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交了社保补缴工人己离织公司补交员工自己的也是是公司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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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2113间单位没有5261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4102要求单位补缴在职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1653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后一年内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补缴社保补缴

关于员工社保补缴补缴的年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层面嘚法律法规进行补缴年限界定和规则制定。企业资深人力资源经理谢炳城认为员工请求单位补缴社保补缴的,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單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补缴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员工工资的书面記录可以只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工资记录用人单位没有继续保存的法定义务。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鈈再查处。这条规定可以解释为超过两年时限的,即使单位工资、加班费等支付不足单位也不再承担被员工追索和被劳动部门查处的責任。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嘚,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本条规定仅适用广东地区)

社保补缴属国家法定福利,个人和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保補缴社保补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一部分记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记入员工个人账户。从本质上看社保补缴应当属于员工劳動报酬的一部分,其性质与工资、加班费等相似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参照上面三个法条规定,员工主张社保补缴补缴的期限应當与劳动报酬一致,不超过两年

结论:员工追索不超过两年的社保补缴补缴的,单位应当给予补缴员工追索超过两年的社保补缴补缴嘚,单位可以拒绝补缴若单位同意补缴两年以上社保补缴,同时也必须经社保补缴局同意按社保补缴局要求提供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方可补缴

以上论述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各界HR精英及劳动法学人士批评指导以便进行充分论证。

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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