的多元化价值观来看,不知是因为专家太多、主管部门需要遵循市场的供求法则如此操作,还是要体现一下评审专家自觉奉献的爱国热情?&三、评审专家群体是经济社会中的优质社会资源2015年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人口与劳动绿皮书》,建议政府从2018年起延迟退休。该绿皮书提出建议,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可分两步走。第一步: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第二步: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再次明确,女工人退休年龄是50岁,女干部55岁,男职工60岁。当然,一些特殊群体还有其他的政策规定。但新中国成立初的时候,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左右,而现在人均预期寿命已经大大延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是74.8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人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5.5%;65岁以上人口数为.. 65岁以上人口数为1.37亿人,占比10.1%,相当于每10个人里就有一个65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就是说,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预期寿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初制定的退休年龄政策,已经和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必须做出调整。从国际上看,数十年来,绝大多数国家逐步延迟退休年龄,一般将退休年龄定在65岁以上,有的国家已经接近70岁。而我国是当前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的国家之一。有关专家指出,十三五期间面临延迟退休制度的推行,不仅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措施,同时也为了更充分地开发我国的人力资源。事实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经济社会中的优质社会资源。此次推出的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规定了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等条款确定为评审专家的申报条件。众所周知,符合第六条诸多条件的,都是在经济社会里各行各业中担任项目管理、课题研究等的中坚力量,毋庸置疑,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宝贵财富和优质资源。包括评审专家在内的政府采购人,对第六条中的评审专家申报条件提出了异议。主要认为:评审专家的申报职称过低,另外就是年龄限制太早。一方面,十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中,“专家不专”、采购人难以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理念的论点不绝于耳。除了采购人采购需求识别不足、采购文件的编制存在缺陷,导致供应商难以全面响应采购需求以及评审专家无法按照评价准则——采购文件规定评价方法等——开展评价以外,就是评审专家的技术、经验与判断等能力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当然,这还与上面第二部分提到管理机构在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机理的认识上不足,忽略了对评审过程及评审专家的能力开发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性。因此,合理规定申报评审专家的条件(包括职称、经验、学科等)是必然的。另一方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由在职专家、退休专家组成,究竟是在职专家、还是退休专家为政府采购评审的主力尚且没有具体的数据来支撑说明。但是,在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比较有限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现实。那么,至少我们不应该忽视退休专家对政府采购评审的积极贡献。如此,就不难让我们想到,如何高效、高质、合理用好退休专家这个群体,应该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机制设计。以往的制度实施中,政府采购制度中不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像北京、上海等各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制度中,对评审专家申报年龄的规定都或多或少超过了已有的法定退休年龄限定,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将评审专家申报年龄确定在不超过70周岁。这不仅是满足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也是对对评审专家这份优质人力资源的进一步利用。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施政行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应该有前瞻性的思维,这也是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更高层面的意义。事实上,正如上述第二部分分析所阐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与实施长期处于原始、粗放的对资源的管理、利用状况,既不能充分有效的利用好现有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和完善的进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事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实质是一个评价过程。从事评价,应遵循评价科学的机理;立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层面,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和评价能力,才能胜任对供应商响应方案和履约能力(风险)的评价。一般地,评价的能力是需要后天培养与训练的,如系统的培训和实践评估。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采购制度将评审专家的遴选、使用等等仅仅界定在专业技术的层面,用纯粹的专业技术来判断市场竞争、经济行为。这种唯专业技术而专业技术的认识,还造成一个地区里,总是几位该行业的技术专家在评审本行业(包括技术专家所在企业参与)的采购项目。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在总则第四条也有描述: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但是,不仅没有进一步的培训实施条款,该条款也仅是一个导向,没有真正将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能力提高到现代管理科学的认识层面。偏离了政府采购评审的价值认识需求——评价学将评价过程看成人类的价值认识过程,以此判断更具价值的履约供应商;也忽视了对评审专家这一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看成是社会优质资源,就应从资源管理的层面来思考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包括专家管理办法。以上第二个部份中已有阐述,这些年来,异地评审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创举。但专家群体多处于中老年阶段,许多在职的专家,都是所在企业或机构的中坚骨干,接到通知去异地参加评审往往要紧锣密鼓的调整工作安排还在其次;问题出现较多的是随后踏上行程、旅途交通、住宿、评审会议、回程安排等,这其中就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变数,采购代理中介变更安排、行程中交通变更、身体出现异常、其他事件影响等等,都会影响采购评审的正常进行,更何况这个年龄段的专家从中来回消耗的时间、精力往往大大超过评审会议的时间与体能付出。包括评审会会议中的异常,专家异地评审的相关紧急问题,监管机构都没有建立一个应急处理机制(渠道)。2015年的“青岛事件”亦是如此,否则,评审专家何以将公开信上书山东省省长,事件的曝光何以首先通过媒体来推送?评审专家遇到过中途取消评审会议而折返,却又不知道怎样主张权益并非个别现象。利用社会专家资源参与类似政府采购评审的政府工作,在社会其他领域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出于现今尊重专家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价值取向,应将专家群体纳入资源管理范畴,不仅要建立专家应急反馈机制(包括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建设的改进建议机制),还可考虑适购买当意外保险以提升专家资源的(风险)管理水平。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在利用社会专家这块资源参与政府工作时,就建立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升利用评审专家群体为人力资源管理,依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机理,还应主要通过正激励方式来推进专家资源的管理。绩效机制中的正激励方式,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方式,其产生的效益和价值是空前的。这样的管理,符合当今社会人文价值体系的要求,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当然,这样的管理方式也对专家管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应是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在十三五期间面临的时代选择。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定位明显的是将评审专家群体放在“被管制”的层面上,是走向了极端化的反腐倡廉。广义的来看,就是一种负激励模式。这是一种被动的绩效管理方式。沿着这样的思路,社会资源的无价值消耗是巨大的,也将丧失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的历史机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2015年公布的结果,对中国和美国的GDP以购买力来计算,应是大体相一致的。前者估计中国的GDP稍高一点,后者计算美国的稍高一点;这个大体一致的折中计算结果本身似乎没有特别的意义。但是,不少国内外专家学者从中国稳定的政局、执政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驾驭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预计未来十年,中国经济总量预期世界第一,领导全球经济地位,是不可逆转的。纵观世界数百年来的历史,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美国都相继利用它们的经济力量成为世界的领导,获取了巨大的国家利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该意识到,抓住历史的机遇,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度科学、合理的完善与GPA谈判从管理系统上相结合,进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是时不我待的国家民族责任。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评审专家制度,是中国的一个创举,带有我们民族的特色烙印。十年后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的领导者,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对世界经济体系的丰富发展,也将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话语权;这样的专家评审制度必然成为民族文化相类似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参考样板,其产生的辐射作用,必将让我们的国家、民族获取巨大的利益。&阅读完全文,请你在手机上完成投票在微信中阅读,还可在下面“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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