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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力量:中国篇(《大国崛起》姊妹篇 《公司的力量》三部曲第二部 看中国公司怎样改变国家命运!) - 传播经营 - 电视人网站保险_分类_百度百科
保险百科分类&&&&&保险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针对卫生部部长陈竺提出的将戒烟药纳入医保一事,2012年4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支持。开放分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保”,港交所:2318、上交所:601318)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是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及产品,并以保险业务为核心。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在深圳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主席为马明哲。2004年纯利为31亿元人民币。它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前称五行三保)之一。日,中国平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开放分类:····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历史上的太平人寿,凭借强大的民族资本实力,众口皆碑的企业声誉和稳健专业的经营风格,发愿“惟有人寿保险可以解决人生问题”,在中国近现代保险发展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业代表,书写了中国保险业的辉煌篇章。开放分类:····下级分类||相关分类||||||||保险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开放分类:·公众责任险是指对投保人在公共场合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障的险种,如在营...开放分类:·旅游意外险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开放分类:·荷兰ING集团(Internationale Nederlanden Groep N.V.,简称ING)是在199...开放分类:·旅行平安保险是针对出国旅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除疾病、外科手术、...开放分类:·网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 或新型网上保险中介机构以因特网和电子商务技术...开放分类:·减额交清,就是你保费到期你又没去续交保费时,保险公司就从你的保单现有...开放分类:·又称生育保险金,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开放分类:·“万能保险”即万能险,是翻译过来的一个词汇。万能保险的概念最早由国外...开放分类:·医疗社会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因疾病、受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社会提供必...开放分类:信泰人寿,全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开放分类:·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俗称大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开放分类: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于2004年...开放分类:·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开放分类:·社会风险是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更直接地...开放分类:·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开放分类:·航空保险是赔偿由飞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业务。经营航空运输或其他航...开放分类:·保单责任准备金表示保险人估计的用于支付未来到期保险金所需的金额,保险...开放分类:·美国航空航天学会 American Institute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开放分类:·犹豫期也叫冷静期,由天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的特点,同时为了防...开放分类:·德国安联集团(Allianz Group),全球保险业巨头,世界五大资产管理公司...开放分类:·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船东互保协...开放分类:·大额疾病医疗保险是指职工生病住院而提供种一种医疗保险。该保险最初是地...开放分类:·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开放分类: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开放分类:·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是指保险车辆...开放分类:·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开放分类:·教育金保险,又称做少儿教育险,是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生长阶段的教育需要...开放分类:·2004年以后,各地陆续将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升级为房屋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简...开放分类:·一般附加险是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亦称普通附加险,它们包括...开放分类:·&上一页1(C)2014Baidu||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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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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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沈阳平安保险尽心尽力为您提供服务--王 磊',
blogAbstract:'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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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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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从挑战看,刚刚起步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要同外国公司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和质量、人才培训和使用等各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竞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达122.14亿元,年末总资产达120亿元,比成立之初增长了295.52%;。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这对我国民族再保险业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不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再保险实践中,德国在再保险监管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2) 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已经具有了雄厚的竞争和经营手段上开始逐步同国际市场接轨。。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6年初,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成立。。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一、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建立伊始,一直实行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表现在:设置坚实的市场准人壁垒,严格许可证的发放,机构设置需进行需求测试,并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直接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等各个环节直接实行监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7年,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在国际上获得了“最佳公司创立”奖,令世界同行刮目相看。。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够均衡,存在着社会保险后于商业保险,寿险业务滞后于产险业务,再保险滞后于直接保险,国际业务滞后于国内业务的不均衡发展状况。。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关键词]德国再保险,直接监管,间接监管 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的集中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虽然,再保险监管历史十分短暂,可以说国际上再保险监管的模式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近10年来,再保险监管已受到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一些国际机构的普遍重视。。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我国“入世”以后国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审视保险发展600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出,对再保险业实行监管既是当代再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必然。。《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出现了改革势头,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管制,其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使保险监管受益于银行、证券监管的技术和信息优势;。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目前,中国再保险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也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既有内在的矛盾和困难,也面临来自外部的发展机遇和强烈挑战。。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首先,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会增加保险资金供应量,进而提高了金融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高级化。。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中国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从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支出)和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两个指标来衡量,都可以看出中国民族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据统计,1997年全国的保费收入中,中保集团占69.2%的份额,平安保险公司占到15.8%,太平洋占11.9%,这三家公司在保险业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一体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各类保险人员之间的竞争和宣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向广大国民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从而提高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并达到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外部竞争环境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这种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化诱导了西方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使得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就再保险监管方式而言,世界上现行的再保险监管方式可以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大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对保险业整体的间接的中介监管指标——偿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单纯的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监管力度不够。。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但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监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保险业发展需求。。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目 录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二.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可能影响 1.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机遇 2.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挑战 3.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可能性 4.中国保险业开放面的问题三.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对策 1.加快培育和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体系 2.优化内部环境,提高自身竞争力 3.优化外部环境,实现公平竞争 4.建立健全保险修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5.保险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一、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业务持继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3、 中国保险业开放面临的问题。。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上述模式针对中国保险业当时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市场主体不完全,经营和管理技术落后的现状,不失为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对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能否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挥主渠道作用,这不仅仅是公司利益之争,更是国家利益之争。。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近两年来,德国在原有对再保险业实行间接监管的模式上逐步引进直接监管,使目前德国形成了综合运用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的新的再保险监管模式。。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核心竞争力不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差、保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力等,已成为我国保险业提升平台的致命伤。。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摘要]为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市场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创新,但目前的监管制度设计仍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偿付能力监管不力,影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可见,德国再保险市场对于国际再保险市场而言,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在全球范围内席卷而来,以银行业、保险业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产业是这次全球并购潮中的重中之重。。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根据标准普尔对过去10年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统计,全球前10位专业再保险公司中,有7家来自于德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在再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德国更是功不可没。。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其次,外贸保险公司的进入势必给中国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中国民族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在市场结构、组织要素、中介系统、经营管理等方面不断发展、改进,促使和引导中国保险业向高水平运行目标迈进,实现中国保险产业升级;。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从已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看,近年来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但1997年前基本未保利信仰偏有账面利润,究其原因,主要是自留保费比较少,部分保费通过再保险渠道流出境外。。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中国保险业现阶段的监管模式选择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尽快真正实现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持续近一个半世纪的保险监管的稳定性目标函数,并对保险监管目标函数加以修正,由一维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的目标函数,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改善本国保险竞争环境,推动本国保险业的新一轮发展)和扩张性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保险市场,并为发达国家组成更为强大的金融保险跨国公司进行新一轮兼并创造条件)以及其他目标。。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再保险业的发展,又有力地支持了直接业务的发展。。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不只是在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设定严格的隔离墙,而且保险业内部除第三领域外,产、寿险业务亦不得兼业兼营。。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关键词]监管模式,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风险资本,伞形监管,功能监管 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从内容上看,可分为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创新成为中国保险业创新的一大亮点,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二、 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可能影响 1、 机遇。。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4年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219亿元。。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从机遇看,扩大开放有利于加快形成国内再保险市场竞争格局,提高再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促进市场逐步趋向完善;。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这种模式既提供了再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又保证了再保险业更为规范合理地服务金融市场,这对我国的再保险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概括而言,目前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偿付能力监管不力影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模式,而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也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没有理顺即期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保险业的发展无时无刻不受到因监管制度设计滞后而导致的僵硬的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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