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是否必须在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要求中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用作设立合伙企业出资的是哪一个呢?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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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戊五个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养生美体业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该企业()。A. 甲有限合伙人以从事美容师年资25年的经历出资B. 乙有限合伙人以自己是知名人士能为企业带来固定客源担保出资C. 丙有限合伙人以债权出资D. 丁有限合伙人以大学同学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社会关系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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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的单选【答案】C【解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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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法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在此不赘述)
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天津的政策在优惠程度和政策稳定性上最好(按:写此文前天津享受政策优惠的出资门槛还没提高1亿元);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政府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在本市注册,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出资1亿元以上,个人投资者出资200万元以上
-在本市注册备案,管理机构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地方);投资本市项目,退出形成地方财力60%返还
无(应亦为5%-35%)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地方)“两免三减半”
内蒙古自治区
无(5%-35%)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1000万元
管理机构前五年营业税全返,其后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免,以后减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合伙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50%返还;管理机构营业税50%奖励(地方)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
管理企业营业税“两免三减半”,如果募资5亿以上,管理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地方)
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管理机构营业税、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地方);投资于本市项目,退出形成地方财力30%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30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5%-35%)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即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1亿元及以上,所募集资金在思明区内商业银行托管
管理企业五年内营业税、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区级);投资区外企业退出后形成的区级财力50%返还(区内60%)
湖南省郴州市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5%-35%)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即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并限于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投资基金业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一免二减半”
浙江省义乌市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管理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前三年全免,其后减半
安徽省芜湖市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管理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前二年全免,其后减半;投资于本市项目,推出后按地方实得奖励60%,股份减持必须托管当地,地方实得部分奖励60%
3、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关于税源所在地,个人转让限售股有特别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证券机构在股票转让时预扣预缴,税源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税源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暂未查到有针对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针对性法规文件)
4、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这一点没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阳投资锁定期即为一年),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最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i.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iii.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iv.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
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6、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隔离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税率可能接近35%),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最优惠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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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平台公司以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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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jlwsjlw 于
01:13 编辑
A集团为政府的平台公司,B公司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为信托有限公司,A、B、C设立X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X或合伙企业),其中,B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A、C为有限合伙人,A为劣后合伙人,C为优先合伙人。
设立X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X以收益权方式投资于A集团推荐的并经合伙企业审核通过的符合合伙企业主体和国家政策导向的Y项目,并以投资项目所得收益及其他途径获得的收益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X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十年。
X合伙企业总认缴货币出资额1140万元,其中: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B以劳务认缴出资额10万元,A认缴出资额150万元,C认缴出资额980万元。
各合伙人实际出资1000万元,其中:C实际出资850万元,A实际出资150万元。
C用以出资的850万元,来源于C发起设立 “A集团系列第L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
合伙协议约定,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减少出资,但C因发行信托计划未能足额募集资金除外,A集团在C退伙之前,不得提出退伙或减少出资。
同时,合伙协议约定,Y项目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尚未投出的货币资金,可以采取存放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国债及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方式进行临时投资;约定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5名,候选人由B提名1人,C提名2人,A集团提成2人,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B在委员中指定。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4名(含)以上的成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会议决议应由超过全体委员有效表决票数的五分之四(含)通过后生效。
同时,约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如下:
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超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但低于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部分,先由A集团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再由C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超出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货币收益分配时间:(1)、在每自然季度末月第20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普通合伙人应当将合伙企业投资变现取得货币收入扣除合伙企业运行所必要的费用后,向合伙人进行分配;(2)、除第(1)项所述分配日之外的其他分配日,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方能由普通合伙人将合伙企业投资变现取得的货币收入扣除合伙企业运行所必要的费用后,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在分配日进行货币分配时,按下列约定顺序进行分配,如果当期不足以支付,所差金额按照以下顺序在下一期支付。
①除B固定管理费以外实际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②C实缴货币出资额所对应的投资收益,具体计算方法为:
P=L×11.2%×N/365
其中:P为C实缴货币出资额的实际存续金额,若当个核算期内拟返还部分或全部C实缴货币出资的,则P为当期拟返还的那部分实缴货币出资额。
N(即核算期)自C首次实缴出资之日或本次分配日前最近一个未返还C实缴货币出资额的分配日至本次分配日之间经过的实际天数。如自C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至C实缴货币出资额部分(全部)返还之日经过的实际天数不足365天,则按365天计算。
③应返还的C的实缴货币出资。
④B的固定管理费和投资业绩报酬,该两部分合计具体计算公式为:Q= L×0.3%×N/365,L、N的定义同②所述。
⑤在最后一个分配日,在全部上述顺序在前的款项得以足额支付后,则剩余财产(如有)归属于A集团,可以以货币、实物资产、股权或混合财产等方式向A集团分配。
此外,A集团与C签定《差额支付协议》,如果合伙企业货币形态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费用和C实缴货币出资额及相应的投资收益,C将以书面形式向A集团发送支付通知,A集团承诺在收到C书面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以货币形式按照书面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和金额等向C足额支付应付差额。若A集团在收到C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能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应付差额,则C有权按照《差额支付协议》的约定选择强制执行并追究A集团的违约责任。
此外,Y项目公司与合伙企业签定《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协议》,Y项目公司将项目优先受益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合伙企业,优先收益权转让后,Y项目公司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合伙企业支付存续期内的全部项目优先收益。Y项目公司最迟至每个核算日向合伙企业支付一次项目优先收益。每期应支付的项目优先收益=∑该核算期内每日实际存续的特别优先收益余额×11.5%/365,∑的计算期间为当个核算期的实际天数。
甲、乙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集团为政府的平台公司,甲、乙、丙设立丁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乙为优先合伙人,丙为劣后合伙人。
设立丁合伙企业的目的为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银行向被投资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在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货币基金或银行存款等流动性金融工具。
丁合伙企业经营期限5年。
丁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2401万元,其中,甲认缴出资额1万元,乙认缴出资额1800万元,丙集团认缴出资额60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分三期完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第一期由甲实缴1万元,乙实缴1000万元,丙集团实缴333.34万元,第二期、第三期认缴出资额在合伙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进行实缴。后续各期缴付按照甲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通知各合伙人,各合伙人在甲发出缴付出资的通知后,按照甲通知中所确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缴付出资,各期缴付出资过程中,乙在丙集团出资确认到位后进行出资,如丙集团未在规定的出资时间内完成当期全额出资,乙有权拒绝出资,并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合伙协议约定,乙以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募集其在合伙协议下的认缴出资,乙能否缴付出资以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否成立并生效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金足额缴付到位为前提,且缴付出资金额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实际追加的规模为准。如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未能成立或委托资金未能足额缴付到位,导致乙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的,则不承担任何责任。甲应将乙认缴出资额缩减至其实缴出资额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乙有权退伙或减少认缴出资额且无需承担责任,甲及丙集团对此无异议。
合伙协议还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丁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聘请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而聘请Y作为合伙财产监管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监管,作为保障合伙财产的安全的措施,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由甲向Y发出划款指令,具体以丁合伙企业签署的《监管协议》进行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上述资金监管安排、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合伙企业未聘请托管银行进行托管,可能带来全部风险。
合伙协议还约定,在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甲委派一名,丙集团委派两名,乙委派两名(“特别委员”,即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合伙企业任何事项的作出,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且特别委员未对该投资决策投反对票的前提下获得通过。
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分配和亏损、费用分摊如下: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来源为依据委托贷款协议进行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收到之后在扣除合伙企一应缴纳税费后,全部向乙分配,丙集团及甲均放弃收益分配权。
(1)乙就其投资享有收益权,特指从事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乙的收益不做复利计算。
(2)丙集团就其投资不享有任何收益权,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其出资主张收益权。
(3)乙的收益由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支付。甲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按季度从合伙企业财产中计提,按季度向乙支付。
(4)合伙企业清算后,合伙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各期投资收益后的可分配收益,满足总体的分配规则后,按如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①优先向乙分配其实缴出资及投资收益;
②然后向甲分配其实缴出资及投资收益;
③其次向丙集团分配其实缴出资;
④最后剩余可分配收益全部归属于乙。
(5)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自乙在其首期出资实缴到位后第四年开始,乙有权实施有限合伙份额减资安排,并由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他合伙人不得减资。
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担:
合伙企业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先由丙集团承担,无法完全弥补亏损时,则由乙以其认缴资金为限承担,超出丙、乙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甲承担。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丙、乙以其认缴资金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两案例最大的区别在于——
案例一中优先合伙人C以实缴的出资额按固定的收益率享受收益权,对于资金使用者Y项目公司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收益,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后,由劣后合伙人A集团享有。
案例二中劣后合伙人丙集团不享受任何收益,合伙企业依据委托贷款协议进行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包括由劣后合伙人丙集团实缴出资进行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都全部由优先合伙人乙享有。
对于上述两案例,项目组一致同意两案例的实质均为平台公司为项目融资,设立合伙企业只是形式。
对于上述两案例是否纳入平台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项目组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应当纳入平台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理由为设立合伙企业的实质目的是平台公司为项目融资,合伙企业实质上的最终责任人为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应将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将平台公司实缴的出资与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抵销后,再将优先合伙人出资由实收资本调整为借款,将合伙企业支付给优先合伙人的收益确认为利息支出,也就是将合伙企业的收入、成本直接抵销。如果不纳入合并范围,则平台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与合伙企业回到平台公司下属项目资金形成的负债属于合伙企业实缴出资的那一部分无法抵销,使平台公司同时虚增资产和负债。
第二种认为,平台公司不应将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理由是平台公司不能从合伙企业取得可变回报,证明平台公司不能控制合伙企业,特别是案例二,平台公司不享有任何收益权,其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形成的利息收入也由优先合伙人享有,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
项目组两种观点都无法说服对方。
请教陈版,
一、上述案例一、案例二平台公司是否都需要将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如果是,请问要如何引经据典的说服对方;如果否,请问其不能并表的理由是否确实为没有控制,在合伙企业最终责任由平台公司承担的情况下,能否以不能取得可变回报来认定其对合伙企业没有控制。
二、请问上述两案例中,案例一平台公司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可获得扣除合伙企业费用之外的收益与案例二平台公司不能取得任何收益这一区别是否对平台公司将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产生影响,因为也有一种观点,依据这一本质的不同,认为案例一应并表,案例二不应并表。
非常感谢!
这两个案例中的合伙企业都应纳入其唯一劣后级合伙人的合并报表范围。对“可变回报”应做广义理解,此处劣后级LP承担的兜底风险也是可变回报的一部分。
这两个案例中的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均由劣后级LP选定,能够主导其投资决策,并享有可变回报(信用风险兜底),并可凭借其对投资决策的主导权影响合伙企业及其自身的可变回报。因此满足“控制三要素”,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这两个案例中的合伙企业都应纳入其唯一劣后级合伙人的合并报表范围。对“可变回报”应做广义理解,此处劣后 ...
非常感谢!
这两个案例中的合伙企业都应纳入其唯一劣后级合伙人的合并报表范围。对“可变回报”应做广义理解,此处劣后 ...
但是陈版,项目组还是有成员认为,合伙企业劣后合伙人并未承担兜底风险,劣后合伙人也是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来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责任由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是按单独成立的主体来运作,而并不是以合伙人的名义在运作。
我还是没办法说服他们!
谢谢陈版!
合伙企业的债务名义上由GP承担兜底责任,但鉴于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是债权性投资,本身风险较小,要求GP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一旦发生债务违约,首先由劣后级LP承担,故承担可变回报的量级和可变性最大&
但是陈版,项目组还是有成员认为,合伙企业劣后合伙人并未承担兜底风险,劣后合伙人也是以其在合伙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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