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的最新房屋补偿标准标准有哪些

2015年土地、拆迁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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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拆迁补偿新标准
重磅:土地补偿新标准出来了 你可以阳光拆迁了!
来源:&财经早餐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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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学习啦【细则】 编辑:丽燕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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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房屋的其他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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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
11:07&&来源: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
1、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理由如下: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4)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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