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员工社保不给员工按标准补缴社保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补缴并依法处罚
2008年8月25日,QQ号为4215*****、昵称“**絮”说:我是*东省**市的,24岁女孩,名叫王维琼(化名)咨询,我日进公司时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前5个月每月1650元,后7个月是1800元,8月份降成1550元。从进公司到离开始终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08年7月份,公司让我们签了空白合同,我当时就提出不签空白合同,但人事部门说不签就“走人”,迫于无奈才签了字,但公司没有给我们一份劳动合同,现在要了多次也不给,人事部门推说合同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我的朋友)说在人事部门,据说把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写成日。从7月份开始公司给经理级的几个人交了社保费。由于单位这些违法行为逼使我于今年8月底辞职,向公司要求保险金补偿被拒绝。在我之前,七八月辞职的同事,公司都给了社保补偿。到我这时人事部门说,从我们这几个辞职的人开始,就再也不能给予补偿,推说财务没法走账。还说要给我们补缴社会保险,但却要到9月中旬补缴,与我们新单位9月缴纳相冲突;而且只补缴今年2-8月份的,却不给补缴去年欠缴的。我们对此不满意,但他们拿公司规定戏弄不懂法的我们。因为我们没钱没势,不想闹到打官司地步,想通过相关部门来解决,只想要回应得的保险费,请问我应当找什么部门怎样去求助?还有就是我们签字的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第一,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原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公司要求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你不签字就逼使你“走人”,就是使你失去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这就是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你们处于恐怖状态下被迫签字,这种利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你明明是日应聘进入公司,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空白合同却瞎写成日,这显然是公司为了免除不订立劳动合同每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由此也可以说这个空白合同属于无效。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首先,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不能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是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比事实劳动关系更加危险可怕。其次,要证明确实是用人单位迫使你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的字,你应当举出确实的证据才行。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电话录音,或者针对公司在合同上胡填写的内容不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反驳,等等。只要公司在电话录音中承认是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就可以。再次,应当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这个劳动合同无效,惟有确认无效后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日生效,这时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多月,一个月的相互观察试用早已完成,所以你的每月二倍工资可以从日起计算,到公司与你订立劳动合同的7月份止,即单位依法应当支付你7个月的二倍工资,已经支付的月工资部分应当除掉。
第五,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处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补缴。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记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之外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补缴没有时效限制,哪怕是少缴10年也要补缴,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个人负担,但不得把企业应当负担部分作为补偿发给劳动者本人。
第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因出现这些情况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从你说的情况看,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你们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合同藏匿不给你们一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你应当属于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日进公司上班,2008年8月底因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事由而被迫辞职,你依法可以主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拒不缴纳社保费的处罚,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索赔每月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都可以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求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如果他们不能全部解决,你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九个答复
▲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 参考案例:
不缴社保被责令补缴&企业不服状告人保局
法院:私下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强制性义务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为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家螺帽厂在劳动合同之外与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工期,期间不缴社保。遭到查处后,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合理,遂将黄浦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螺帽厂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吴先生的投诉,称自己在一家螺帽厂工作了近三个月,但企业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接到投诉后,人保局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经查,在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螺帽厂确实没有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黄浦区人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螺帽厂为吴先生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61元。对此,螺帽厂不服,向市人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螺帽厂仍然不服,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螺帽厂称,厂里确实与吴先生约定了3个月的试工期,当时双方曾约定3个月后彼此满意再签订正式合同。此后由于吴先生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厂里终止了试工关系。螺帽厂认为,黄浦区人保局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的处理决定违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承诺,企业不能接受。
&&&&庭审中,黄浦区人保局辩称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同时,人保局还出示了一系列调查材料。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浦区人保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前,履行了调查、事先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义务,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据,螺帽厂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企业能否私下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缴“社保”?
&&&&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设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况且上述义务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私下约定不得对抗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本案中,螺帽厂的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黄浦区法院&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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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社保有无时效限制,发生社保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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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补缴社保有无时效限制《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二、发生社保纠纷怎么办(一)行政处理方式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可以发挥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其次,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符合社会保险关系正常化、规范化长期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二)司法救济方式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而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所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将补交的具体数额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核定。其次,判决难以执行,有损司法权威。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间等诸多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社保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对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更要完善咨询、听证、投诉、争议处理的舆论监督制度,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使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导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用人单位懂得如何依法行事,使劳动者知道怎样依法维权,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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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不缴社会保费能要求其补缴吗单位不缴社会保费, 可否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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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员工工作不满一年为由,不给与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更新日期:
& 作者:吴江人才网
& 来源:吴江人才网
当员工进入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给与员工每月按时缴纳一定的社保才属合法。可是能够真正做到这样的却很少,如今的职场中,有许多企业明确规定员工如果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公司就不会给他缴纳社保,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一同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一下:
日,蔡师傅入职某果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蔡师傅月薪3400元。今年6月22日,蔡师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通知蔡师傅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蔡师傅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要求公司补缴,但部主管称:公司有规定,职工须工作满1年以后,公司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蔡师傅工作刚满1年,而公司已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所以蔡师傅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内,于是,蔡师傅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后,该公司按规定给蔡师傅补缴了日至日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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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公司没给员工交社保离职赔多少钱?
佚名 法律法规网  
17:28:16  评论(/)
原标题: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公司没给员工交社保离职赔多少钱? 很多公司为了省钱,都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你懂法,作为员工,你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为您补缴社保,或者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公司拒不为您补缴社保,也不予以赔偿的话,依法您还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
很多公司为了省钱,都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你懂法,作为员工,你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为您补缴社保,或者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公司拒不为您补缴社保,也不予以赔偿的话,依法您还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
具体做法如下:
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带上你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最好还有每月工资单,如果工资是打到银行卡,可以去银行打印明细。
因为补缴社保基于两点: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时间段,确定需要补缴的期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数额(核算每月应缴保费的基础)。
对于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则还需要先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裁劳动关系和每月工资数额。
1、劳动仲裁受理时效1年,劳动监察受理时效2年。
2、社会保险涉及国家利益,受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约束。劳动者私下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交社保而折算成人民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有风险的,因为劳动者可以一面拿了人民币,一面再去劳动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3、 在上海,可以打12333咨询,或者打12345反映。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单位未购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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