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医保在北京看病二十年和三十年看病享受一样的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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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实现医保卡看病,和全市人民一样,享受最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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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直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提高
  为充分保障市直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日前,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起将市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标准提高至每人2.6万元/年。  
  根据《淮阴市市区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管理试行办法》淮医改办发[2000]第2号规定: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处分别单独筹集、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项医疗费用超支,按超支总数与超支人数的平均值由发生超支人员的所在单位分摊。近几年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药费用大幅上升,已连年出现超支。2010年参加市直医疗统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年筹资44万元,医药费72万元,年超支28万元。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同离休人员医疗待遇基本相同,2012年度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缴标准已提高到每人3.5万元,根据医药费发生额测算,从今年起市直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按每人每年2.6万元的标准。(张葵八)
&&我们没有感觉到和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一样,离休人员有卡、卡范围内不用负担费用,节约有奖励。我市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卡上都有个人账户,我们连基本卡都没有,应该吗?2000年《淮阴市市区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管理试行办法》那时是基本相同,你们省局网站()苏民优[2006]17号 (关于转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二、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确保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我们现在的待遇是大大的降低,看病要垫钱、报销要排队,负担一定费用。请你们给予残疾军人基本的关心,让他们看病没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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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医保卡问题:在医保制度启动之初,考虑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人员少(市直二十几人),淮安与其他城市一样,都没有给残疾军人制发医保卡。到2011年,我们了解到部分残疾军人有使用医保卡的愿望,因此,我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软件开发需求,提供了详细的方案,因涉及到商务谈判问题,目前软件开发还没有完成。据了解,全省软件开发合同将与下月在南京签订,残疾军人制发医疗卡的日子指日可待。
2.关于医疗待遇问题:我市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三个目录内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甲类部分按100%报销,乙类部分按95%报销。北京市的政策是: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按90%比例报销、住院按95%比例报销。与大城市北京比较,我市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还是比较高的。
3.关于垫费问题:残疾军人住院治疗是不需要个人垫付费用的,只须将个人应该承担的费用付给所住医院即可。残疾军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目前是自己先垫钱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相对较少,并且我们每个工作日都可办理报销,个人基本没有垫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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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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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再不关心一至六级残废军人,我们将向省市领导信访,问问为什么不能享受最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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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医保卡问题:在医保制度启动之初,考虑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 ...
你们答复太不符合事实了!(一)淮安与其他城市一样,都没有给残疾军人制发医保卡。据我们了解我省大多数城市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都实现了医保卡。如:《无锡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号) 第十条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医疗手续和申领医疗保险卡。《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号(二)残疾军人专用IC卡为模拟个人帐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实行“定额管理、节余奖励”的办法。《扬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政策 》4、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医疗保险帐户支付。 《常州市出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残疾军人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南京明年起实行新的优抚对象医保办法》残疾军人医保个人账户在按医保规定划入的基础上,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按年度给予定额医疗补助。《苏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医[2000]11号)第四条 市社保中心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放《社会保险卡》(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并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立模拟个人帐户。《泰州市提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待遇》(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之外)。《镇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镇医改办〔2006〕13号) (三)1.残疾军人个人账户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的基础上,我们的洪泽、盱眙等县几年前都实现了医保卡。全省只有我市和个别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没有实现医保卡了!!!(二)关于医疗待遇问题:你们说北京市的政策是: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按90%比例报销、住院按95%比例报销。据我们了解[北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政策解读3.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盐城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实行“一站式”结算,使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90%以上,力争全额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100%。我们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还是甲类部分按100%报销,乙类部分按95%报销,丙类不报。比北京和盐城高吗?我们现在就是基本要求,尽快实现医保卡门诊看病,请你们给予残疾军人基本的关心,让他们看病没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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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下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69 更新时间: 10:52:03
关于下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15号)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后)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页无正文)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7" Month="12" Year="年12月27日印发
&&&&&&&&&&&&&&&&&&&&&&&&&&&&&&&&&&&&&&&&& &&&&(共印50份)
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15号,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非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服务性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等待期是指缴费之日至享受待遇之间的时间;断保期是指欠费之日至补缴之间的时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下列资料:
&&&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参保人工资表。
2、本单位上年度《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I102-1表)。
3、参保人(含退休人员)名册。
4、劳动合同或人员编制通知单。
(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1、工商营业执照。
2、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发放表。
3、参保人名册、《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第四条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统筹区域内户口本参保。
2、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解除劳动关系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参保。
第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以下资料:
1、新参保人凭户口本或有效居住证明,本人身份证参保。
2、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办理。
3、续保人员凭参保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参保。
第六条 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第七条 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1990)1号及国家统计局(1994)37号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条 参保人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60%。
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每月16日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办理托收,或由单位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条 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预缴一个月的医疗、生育保险金。
第十一条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需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缴纳标准为120元/人年。
第十二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按核定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预算。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其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待遇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当月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参保人医疗保险费用。
参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的等待期,单位自缴(补交)费用之日的下月起开始享受,个人自缴(补交)费用之日起60天后开始享受,断保期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单位职工的由参保单位负责,个人缴费的由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变动时,需在次月的15日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异动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已建账目不予核销。
第十六条 在本市各县(市)区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时,需持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出单,到现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其职工、灵活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予以认定。
流动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须由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参保证明。其职工、灵活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
(一)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时,自办理之日起享受相应险种待遇。原职工、灵活就业缴费年限保留,重新转入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时可累计计算。
(二)其它基本医疗保险转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自办理之日起60天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仍可享受原险种待遇。
(三) 原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5%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职工医疗保险的,须按9.7%补缴其差额费用。自补缴之日下月起按所处年龄段划拨个人账户。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条件的,以缴费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后,按9.7%补缴的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6.5%补缴的,退休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第二十一条 在职职工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确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退休人员自退休的下月起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出生年月的时间确定,应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号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满10年。
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须按政策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退休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记息,用于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结算时其个人自付部分由社会保险卡(医保IC卡)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禁止支付非医药类商品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实行“疾病种类、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与材料”的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制定及报销比例按国家与湖南省相关政策执行。不得自行增删目录或者调整目录中自付比例,省级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自制药品经市人社局统一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只限本医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大病医疗互助费结算金额的上限为15万元,其中个人支付10%,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0%。
第二十八条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5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第二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二级以上医院4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转外住院起付标准不计次数,每次均为850元。
(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转外住院起付标准均为600元。
第二十九条 统筹基金最高结算标准为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进入统筹基金结算的最高限额,实行分段结算。各段内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最高结算限额为5.5万元,个人自付比例分段标准:1万元以内(含1万元)个人自付12%,1~3万元以内(含3万元)个人自付10%,3~5.5万元以内(含5.5万元)个人自付8%。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负担。
第三十条 职工与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其病种类型和结算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经审批转往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当向定点医院出示《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介绍信》、医保IC卡,出院时凭医保IC卡实行联网实时结算。转往省内非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或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凭医疗费用有效发票、出院诊断书、明细清单、《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介绍信》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 参保人在异地急诊住院,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家属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报备的内容包括入院时间、所住医院名称、入院诊断、住院科室及联系电话、主管医生姓名等。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长期异地工作或居住,可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工作)手续,并填写《异地安置(工作)登记表》,在安置地选择一至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院,原则上应选择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在选择就医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定点医院住院政策报销;在非选择就医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与转外诊治人员相同;异地安置期间在参保地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与转外诊治人员相同。
参保人异地安置(工作)期间可申请将个人帐户余额提现。经审核批准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医保个人帐户余额转至本人银行帐户,转帐业务一年办理一次。
&&& 异地安置(工作)人员返回统筹地区工作或居住时,应及时办理异地安置(工作)注销手续。
异地安置(工作)人员住院时,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报备内容与异地急诊住院相同。
&&& 城镇居民不办理异地安置;灵活就业未退休人员不办理异地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城镇居民实行门诊统筹。居民在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门诊统筹,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就医信息进行实时录入,并按系统结算单收取参保人自付部分费用。对不属于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范围的居民就医、不能在本社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标准:居民门诊统筹起付额为每次1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统筹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超出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的不享受。
(二) 新生儿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中支付。
(三) 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按病种报销。
第三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支付产前检查费500元/产妇;支付平产费用1200元/产妇;支付剖宫产费用1800元/产妇。
&&&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产妇;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按生育病种报销;门诊计生手术费按病种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值。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下列情形另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最高补偿限额:未成年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补偿金额为8万;成年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补偿额度为6万。
(二) 住院补偿比例:政策范围内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三) 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补偿金2万元。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补偿门、急诊目录内费用的50%;居民被动物咬伤,防疫门(急诊)每次补偿最高200元。
(四) 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各类补偿累计计算,标准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起付线按40%补助。
(二) 分段自付比例按统筹第一段在职补助6%、退休补助4%;统筹第二段在职补助5%、退休补助3%;统筹第三段在职补助4%、退休补助2%。乙类药特检特治,在职补助30%、退休补助50%。
(三) 大病互助段,在职补助6%、退休补助7%。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自付。
第三十九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医保费用实行累计计算,累计计算额为住院医疗费用中扣除起付线、全自付、部分自付和特殊病种门诊定额内的费用。
第四十条 其他人员的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一)&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 革命伤残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可自行选择参保方式,并享受相应参保待遇,其优待部分由民政部门协调管理。
(三)& 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劳模、专家等人员在医疗、生育保险范围之外的特殊医疗费用,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和协议零售药店使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各医保经办机构联接,实行网络管理。有内部管理系统的,其内部管理系统应与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数据接口形式联接。各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协议零售药店凭参保人社会保险卡(医保IC卡)提供就医及购药服务,信息实时传输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各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市级管理平台与全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接并实现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本县(市)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市本级及市辖各区由市医保处统一签订。跨县(市)、区住院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应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与处罚措施。市医保处负责工作指导与检查考核。
第四十三条 《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原政策与《办法》和本文件不一致的,按《办法》和本文件执行,以后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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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的医疗保险最低交费年限?才可以在退休享受报销?
怎么可能一直交的起哦~~都想交个最低年限,后来国家解决5年,剩下的14年可以不可以不交!上有老!才享受,工作不稳定!想请问医疗的交费最低年限是不是15年,退休都不享受报销,压力增大?我主要是想在退休后享受报销!(我在婚前成都打工的医疗都转不回来我是宜宾一早年破产企业职工,有困难想找个帮忙的都没有?就可以享受报销,必须一直交到50,这简直就是国家在剥削我们最底层的劳动者!特别是经济上,36-50不交医疗了,我们又是独子!因为我们的娃娃也是一个,是听说?还有就是我现在30就是交满了15年我也才36!)我问这问题,少跟娃娃增加负担就可以了!原来厂没有购买医疗?最后想问医保可以不可以累计15年,交费开始吃力,有个保障,下有小,(共9年)因为新添了宝宝,就算我现在年年交医疗!
象现在这样年年长几百,交到36岁到15年了,又没有工作!不给娃娃增加负担?不交是不是退休还享受报销,随后我自己到现在购买了4年
提问者采纳
往前连续交了十年医疗保险,要同时满足医疗保险是要年年交的,还有你本身工龄要满三十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办理不交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这是误区:最低标准是连续交满十年。也就是说如果你想不交的话。并不是说交十五年就行了的,工龄男三十年,如果工龄不足也要补交的,女二十五年,女二十五年,要满足你已到退休年龄,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医疗保险必须缴满20年,在你缴费过程中都没有漏缴的情况下,缴费半年后都能享受住院医疗报销,而缴满20年后,活到一百岁都有效。不象养老保险规定有15年的最低年限,缴的时间越久,工资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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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疗险是交够格20年 男要25年缴费年限 及个人帐户都是累计的
社保中的医疗保险最低交费年限是在退休前必须连续缴费20年才可以在退休享受报销。
医保交满15年是指你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侯,医保没有交够15年的需要一次性补交,或者交够15年时方可办理退休,但你没到退休年龄时,必须延续一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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