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弥补地方政府因为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税收损失

简介: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在解读2016年财政预算报告时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最后四大行业被定调5月1日起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 市场非常关注四大行业营改增实施方案。

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在解读2016年财政预算报告时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一表述透露营改增方案重大信号。

他解释道,首先,原先针对四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望继续延续,原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有望免征增值税。比如以前针对金融业的银行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可能对银行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增值税。

其次,针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的表述,意味着营改增后如房地产业新老项目将会有过渡性政策。其实,以前的一些纳入营改增的行业也有过渡性政策,比如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备给予相关优惠措施,确保行业税负不会大幅增加。

最后,重申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前营改增行业税负是有增有减,而这次则强调减轻所有行业税负。

关于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具体内容,李军表示,目前四大行业税率基本达成共识,金融保险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房地产和建筑业或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酒店、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

楼继伟在近日答记者问时提出,营改增方案将会对企业新投资形成的不动产纳入抵扣,鼓励企业投资,如果企业投资量大的话,可能一两年不用缴纳增值税。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新投资的不动产抵扣得到明确,但是这个抵扣是当期抵扣还是分期抵扣还不清楚,如果分期抵扣,那抵扣年限为多久?这些都是之前政策制定部门和业界经常讨论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撰文称,营改增的减税主要体现在不动产投资纳入抵扣链条后带来的抵扣增加,要兼顾减税作为稳增长措施发挥的作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可以采取不动产投资在一定期限内,如5年或10年内分期抵扣的措施。分期抵扣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相对较小,但能够大大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

由于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本报记者了解到,最后四个行业营改增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约为前期试点纳税人合计户数的近2倍,涉及营业税税额超过1万亿元。营改增将促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劳务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管理等多个方面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前期的准备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楼继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财政部去年已经提出营改增改革方案,既要考虑税率的设计应简洁,还要考虑企业的税负变化,另外要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增值税方案设计比较复杂。

近日,财税部门印发相关文件,要求各省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组织,即时开展营改增纳税人档案交接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税制转换如期实现。营改增收官之战已经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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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等业务问答

  问: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要到地税机关办理哪些增值税业务?

  答:营改增后有两类业务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销售不动产业务,主要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问:增值税中所称不动产是指房屋吗?

  答:增值税规定中,不动产包括房屋,但不限于房屋。具体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范围。

  问: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有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原税收优惠政策还延续吗?

  答:营改增后,对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全额征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地区适用优惠政策:

  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问:能否举例说明如何计算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

  答:(一)某单位(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厂房,建造成本300万元,现以350万元价格对外销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单位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1+5%)×5%=16.67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1+11%)×11%-16.67=18.01万元。

  (二)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买的商业用房,购买原价为300万元,现以35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350-300)÷(1+5%)×5%-2.38=0元。

  (三)某自然人将其购买的商铺以350万元对外销售,购买原价为3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350-300)÷(1+5%)×5%=2.38万元。

  (四)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住房的案例

  1.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

  2.某个体工商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应如何计税?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为100÷(1+5%)×5%=4.76万元。向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补退税额为100÷(1+5%)×5%-4.76=0元。

  3.佛山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4.广州某个人,转让其购买3年的普通住房,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5.广州某个人,以200万元对外销售其购买3年的非普通住房,购买原价为100万元,应如何计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200-100)÷(1+5%)×5%=4.76万元。

  问:如何计算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住房、非住房,增值税计算方法有差异。

  (一)出租非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例如,某人出租非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5%,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10÷(1+5%)×5%=0.48万元。

  (二)出租住房: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为8÷(1+5%)×1.5%=0.11万元。

  问: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答: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发生哪些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以下情况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一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个人销售二手房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将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其应纳增值税:100÷(1+5%)×5%=4.76万元,原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了2400元,税负下降。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缴纳5%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月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10÷(1+5%)×1.5%=0.143万元,原月应纳营业税10×1.5%=0.1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70元,税负下降。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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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湖北国税完成收入2402亿元,同比增长16.3%,收入规模由上年的全国第8位升至第7位,继续稳居中部第一。同时,2016年全省办理各项税收减免超过400亿元,其中,营改增累计减税近181亿元,纳税人税负平均下降20%。

  为啥国税收入增加了,企业税负反而减少了呢?小编来为您解读这“增”与“减”的“秘密”。

  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2016年全国经济持续下行,湖北国税收入为啥较大幅度增长?

  四大行业“营改增”是主因

  四大行业新增营改增收入是拉动增长的主要原因,这部分增值税2015年是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全省四大行业营改增收入239.6亿元,占到全省国税收入的9.975%。

  地方收入迅猛增长 全省可用财力增加

  国税收入增长,我省地方可用财力也随之增加。因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与分税制结构调整和营改增收入增长息息相关!

  从2016年5月份起,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共享比例由75:25调整为50:50。全省增值税完成1218.9亿元,增长37%,从而带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大幅增长。

  特别是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增加239.6亿元,按50:50分成比例计算,带来119.8亿元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地方财力“钱袋子”鼓起来,就意味着我省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能力有了资金保障。

  税收改革的“减法”换来企业发展的“加法”

  全省国税收入大幅增长,是不是就意味着湖北企业税负增加了?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剔除四大行业239.6亿元新增营改增收入,全省国税收入则为2162.4亿元,只比2015年增长4.7%。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湖北省生产总值32297.9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8.1%。

  也就是说,我省GDP增速跑赢了国税收入增长。所以国税收入大幅增长并不意味着企业税负增加,也反映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比较到位。

  2016年,通过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办理各项税收减免超过400亿元,其中,营改增累计减税近181亿元,营改增纳税人减税面由5月份的97.8%增加到99.3%。纳税人税负平均下降20%,较全国平均降幅14.8%高出5.2个百分点。

  那么,全面推开营改增释放的红利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来看一组数据吧。

  降成本方面,改革红利惠及实体经济。2016年5月-12月,因营改增抵扣减税77.78亿元,工业企业减税就达61.95亿元,成为主要受益群体。

  去产能方面,营改增减税红利推动资源和要素向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聚。2016年,湖北钢铁行业税收减收8.1亿元,化工行业减收4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5574.54亿元,增长13.9%,比上年快3个百分点,六大高能耗产业增加值占比降至26.9%。

  去库存方面,去年5月-12月,全省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94亿元,占全省增值税收入7.71%,增值税贡献跃居第三位,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租入和购建不动产增加抵扣6.64亿元,既减轻了企业税负,又加快了房地产去库存。

  去杠杆方面,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减免营改增税收39.67亿元,有利于降低金融领域杠杆率和优化债务存量配置,为实体经济去杠杆提供更好的金融环境。

  而对于营改增释放的红利,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有话要说。

  湖北劲牌有限公司2016年整体税收负担较2015年减少3003万元,“营改增不仅给企业增添了活力,也给经济增加了动力。”湖北劲牌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少勋对营改增赞誉有加。

  与吴少勋不一样,全国政协委员、众环海华会计事务所总裁石文先倒有些如释重负的感觉,他刚开始觉得会计事务所行业特殊,可抵扣项目少,心里还有担忧,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事务所350万元的房租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差旅住宿费也可抵扣,得到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这让石文先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

  再接再厉!2017年营改增减税300亿元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开了一个好头;2017年,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第二年,湖北省将再接再厉,再次开展“政策大辅导”活动,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政策,确保营改增全年减税300亿元以上。(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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