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199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书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11层B1106。
法定代表人:杨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会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周某某与北京尚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铎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泽被告尚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会旭、江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尚铎公司返还周某某培训费16800元。事實与理由:周某某通过尚铎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去尚铎公司处应聘尚铎公司以周某某入职需要培训为由要求周某某缴纳培训费用,并承諾培训完成后入职尚铎公司及其合作的软件公司双方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培训协议书》,交纳16800元培训费后尚铎公司没有对周某某进行规范、合格的培训,期满后没有进行考核和资质认定更没有安排周某某入职尚铎公司及合作的软件公司工作。尚铎公司不具备培训教育的条件培训不能满足周某某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要求,故诉至法院
尚铎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向周某某提供服务并且已经向其提供入职机會,但其单方面放弃了入职机会按照《入职前协议》的约定协议终止,不同意返还培训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6日,甲方周某某与乙方北京尚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报名并经考核合格后被择优选入进行培训。培训周期为4个月培訓采用:理论强化+项目实践;培训方向:java,培训总学时为480学时具体培训日期以实际时间为准;培训费合计16800元,甲方按百度钱包方式支付培训费用同日,甲方周某某与乙方尚铎公司签订《入职前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入职前接受乙方向其提供的培训机会;2、乙方承诺茬培训期间向甲方提供每月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项目奖金;甲方未完成培训的,应向乙方返还已经从乙方处获得的项目奖金;3、培训完成后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甲方入职到尚铎公司或其他合作的软件公司;4、若培训完成后,甲方有更好的工作机会或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入职,本协议终止
此后,尚铎公司收到了周某某的培训费周某某参加了培训并已培训完毕。周某某与尚铎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经尚铎公司推荐,周某某面试北京九畴科技有限公司成功但周某某此后表示放弃了该工作机会。此后尚铎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可为周某某预约面试,但周某某表示拒绝
诉讼中,尚铎公司称若课程未结束,可按上课情况退费;若课程已结束就无需退费。周某某称双方对于退费没有明确约定,但尚铎公司有安排周某某入职的义务
本院认为,尚铎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培训协议书》、《入职前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现周某某已完荿培训,且经尚铎公司推荐面试北京九畴科技有限公司面试业已通过,其未能入职系其自身放弃入职机会后尚铎公司又表示可为周某某推荐其他面试,其亦未予配合至此,尚铎公司已经向周某某推荐了可入职的工作履行了相应义务,其未入职属于其自身原因故周某某要求尚铎公司退还其培训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