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私人建房承包合同田建房2015年规划说违法建房拆有补

湖南日报《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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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回复“田铺镇石江村村民违法建房无人管”
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镇石江村44名村民阻止同村村民违法占良田建房,历时8年……
政府执法能更给力一些吗?!
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镇石江村一组村民黄自卿、黄久明父子,自2007年初开始,自行在其承包田——枫树大丘建住宅,遭到本组44名村民反对,黑田铺镇政府和国土所没有批准。黄自卿、黄久明父子在当年的“五一节”、“十一国庆节”长假期间,擅自动工,遭到同组村民举报和镇政府制止,黄自卿、黄久明父子被迫停工。2013年春节,黄自卿、黄久明父子第三次动工,又遭到同组反对的人举报,镇政府又派人劝阻。但黄自卿、黄久明父子不但没有听从,反而于当年3月将二组村民唐双贵的责任田一角买到,延伸到黄伟计屋檐下,离黄伟计住宅正面仅仅相隔2米。2015年10月中旬,黄自卿、黄久明父子在已打好的地基上再一次动工,又遭到村民的举报阻拦,但镇、村干部互相推诿,仅一周的时间就建好一层楼。10月22日,刘彩云等5位老年妇女找镇干部反映情况引起纠纷,谢香连、刘彩云被镇干部打伤。
这样多次动工,多次制止,房子却越砌越高,政府没有动真格把违法建筑拆除。究竟是什么原因?44名村民的耕地保卫战已经打了8年,当地政府难道不应该在执法时更给力一些吗?难道8年了当地政府还没有把谁是谁非搞清楚,不应该给44名村民一个交代吗?
枫树大丘不能建房的理由
1、石江村是一个山多坡陡,人多田少的村,全村1400多人,人均水田面积只有二分多,村民一组按现有人口计算,人均水田面积不到二分。人吃口粮不能自给,占田建房,占一丘,少一丘,又没有地方开垦弥补,我们应该给子孙后代留下生存的空间。
2、在划分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的时候,石江村一组村民就约定枫树大丘做秧田划分,不允许建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的标准。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最多不超1
30平方米。黄自卿有三个崽,托人写了分家分管,说自己和最小的崽住现在老房,第二个崽住老院子背后的二大间半,大崽无房说要在枫树大丘占田建房。当时说三户二处宅基地,后经揭发,还隐瞒了一处宅基地,镇领导询问黄自卿,黄自卿回答:没报的那处也是给第二个崽的。这次会议上,自报户口数,他说他有四户。黄自卿原有住房面积多少国土所测算了,但数据没有公布。据概算,原住房面积有300多平方米,晒谷坪那一处宅基地,还有一间空闲地,现住房屋前还存有一丘田。黄自卿(黄久明)父子建房完全可以利用空地、闲置土地解决,可偏偏要在别人的屋前,好端端的秧田单独开栋建房。因此,遭到本组三大户人家和屋后住户的坚决反对。
4、黄自卿(黄久明)父子在他人屋前建房,仅隔2米,影响别人的切身利益,有悖公序良俗。
5、在枫树大丘建房,影响行洪。枫树大丘靠近河岸,在这里与河流垂直方向建房,减少洪水行洪断面。20
14年的洪水,石江村人是有目共睹的,整个田垅一片汪洋,造成河对岸本村三组的基本农田损毁。黄自卿(黄久明)父子的违法建筑犹如一座拱洪坝,洪水一来定会对屋后住户及河对岸的基本农田造成巨大损失。
6、影响政府土地管理政策的落实
黄自卿(黄久明)父子违法占用农田建房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房,视政府的制止如儿戏,肆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在当地已造成恶劣影响,群众都睁着眼睛看政府如何处理?若准许其违法建房,其他村民如法炮制,政府公信力何在!
李克强总理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田管理视频会议批示:
“……要严格规划用地管理,加强监测督查,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动真碰硬,重典问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坚定不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地节约用地制度,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留给子孙后代。"为了保护耕地,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赖以生存的良田,为了根除自然灾害隐患和对村民的影响,我们坚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恳求上级部门支持!强烈要求依法查处黄自卿(黄久明)父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并铲除其违法建筑!
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镇石江村黄伟计、黄爱平等44名村名。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1条)
  记者联系了黑田铺镇廖镇长、刘副镇长,刘副镇长介绍,这起建房的矛盾已有七八年了,以前,黄自卿以破坏风水为由,不准别人在他前面建房,因此其他人对他建房就有意见。镇政府为此组织调解不下20余次,但双方均不让步。后黄自卿起诉到法院,法院建议可以审批。但黄自卿在有关手续未下来之前,就擅自动工,当地村民就到镇政府投诉,要求拆除。镇政府派人多次到现场制止,但黄自卿每次停了又建。
  10月22日,刘彩云等5位老年妇女到镇政府上访,要求镇政府强制拆除,镇政府领导向他们解释:镇政府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只能依法定程序,由县国土局执法大队执行。但刘彩云等不依不饶,影响镇政府办公秩序达5、6个小时,本已涉嫌违法,可以由派出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考虑到年纪较大等原因,一再做工作。
  此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将从多方面的做工作,协调有关矛盾。
评论者: 三湘华声邵阳记者站
18:07 & 第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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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违法占田建房 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作者:曾庆湘&&发布时间: 16:43:24刘院长在现场指挥
执行人员在清理现场
拆除非法建筑(一)
拆除非法建筑(二)
拆除非法建筑(三)
4月1日,武冈法院依法对该市伴山进山公路旁边三处违法占田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有力的保护了我们的耕地安全。 2009年5月,李某生、李某玉、宋某为图出入方便,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分别在靠近伴山进山公路旁边的自家责任田内修建房屋。2009年10月,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三人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三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也未自行拆除。日,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向武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日,该院举行听证会,三被执行人对非法占田建房的事实予以承认,但以自己住房困难为由,拒绝自行拆除。该院于11月13日,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责令李某生、李某玉、宋某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日分别向三人送达了裁定书。同年11月18日,该院又张贴公告,再次限期李某生、李某玉、宋某三人自行拆除,但三人仍不按裁定履行。为了能让三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将损失减到最少,该院行政庭法官多次会同国土部门、办事处及村委会干部,做三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协商解决拆除事宜,但三被执行人拒不自行拆除,并在原来修建的基础上继续向上修建。&&&&鉴于三被执行人非法占田建房,并拒不自行拆除,法院裁定强制拆除后仍继续修建,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该院决定对这三起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为了稳妥执行这三件案件,该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并及时向武冈市委政法委汇报,取得了政法委的大力支持。日上午,武冈法院院长刘建明带领该院90余名干警在武冈市纪委、检察院的监督下,以及公安、国土、办事处及村干部的配合下,进入执行现场,分别对三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对已搬入居住的李某生家,执行人员将李某生家中物品搬出、清点,进行强制清场,并妥善安置李某生家人临时居住地。随后挖掘机进入现场进行强制拆除,经过四个小时的执行,成功拆除被执行人李某生、李某玉、宋某的三处违法建筑。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武冈法院&&&&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1.75亿学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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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亿学生的选择
水田建房农村集体土地水田能否买卖给村民?如果能,那么村民能否在购买的水田上建房?如果可以建房,却又没有申请批准,如今房屋以建好,并且该村民原来就有一栋房屋,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法律如何这种情况?需要哪些法律来处理,又需要到什么部门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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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亿学生的选择
我提点自己的想法,供你参考:1、农村土地不允许买卖.2、是属于基本农田的水田,村民不能建房,除非是建设用地,在得到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建房.3、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人家不能有二处住宅,你说的情况可以到国土局、建设局举报.建房要符合二个规划,一是建设规划,每一镇每一村都有一个整体发展规划,要建房的地方符合这一大的规划方向.二是土地规划,这块地是规划建设用地的,就是说这块地镇政府已调整土地性质,就是让村民自建房或是城镇发展用的.这是二规划合一的基本要求.作为村民建房,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建房面积要求,每一个地方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出入,比如说三个人120平米四个150平米五个及以上180平米等,这个你可以咨询下你处国土局的,超出标准就不能批准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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