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报检应关注商品用途&&& 在CIQ2000系统中,出入境报检商品“用途”一栏包括: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其他、介质土、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等项目。《CIQ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指南》及《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中均明确指出,报检界面中的“用途”一栏应根据货物的实际用途录入。但在出入境报检受理实际工作中,商品“用途”一栏的填写往往不受重视,报检员常常填上“其他”。有时因为与货主沟通不足,或者对所报检商品的实际用途缺乏了解,造成填报错误。而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小错误,却会对后续检验检疫工作造成相当大的麻烦,甚至会给收、发货人造成时间、经济上的损失。&&& 第一,实际用途的不同将导致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不同。以“食用”为例,同一批入境货物,作为食品原料,和作为工业品原料,其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必然有所区别;同一批出境货物,如果用途是食品,则要求出自已备案的生产企业,而作为工业用则无此要求。再如,同一H.S编码的商品,作为食品、动物饲料用和仅作工业用,其检验检疫要求也各不相同。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毛椰子油,实际用途是工业用,报检员在报检时“用途”一栏没有选择“其他”,而是选了“食用”,造成了检验检疫后续监管中的一系列问题。既然用途申报为食用,那么负责监管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就必然按照“食用”的标准对这批毛椰子油进行检验。但实际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毛椰子油显然达不到我国的食用标准,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作出“要求退运”的结论。如果报检人从一开始就重视用途填写,如实申报货物的用途为非食用,那么后续监管就不需采用食用标准,本批工业用毛椰子油也就符合了相关标准,可以顺利通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货物本身并不在任何一种检验检疫类别中,但是根据其实际用途则必须纳入到检验检疫监管当中。例如某化妆品企业进口一批品名为对苯二胺的货物,其本身并没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但是该种货物的实际用途为染发剂原料,属化妆品,故应按照化妆品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第二,实际用途不同,应计收的检验检疫费也可能不同。例如,同一套加工设备,如果在使用中是作为食品用设备,将计收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 第三,实际用途不同,报检时所需提供的随附单据也有所不同。例如,同为入境旧船舶,如果作为可利用的再生资源报检,报检人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如果进口后由收货人继续将其作为船舶正常使用,则不需提供该批准证书。再如,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对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口机电产品,进口商应在报检材料中提供自我符合声明及符合性材料。&&& 由此可见,在出入境报检时,“用途”一栏的正确填写应受到足够关注。对于报检员来说,应该认真负责,及时、主动与货主沟通,确保了解所报检货物的实际用途,不至于造成填报错误;要应该严格遵守诚信报检的原则,杜绝不实申报等欺诈行为。对于CIQ工作人员来说,检务受理报检人员如果不对“用途”栏给予足够的关注,放任对该栏的模糊填写甚至是错误填写,必将对后面的检验检疫工作环节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给相关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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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要求及报检单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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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要求及报检单填制说明&&& 一、报检要求 1、报检单位需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等;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检疫审批、环保许可的应提供有关证明;申请数/重量及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清单、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申请品质、规格检验,必要时还应提供国外品质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5、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货物,报检时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二、填制说明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栏目以&***&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2、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填写。 3、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性质,在对应的窗口打对钩。 4、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5、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6、原产国(地区):指货物的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7、数/重量:填写报检的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8、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所列币种和金额填写,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和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9、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0、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汽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1、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而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2、贸易方式:(1)一般贸易;(2)来料加工;(3)进料加工;(4)边境贸易;(5)其他贸易。 13、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4、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的提单/运单的编号。 15、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6、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7、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8、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19、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0、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1、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货物和卫生注册、检疫、环保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停靠的口岸名称。 23、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4、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5、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的检验检疫有其他特别的要求。 26、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仓储位置。 27、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8、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对钩。 29、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30、报检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2013报检员报检一般要求: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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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复习|2013报检员报检单位与报检员: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比较入境货物报检单和出境货物报检单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 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 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
9. 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10. 原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这在原始单据上也能找到。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进料非对口&、&合资合作设备&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6.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7.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这9个选项大家要掌握。如果本批货物的用途给&工业用&,大家要知道这是错误的。没有包括在内。
(1)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32.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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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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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局签发的《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三、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人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人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四、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 3.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4.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5.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人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6.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或规定的文。 五、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5.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6.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7.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8.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9.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0.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1.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4.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6.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7.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0.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2.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3.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4.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5.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6.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人此栏。 29.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0.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 (1)种用或繁殖(2)食用(3)奶用(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6)试验(7)药用(8)饲用(9)其他 31.随单据:在随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2.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3.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4.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5.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6.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版权所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管理:鲅鱼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大路6号 邮政编码:115007 邮箱:bayuquan@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号
技术支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化管理处入境货物报检的方式/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的报检方式通常分为三类:进境一般报检、、。
申请进境一般报检的货物,其通关地与目的地通常在同一辖区内;申请和的货物,其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报检时限和地点/入境货物报检
(一)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报检的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人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对于符合直通式放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应提供的证单/入境货物报检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提货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有关货物需提供其他特殊单证。
应申领的证单/入境货物报检
1.入境法检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向海关报关的必备随附单据。
2.检验检疫合格后,作为法检货物销售/使用的凭证,入境法检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食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U生证书;入境汽车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一车一单申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对于申请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商可依该检验鉴定证书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凭相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4.对于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外商投资财产关系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4价值鉴定证书”,作为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的凭证。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规范/入境货物报检
报检单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中英文内容应一致,报检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撮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4.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本批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原产国填制为“中国”。在保税区(含保税港区、监管仓库)或出口加工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出区输往国内时,原产国填制为“中国”。
11.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制数/重量时,对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第一计量单位填制完毕后,可以同时填制另一项敦/重量。
12.货物总值: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价格,填写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对于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等没有合同、发票情况的,按报关价填制。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材质。
14.号码:本批货物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7.(地区):外贸合同的卖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该号码必须与运输部门的载货清单所列的相应内容(包括数字、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一致。的,一般应填写最终航程的提(运)单号。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0.起运国家(地区):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制“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3.起运口岸: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口岸。货物从内陆国家陆运至他国海港口岸装船出运的,按第一海港口岸填制。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制“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4.入境口岸:本批货物从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
25.索赔有效期: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如60天。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有效期的,应注明“无索赔期”。
26.经停口岸:指货物随运输工具离开第一个境外口岸后,在抵达我国入境口岸之前所抵靠的发生货物(古集装箱)装卸的境外口岸。
27.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境货物在我国国内消费、使用的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一般应具体到县市行政区名称。对于同一县市行政区内有超过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根据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目的地进行进一步细化。
28.、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数据应与提/运单一致。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AJ比栏,若没有可填“无”。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进境后拟存放的地点,以便检验检疫机构顺利验货。
31.用途:本批货物的实际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单中手填具体的用途。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在随附单据种类前的“口”上划“√”或。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运输标志,应填标记号码(唛头)中除了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应与合同、提单、发票和货物实际状况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但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制报检单及发送电子数据时,可以在此项中选择“是”或“否”。由于检验检疫机构已不再执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工作,因此,企业一般选择“否”。
35.签名:由负责本批货物报检的报检人员手签或盖章,不得打印。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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