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投资人将非企业投资需要交税吗改变为企业投资需要交税吗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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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土地作价入股非房地产企业之后,被投资企业更改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请问该投资行为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 日 11:37:00
&&来源: 《湖北地税》2014年第7期&作者:&点击次数:
字体:【】&【】&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个人将土地作价入股非房地产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之后,被投资企业更改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作价入股前个人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作为该项目取得土地的成本计征土地增值税。
&&&&&摄影:
&&&&&编辑:王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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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国务院于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一系列意见,其中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规定: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5年第33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强调以下问题: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两个文件的核心思想就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通过案例来解析一下。
  案例分析:
  现有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想在某市成立一家居民企业B公司。
  A公司账面持有一项非专利技术,账面净值100万元(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51%以上),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A公司企业所得实行查账征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A公司用此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在某市注册设立B公司。
  按照上述财税〔号和2015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B公司,A公司的投资行为应当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900万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单考虑此项投资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考虑到税负较大A公司无力支付的问题,可以将A公司方案修改如下:
  方案二:首先,A公司用出资100元,在某市注册成立B公司。然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产划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为了更好的支持B公司的业务发展,A公司将持有非专利技术(账面净值100万元,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作为资本金划转至B公司;
  2、此技术划转至B公司以后,B公司不需要偿还,不需要支付使用费用,A公司对B公司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3、B公司以后期间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划入非专利技术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B公司在签订资产划转协议后,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
  依据上述财税〔号和2015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可以选择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执行,即:
  1、划出方A公司和划入方B公司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B公司取得被划转的非专利技术计税基础按100万元确定。
  3、划入方B公司取得的被划非专利技术,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按照方案二来实施资产划转,A公司可以暂缓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以后B公司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回A公司时,A公司可以将投资收益确认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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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通过控股公司分红再投资是否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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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来&&&&&&&源】
【引用文档】&&政策解读(0)篇
【正&&&&&&&文】
&&  问: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接到了非居民企业a公司的税收政策咨询函件。a公司为注册地在国外的公司,该公司2005年在中国内地设立两家100%控股子公司,分别为b公司和c公司,其中b公司位于该市,投资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的2013年发展规划中,a公司准备在中国内地成立全资控股的中国区投资管理公司d公司,并将b、c两家子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d公司以自己发行的股权来支付。资产重组后,公司架构变为a公司持有境内d公司100%股权,d公司又持有b、c两家公司100%股权。a公司咨询,b、c两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如果分配给d公司,d公司将利润再投资到b、c两家公司,b、c两家公司分配利润环节用不用源泉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答:向非居民企业分红再增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已废止)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了鼓励利用外资,如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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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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