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晚期肺腺癌不能放化疗保险不赔钱

投保大病险 半年后查出癌症保险公司不赔
投保大病险 半年后查出癌症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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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7 点击:[] 浙江在线
原标题:姑娘投保大病险 半年后查出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不肯赔
杭州姑娘小吕前两天跟保险公司打的官司终于判下来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要把那10万理赔款给她。生了场大病,还要打一场官司,心里真的不舒服。
日,小吕在杭州某保险公司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小吕每年要缴3600元的保费。
当年12月17日,小吕在浙二体检时被确诊为甲状腺癌,遂手术。2012年2月,小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013年3月起诉到法院。
之所以有后来的官司,因为保险公司拒赔,有两个理由。一是和小吕一直联系的保险代理人不是后来正式签保单的那个代理人。第二个理由似乎更“严重”一些,他们找到了小吕一些在投保之前的病历,发现她一直有甲状腺结节,而且在朝着不好的方向发展。
所以,他们下了一个小吕是“故意隐瞒病情”,“意图获得高额保险金”、“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结论。
法庭也是在这两个焦点上进行调查的。
第一个问题很容易调查,一直和小吕接触的保险代理员虽然不是最后签字的那一个,但这个是保险公司自己的问题。尽管名字不符,但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也许问题正是出在这个代理员身上。小吕在和他接触的过程中,把自己曾经的甲状腺体检报告都交给代理员看过。
至于保单上,有条款问“以前是否得过甲状腺疾病”,都是统一由代理员勾上了“否”。
由此,最后法院认为这就是小吕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仍旧与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可以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就不存在“隐瞒病情骗保”一说了。
所以法院做出了保险公司赔付的判决。
(来源 浙江在线)
编辑:姜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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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08:38 齐鲁晚报 
  本报11月26日讯(记者 王茂林) 市民于女士最近因乳腺癌住院,沮丧之余,想到了几年前投保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但保险公司却给出了不予赔付的答复。
  于女士告诉记者,2007年她给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万能型终身寿险产品,这款产品主要包含对被保险人身故和重大疾病的保障。根据双方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分5年期缴费,每期保费5千元。在保险期间,一旦于女士患有保险合同涵盖赔付的20多种重大疾病之一,保险公司将提前给付于女士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重大疾病赔付,而双方保险合同也就此终止。
  今年8月,于女士不幸体检出乳腺癌,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心理承受打击之余,于女士想到了投保的这款万能险,保单涵盖的20多种重大疾病当中包括恶性肿瘤。丈夫王先生赶忙联系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但保险公司告知他不予赔付,理由是于女士所患原位癌不属于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赔付范围。
  尽管合同当中有约定,王先生仍有异议:虽然医院诊断证明于女士所患的是原位癌,但病理诊断当中有三条结论,其中第二条为“送检组织符合导管内原位癌”,而第一条为“送检组织呈导管内乳头状瘤样改变”,那么是否可以以第一条为依据获赔呢?这次如果不能获赔,这25000元的保险不白投了吗?
  对此,记者咨询了该保险公司理赔部有关人士,对方介绍:根据保单重大疾病使用范围,参照《重大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原位癌”被排除在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之外。
  “我们很理解客户的心情,依据医学上的检验鉴定标准,浸润性的导管癌是予以赔付的,但瘤样改变和原位癌的结论都不符合恶性肿瘤的医学鉴定标准。”上述人士表示。
  她同时解释,这次不能获赔并不意味着于女士这款保险“白投了”,因为“只是这一次没有达到赔付条件,保单继续有效,保险原来涵盖的保障和收益也都依然存在。”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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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机构没查出肺癌 患者获赔偿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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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及家属情绪较为激动,并多次至体检机构吵闹,双方冲突激烈。承办法官考虑该案特点,联合北京市医疗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专业调解员共同对本案进行调解。医调委出具专家意见书,认定体检机构确实存在漏诊延误马某治疗时机的一定医疗过失。经法院与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体检机构同意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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