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财产保险公司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副驾座车门碰伤人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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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碧与任超、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2591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雪梅,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被告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
委托代理人唐辉。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郭鹏飞。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兴巴士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凌燕独任进行审判。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雪梅,被告运兴巴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辉,被告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任某某驾驶川******大型普通客车,行至金牛区一环路与沙湾路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驾驶的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后成都交警二分局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在成都第一骨科医院住院159天(日&日),被告运兴巴士公司支付了医疗费。该医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月,适当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要陪护1人等。后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另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原告于2005年起一直居住在金牛区银沙西街*号*栋*单元*号护理四川省农机鉴定站退休职工,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运兴巴士公司向锦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75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
被告任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运兴巴士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某某系我公司的驾驶员,事发系从事职务的行为。
被告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运兴巴士公司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10万元)、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经审理查明,日,任某某驾驶川******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运兴巴士公司)行至金牛区一环路与沙湾路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吴某某驾驶的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住院。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某受伤后被送入成都第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日出院(共计住院159天),运兴巴士公司垫付了医疗费69421.79元。该医院出院医嘱载明:建议休息1月,适当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要陪护1人等。出院后,吴某某继续在该医院门诊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325.98元。庭审中,吴某某、运兴巴士公司均认可,在吴某某住院期间,运兴巴士公司向其支付了现金500元、护理费9030元(70元/天&129天);运兴巴士公司、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一致确认,吴某某的自费医疗费用为医疗费用总额的20%。
吴某某住院期间,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工作人员曾前往调查,并制作形成《人伤调查笔录》一份载明吴某某的月工资为1600元。庭审中,吴某某认可该笔录上的手印系其所捺,但陈述捺手印时并不清楚该笔录的内容,故不认可该笔录所载明的月工资数额。
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对吴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伤残。吴某某支付了鉴定费790元。
另查明,吴某某的户籍地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莲花乡花梁湾村7社15号,系农村居民户口。日,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出具《证明》载明,吴某某于2005年起在成都市银沙西街19号居住,护理服务我站退休职工邱某同志。日,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银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吴某某于2005年起至今居住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西街*号*栋*单元*号,护理四川省农机鉴定站退休职工邱某同志。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营门口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再查明,任某某系运兴巴士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为职务行为;运兴巴士公司为川******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当事人一致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故任某某应按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任某某系运兴巴士公司的职工,其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依法应由运兴巴士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院对吴某某的损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有效证据确认如下:
(一)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吴某某医疗费总额为69747.77元(住院医疗费用69421.79元+门诊医疗费用325.98元),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运兴巴士公司、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一致确认,吴某某的自费医疗费用为医疗费用总额的20%,即13949.55元。
诉讼中,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主张吴某某住院时间过长、医疗费过高,并申请对吴某某医疗费用合理性及住院时长进行鉴定,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吴某某客观上有过度医疗的行为或曾有拒绝医疗机构要求其出院等扩大损失的行为,故对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诉讼中,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自行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合理住院时间进行审查,该鉴定所审查认为吴某某的合理住院时间为4个月。本院认为,上述审查意见仅参照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相关规定,而未结合吴某某的具体伤情、身体状况、医疗情况等进行审查,缺乏客观、合理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3180元(20元/天&159天),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营养费3180元(20元/天&159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44736元(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年&20年&1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吴某某已经自2005年起居住在城镇,其在城镇的务工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按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44736元予以确认。
(五)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及本案案件的实际情况、造成的后果,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六)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误工费35000元(以114.50元/天为标准,计算189天),三被告对此均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吴某某的误工时间应为189(住院159天+出院休息1个月即30天),根据其加盖手印的《人伤调查笔录》确认的月工资1600元,本院确定其误工费为10080元(1600元/月&30天&189天)。庭审中,吴某某主张在不清楚《人伤调查笔录》内容情况下即捺手印,故不认可该月工资数额。本院认为,吴某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实施民事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故对吴某某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七)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护理费19080元(159天&120元/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一般工资情况酌情认定吴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1130元(70元/天&159天)。
(八)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交通费552元,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关联性,但本院认为该费用系本案必要支出,故酌情认定为200元。
(九)吴某某主张被告赔偿其鉴定费790元,并提交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吴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元(非自费医疗费55798.22元+自费医疗费用1394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80元+营养费3180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080元+护理费1113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应承担吴某某以下赔偿费用元:1、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79146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承担691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误工费10080元、护理费11130元、交通费2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承担非自费医疗费用1万元);2、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2158.22元(非自费医疗费用45798.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80元、营养费3180元)。其余自费医疗费用13949.55元、鉴定费790元(共计14739.55元)应由运兴巴士公司负担。因运兴巴士公司已垫付了78951.79元(医疗费69421.79万元+护理费9030元+现金500元),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锦泰保险四川分公司应向运兴巴士公司支付其垫付费用64212.24元(78951.79元-14739.55元),应向吴某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67091.98元(元-64212.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吴某某各项赔偿款67091.98元;
二、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任某某垫付的赔偿款64212.24元;
三、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0元,由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吴某某预缴,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吴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谢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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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等领导为公司揭牌  二月,春意盎然。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庆典在一楼卢浮花园隆重举行。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副秘书长,四川保监局局长,成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四川省国资委副主任,四川省金融办副主任艾毓斌等领导出席开业庆典并为公司揭牌。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家国致辞  受副省长委托,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家国在致辞中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对锦泰保险的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他在致辞中说,锦泰保险开业,实现了我省保险本土法人机构零的突破,是我省第一家国资控股、民企参与的保险总部金融机构,对推动四川保险金融业发展、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各项功能,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和人民保险保障需求,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希望锦泰保险紧密结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为推进“两个加快”做出应有贡献。
  受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和市委副书记、市长委托,成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在致辞中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公司成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平致辞开业表示祝贺。他说,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设,是市委、市政府推动成都金融业集聚发展,增强地方金融辐射能力,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助力成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锦泰保险开业,对完善我市金融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市场资金融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希望锦泰保险抓住当前机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建成资本充足、管理规范、内控严密、服务高效,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现代保险企业。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把金融产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大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做好各项政务服务,为落户我市的金融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开业庆典上,四川保监局局长代表宣读了公司开业批复。四川保监局局长鸣致辞揭牌仪式上,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家国,成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平,成都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四川保监局局长倪荣鸣,股东单位代表等领导共同转动钥匙,为公司揭牌,见证锦泰财产保险正式面市、扬帆起航。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明湘在致辞中向所有关心、支持锦泰财产保险公司筹建工作的各级领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明湘致辞导、有关部门及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公司开业后将坚持“根植成都、立足四川、依托西部、面向全国”的市场定位,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将锦泰保险建成一家发展特色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品牌形象卓越,价值持续增长,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保险公司,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总部集聚资金的独特优势,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将保险资金更多地投入本地经济建设,为成都建设、打造西部金融中心,为四川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为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市领导、股东单位和重点企业出席了开业庆典  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裁,四川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成都市市长助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成都市市长助理、市国资委主任门生,副秘书长等市领导、股东单位和重点企业领导出席了开业庆典。向公司开业致信祝贺,表示将积极发挥学校金融保险等学科优势,与锦泰保险同发展共繁荣。参加公司开业庆典的还有中财再保、再保、再保等国内外知名再保机构主要负责人,成都市各区、市、县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的相关领导,在蓉主要商业银行负责人,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蓉产险公司负责人,公司股东单位负责人,在蓉、保险代理公司、车商及有关重点企业负责人、新闻单位的记者和公司员工等共计400余人。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政府背景  作为一家地方财力控股的法人保险机构,公司的成立是四川省委、省政府及成都市委、市政府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份,将进一步巩固壮大成都传统金融产业,完善成都金融产业链,增强地方金融辐射能力,在推动成都作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上发挥更大作用。总部优势  公司首期注册资金在全国近年来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中位居前列,具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实力;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巨头和国内知名再保公司合作,具有更强的承保能力和全球分散风险的能力;公司决策链条短、运营效率高,能迅速贴近市场,开发出符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产品,同时为本地区客户提供快捷、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股东优势  公司由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有限公司、成都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东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具有较强的持续注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力的后续支持。人才优势  公司秉承“专业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都具有丰富和长期的财产保险从业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高素质、高品质、高效能的人才优势,为公司发展、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科技保证  公司借助的后发优势,搭建了统一、集中、高效的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实现了业务出单、两核、财务、客户服务、数据管理、办公、的全公司集中管控,进行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化管理,有效提高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水平。公司内网、外网到互联网的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专业优势  公司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分渠道销售模式,即针对个人客户、团体客户的保险与风险管理的需求、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习惯不同,设立个人客户渠道即车商渠道发展部、代理渠道发展部,设立团体客户渠道即团体业务发展部、重点客户发展部。公司先进的分渠道销售模式将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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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可选附加条款: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烧烫伤伤残,保险人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而实际发生了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骨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本合同所附“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入住重病监护病房,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实际的、必要合理的入住天数计算给付意外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团体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25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人员团意险
  产品特点:
  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包含意外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费率低廉。
  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而实际发生了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货运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
  承保标的范围: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海洋货运险
  承保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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