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规定临时帐户下可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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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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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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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wl as x}{/list}现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新卫 陈敬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细则的实施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但基层银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发现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主要问题
  (一)账户年检工作呈现“务虚”化趋势。《办法》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开展年检工作,其主要目的一是审核存款人是否符合继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二是与账户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及时更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但现行年检程序要求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需向开户银行报送年检资料,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存款人要提供经年检合格的各类相关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因此,对于一个在基本存款账户之外开立多个其他账户的存款人而言,意味着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多家开户银行办理一个同样手续,令存款人产生了极强的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另外,由于《办法》未对银行不按规定落实年检制度做出处罚规定,人民银行无处罚措施的监管激不起银行的积极性,年检工作呈现“务虚”化趋势。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设范围被扩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且可以取现。但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自身工作量,不愿建台账,要求银行为其专项管理资金;另一方面企业为方便自身取现,不愿开立一般户,要求银行为其开立专户。由于违规开立其他资金专户不会受到任何处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仅凭企业提供的企业管理制度、申请、合同、内部文件等资料就为存款人开立其他资金专户,人民银行发现后也只能要求整改。另外,由于账户管理系统不具备监测此类问题的功能,使人民银行无法及时、全面、准确的实施监管。
  (三)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户或临时户难控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账户管理系统不能自动效验证明文件的唯一性,同时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已被屏蔽。账户人员开立专户或临时户时,无审核证明文件唯一性的有效途径。如果账户人员推断出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可能已开立账户,也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获取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账户监管“空白地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账户管理的一部分,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中所占比重非常之大。但实际是,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重心一直停留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上,对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成为了账户监管的“空白区”。其主要原因:一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信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统一提取数据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但基层人民银行对个人账户的监管和处罚对象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导致基层人行的监管对象不是实施个人账户导入行为的行为主体,其违背了“谁行为谁受罚”的精神。二是取证难。日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功能被屏蔽后,基层人民银行通过统计功能能够估计出商业银行导入账户管理系统的开销户数据不全,但却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获知具体未导入的个人账户信息。
  (五)异地存款人开立临时账户难的问题。新《办法》规定,异地施工及安装单位有工程项目的,可凭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施工、安装合同,在施工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以施工或承包单位的名义开立,保持营业执照、账户名称、预留银行印章“三个一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异地施工或安装单位要求不以单位的名义而是以单位下属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理由是中标公司远在异地,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都只有一枚(公安部门规定每个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只能刻制一枚公章和一枚财务专用章)。如果以中标公司的名义在施工地开户,每次款项划拨和支付都必须到异地加盖中标公司的印章,这是一件很不现实的事情。
  (六)关于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新《办法》规定,单位可在其所有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将属于个人的款项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支付职工工资,其中5万元以下的款项不需要提供支付证明,5万元以上款项的才需要提供支付证明。款项只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基本上就可以视同现金投放。这一条款的实施,令基本存款账户的控制难度加大。
  二、对策
  (一)优化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程序。一是根据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置,只要基本存款账户申请变更后,其他账户的基本信息就自动变更。因此,建议改年检程序为先年检基本存款账户后年检其他账户。存款人则只需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供相关证照等年检资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根据年检结果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年检标识。二是建议升级账户管理系统程序,银行录入其他账户的年检标识时,账户管理系统自动效验基本存款账户是否已年检,对基本存款账户未年检,其他账户不予年检。三是对于其他账户的年检来说,因其开户时提供的资料具有一定期限的效力,如合同、证明、政府批文等,无需存款人年年都向开户银行提供。因此,银行可先依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的年检结果和开户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年检,对部分确实无法年检的账户,银行才通知存款人报送合同、证明、政府批文等年检资料。
  (二)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系统监测功能。一是建议开发账户管理系统自动监测“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不合规情况”功能。当银行为企业开立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专户时,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存款人类别”与“资金性质”的自动比对。人民银行可随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监测结果,为人民银行更好地实施监管创造手段。二是建议为账户管理系统增加一个自动比对效验功能,当存款人申请开立专户或临时户时,将账户人员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编号进行比对,并把比对结果较为接近的账户信息通过对话框显示出来,供账户人员核对。
  (三)补充完善《办法》罚则内容。将银行不按规定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纳入罚则内容,进一步强化基层人民银行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四)建议对新《办法》中异地存款人开立临时账户政策放宽。异地施工或安装公司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格,但困难也确实存在。建议在异地施工或安装公司承接工程后,如果公司能出具同意下属“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正式文件,同时又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在施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银行可以考虑为“项目经理部”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五)建议修改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内容。规定只有通过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才能将属于个人的款项转到个人结算账户,而且无论转出的金额大小,规定一律要提供支付证明。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吉县支行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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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电话:010- 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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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亟待完善
  Administration of settlement account of RMB needs to improve
  文 /胡利明 吕志辉
  用于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和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使银行机构对存款人贷款资金难以监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代理开户不经过授权存在较大风险。现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督管理要求银行难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了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办法》作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心制度日渐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性,因此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结算账户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从加强账户监督管理出发,结合账户实际情况改进管理方法,切实提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
  账户管理制度急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人民银行在制定颁发《办法》之后,针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又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内容前后变化较大,不利于金融机构账户管理人员的学习和掌握,需进一步整合。例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办法》相比较,将“开户登记证”改称“开户许可证”,明确了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增加了核准账户种类,细化了印章管理,丰富了部分“个人”身份证件类别等。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办法》相比较,《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允许存款人开立加后缀的账户,要求建立账户复核制度,加强久悬账户控制等,有效地推动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变迁。《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简化了银行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改变了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传统规定,废除了收付款依据审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客户身份识别手段、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不同以往的管理规定。《办法》与《行政许可证法》中账户撤销与变更、久悬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也不相一致。由此看来,将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账户管理制度,不仅顺应客观要求,也有利于指导账户工作开展。
  《办法》部分内容与现阶段 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该规定与现实经济活动不适应。如用于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和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使银行机构对存款人贷款资金难以监管。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均要求存款人将基本存款账户开在本机构后,方可对其贷款。同时,为监管贷款资金的用途,大部分银行要求存款人单独开立账户进行贷款资金监管,使得多数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借款的存款人其借款户只能以借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但《办法》对以借款协议开立的此类专户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规定。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银行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下,应在同意存款人开户前,就对存款人进行真实性调查。因此规定账户在核准后3个工作日才能使用不利于存款人及时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银行间账户书面通报制度不再适用,通过系统通报功能能够实现账户异地跨省通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存储了存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开立的所有账户,因此不必再要求银行间进行书面通知,也不必再对不进行通报的银行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部分账户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办法》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性规定,存款人可以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除基本户之外的多个其他账户。由于开户数量不加限制,部分存款人开立多个账户后,资金收付只集中于几个账户,以至于遗忘了其他账户,也不及时办理销户,不仅增加了账户管理系统和银行机构的管理压力,也为违法资金往来提供了便利。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代理开户不经过授权存在较大风险。
  涉及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开户所提供证明文件需要进一步完善。《支付结算办法》、《细则》均没有对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区分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开户缺乏统一规定,应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对哪些机构可以在人民银行开户、开户需要履行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证明文件、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予以明确。
  账户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部分账户制度缺少罚则。如“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只能作为《办法》罚则中的“超过期限或未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对待,但其性质和危害却不同于一般的账户违规行为;临时存款账户超期限使用,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针对存款人的处罚,现行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了针对存款人的处罚,但由于不具有操作性,在实际处理中很难执行。
  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督管理要求,银行难以执行。现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办法》等都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再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由于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显得无所适从。
  另外,监督管理沟通不畅,容易出现重复监督管理现象。
  账户管理中嵌入现金管理内容难以有效实施
  《办法》要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人民银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42条则规定了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提现审批的程序和手续,但都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人民银行不应给予审批,以至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对此无所适从。
  《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其中对部分专用账户规定可以提取现金,但现金支取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而现金管理规定分散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部分重要现金管理规定滞后于业务发展。例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结算起点,而实务中现金存取金额远高于该结算起点。
  账户分类管理值得探讨
  账户分类管理增加了交易成本,例如需要印制很多种类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需要逐类核准,开立非基本账户需要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等。
  部分账户种类是否可以考虑进行合并,例如是否有必要确立“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因为专用账户可以考虑纳入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账户管理;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可以考虑作为非核准类账户管理,无须进行专门核准;特殊专用账户无基本户就可以核准开立,是否可以考虑纳入基本账户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账户很难归并到现行的四类账户中去,例如银行推出的协定存款账户,其中获得高额利息的账户与四类账户的划分标准并不十分吻合,因此较难进行归类管理。
  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政策建议
  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及时整合和修订现有账户管理制度,并与《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取消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以及银行间账户书面通知及其罚则等不适应的规定。
  完善和补充《办法》相关规定。一是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二是比照单位账户代理开户、变更、撤销、更换印鉴等可授权他人办理,且他人办理时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的规定,建立个人结算账户代理行为的授权规定,保障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三是依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区分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在账户管理规定中明确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纳入统一的《办法》管理,或者单独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清算组织在人民银行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账户监督管理。一是增加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超期限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加大对部分不良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公款私存”的规定,考虑允许银行机构受理“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业务,但应及时按照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程序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合作监督管理机制。
  在账户管理中合理加强现金管理。将目前账户管理规定中的现金管理内容纳入《现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并予以调整,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应与账户管理规定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现金结算户只在一个银行开立”的冲突。无论账户管理规定中的现金管理内容是否纳入《条例》中予以调整,建议都不对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和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进行现金审批。
  对账户分类管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减少账户分类,降低交易成本。考虑合并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保留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人民银行只对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核准,临时验资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前奏”账户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临时机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和特殊专用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一般存款账户作为备案类账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对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和异地建筑施工安装的临时存款账户以及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一般存款账户的“其他结算需要”进行管理。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宁财规【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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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南京市监察局
南京市审计局
宁财规[2012]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账户&&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报:江苏省财政厅
抄& 送:各区县财政局,在宁各商业银行
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预算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单位账户)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办理和核算各类资金收付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 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核定簿是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登记证明,由市财政部门核发给单位持有。未在单位银行账户核定簿上登记的账户均视为违规开设的账户。
第四条& 单位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负责人(非常设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开户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单位账户相关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置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单位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分类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注明为可以提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第七条&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以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一)已取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未取消的预算单位暂保留原基本存款账户。
(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和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可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所有基建资金的收付业务。直接承办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且项目资金由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的,可开设一个基建专户,多个建设项目可分账核算,全部项目竣工后该账户应及时销户。项目资金全部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应通过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基建专户。
(二)党费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党费的收付业务。
(三)工会经费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的收付业务。没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工会组织可开设工会专用存款账户。
(四)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汇缴业务。除向市财政部门汇缴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五)住房维修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收付业务。
(六)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补贴专户。分别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代职工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收付业务。
(七)售房款(老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自管房改房售房款和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收付业务。
(八)社保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仅限于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
(九)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及有关法规、章程条例规定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临时机构资金收付业务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而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此账户应按规定使用期限使用,期满后予以撤销。
第十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一条& 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账户开户银行由单位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
第十二条& 单位需要开立账户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南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表》(表式附后),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及本单位银行账户核定簿,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户理由。各类别账户需分别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如下:
(一)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单位成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材料。
独立核算的附属食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附属食堂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相关批文。
(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主管部门批文等材料。
(三)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应提供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四)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贷款的应提供单位贷款批准文件及授信协议(前期)、合同;用于其他结算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单位账户开立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持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南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账户开立完毕后,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开户银行提供的有关开户证明材料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单位银行账户核定簿的登记备案工作。(新成立单位办理领取银行账户核定簿)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开立账户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单位,并在《南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表》上明确该项资金收付业务的核算账户后,将全部材料退回单位。
第四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单位账户开立后应保持稳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单位分设的。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和变更开户银行网点的。
(三)其他银行账户变更事项。
因银行系统升级造成的变更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并持单位银行账户核定簿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的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或被合并的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的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临时存款账户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账户撤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并持银行账户核定簿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 账户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三条& 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账户间隙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的,一般应在该账户开户银行就地办理,但不得与个人收入、网点业绩挂钩,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六章 账户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监察部门、市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每年2月底前,单位对上年度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报《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表》,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同时提供书面说明:未按规定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租出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账户年检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撤销违规开立的账户,并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单位开设账户的,调整该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南京市内的总部或分行不按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代理单位和财政业务资格。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按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市纪委、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单位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中违反纪律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应将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账户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对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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