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有责,一车无责,交强险无责赔付如何赔付

交强险有责方需对方无责赔付,是否影响第二年费率上涨_百度知道
交强险有责方需对方无责赔付,是否影响第二年费率上涨
按规定,交强险出险两次及以上保费下一年会上调10%,如果出险一次,保费不浮动,就是说如果你说的这次事故是你这个保险年度唯一的一此事故,明年的交强险会变为950元的基础保费。如果乙没损失
你可以注销交强险,就等于本保险年度没有出险,明天照常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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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有责一方怎么赔付?
损失都在1000元以下,我该怎么赔付,我的损失他给不给赔。
在两车均有责的情况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你车有责,对方无责,有责一方向对方赔偿限额为2000,无责方赔偿限额为100元。
简单说,你的保险赔偿对方1000元,对方保险赔偿你400元,其余损失由你投保的商业车损险负责赔偿事宜。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如果对方不能支付修车费用,那么就只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您需要保存好交警开具的事故单和定损单据。对于在此期间的产生的其他费用,可能无法给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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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呦,亲!多车碰撞致人损害:无责交强险比例赔付,有责交强险平均分摊
多车碰撞致人损害,无责交强险比例赔付——龚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多车碰撞致人损害,有责交强险平均分摊——吴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文/余香成■裁判要旨&&&&多车相撞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在肇事车辆中无责一方,在交强险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这一立法宗旨是为了充分保障遭受伤害的第三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途径,是对有责肇事车辆方在交强险额度内不足以赔付的情况下的一项补足规定。■案例索引& & 一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日);& &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一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日)■基本案情&&&&日0时4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赣A10XX小轿车与原告龚某驾驶的赣A4J599轿车在南京西路立交桥下西侧上桥段相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龚某车辆同时又遇在其后行驶的由被告李少和驾驶的赣AX2137出租车追尾,造成三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南昌市东湖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龚某及李少和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21296.25元。日,原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将被告王某及其承保交强险公司大地保险、被告李少和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人保南昌市分公司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2752.01元。■法院裁判& &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作为赣AX2137出租车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在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龚某总损失元,被告人保南昌市分公司依法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12000元,被告大地保险依法承担88484.29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承担79458.04元,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26.25元。& & 人保南昌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多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于一方机动车适用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计算应以其各自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即实行比例赔付原则,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无责先赔有责后赔的按序赔付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强险无责赔付和有责赔付并无先后顺序问题,而应比例赔付。据此,故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多判决的保险金4685.63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以上被上诉人承担。”& &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保南昌市分公司诉称交强险无责赔付和有责赔付无先后顺序,应按比例赔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多车碰撞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在肇事车辆中无责一方,在交强险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这一立法宗旨是为了充分保障遭受伤害的第三人得到充分的救济途径,是对有责肇事车辆方在交强险额度内不足以赔付的情况下的一项补足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龚某所受伤害的应得赔偿款远大于交强险规定的金额,故上诉人人保南昌市分公司上诉主张应按交强险限额的比例赔偿,符合立法精神,应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应予改判,上诉人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应负赔偿款为:1000元(无责方医疗费用)+[元(各项赔偿总额)-31026.25元(医疗费用总额0]×[11000/(00)]=7314.37元(交强险无责方的伤残赔偿金)。”& &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洪民一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改判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龚某赔偿款7314.37元。■裁判解析& &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争点是:多车碰撞致人损害,无责方车辆交强险如何赔付?是实行按序赔付还是比例赔付?& &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肇事机动车中一方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应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而非无责先赔有责后赔。原审法院对于一方无责、一方全责的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问题,判决由无责交强险先赔12000元,不足部分再判决有责交强险予以赔付,缺乏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不符合交强险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 1.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规定:“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进一步举例释明: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2142.86元。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2142.86元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214.28元& & 根据上述赔款计算公式,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在本案中的交强险赔款依法应计算如下:(1)交强险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足额赔付。理由是: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之和31026.25元已远远超出一份有责任的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和一份无责任的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元。计算公式:31026.25×[1000/()]=2820.57元&无责限额1000元,故直接按责任限额1000元赔付。&(2)交强险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金:6314.37元&计算公式:69458.04×[11000/(00)]=6314.37元。& & 上述(1)(2)合计交强险无责赔款7314.37元。原审法院直接按交强险无责限额判决,导致错判赔款4685.63元。& & 2.按照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的交强险无责先赔、有责后赔的裁判思路将导致无责全赔、全责反而不用赔的荒谬结论及不公正现象。& & 即两车碰撞(一车全责,一车无责)导致第三者遭受损害,当受害人的损失低于无责交强险限额12000元时,负全责的交强险方机动车反而不用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该笔损失已由无责交强险在12000元范围内先行赔付。而这种无责先赔、有责后赔的裁判思路及法律逻辑显然是与侵权责任法及我国交强险制度的设置宗旨相违背的。原审法院采用简单的先扣交强险无责限额,再判交强险有责限额赔付的裁判方法和思路是不可取的,它虽简化了赔款计算的复杂公式(实不复杂),但这种简化是错误的,它必将产生判决的不公正性,完全实现不了对负有重大过错的侵权责任人的惩戒功能。& & 为此,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类似判例多车碰撞致人损害,有责交强险平均分摊【案例索引】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洪少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日)【裁判要旨】人保东湖支公司与平安江西分公司均为中国保险业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中国保险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规定,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机动车,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以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摘自《保险诉讼典型案例选》(2013年第4期,总第50期)。交强险无责赔付_百度知道
交强险无责赔付
1.全责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另外两车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无责车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另外两车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3.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不分责任的,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各方按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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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乙丙三车,甲全责,乙丙无责,丙有人伤。乙需无责赔付丙方人伤,丙方人伤扣除乙无责赔付金额后由甲方承担。若丙医疗费为1万元,则由乙交强无责赔付1000元,剩余9000元由甲交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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