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支付境外母公司 子公司商标使用费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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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转自互联网&   |
&&& 【问题】&&& 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出口和内销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在计算时,税务局要求该工厂按出口给商标使用权提供方销售额占全年总销售额比例调减当年列支的相应商标使用费。即出口给商标使用权提供方货物所附加的商标使用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答】&&&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且与境内工厂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内工厂的所得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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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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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境外母公司上缴的企业管理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是不能税前扣除,但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对于母子公司管理费的限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由税务机关调整后扣除,但是文件中特指的是中国境内,没有找到直接针对境内外资子公司上缴到境外的企业管理费的税前扣除规定,请教一下,有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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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86号
第四条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的境内的企业,可以看出,连境内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境外肯定也不能扣除
向境外支付的管理费,按国税发【2008】86号文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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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商标使用费符合条件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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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商标使用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文裕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运行以来,不少纳税人咨询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该不该支付商标使用费,以及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运行以来,不少纳税人咨询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该不该支付商标使用费,以及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
&&&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之一,《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权使用人应付商品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商标权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权利,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 其次,需要明确商标使用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在企业总机构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分支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所谓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支付商标使用费。但企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他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总公司无需计入收入,分公司无需计入费用,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这个问题。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权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是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独立法人企业,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来确定商标使用费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 第三,需要明确商标使用费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 综上所述,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母公司应当按照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来确认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关联企业之间的规定,就可以按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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