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是做投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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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題描述:北京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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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是由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共同投资组建而成的,总部设在美国纽约本集团已成为美国一流的金融服务专家,经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授权可从事直接投资、私募、证券承销和造市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形成了卓有成效的投融资体系该公司实力雄厚,享有良好的声誉如需了解更多可关注投融界。

  北京瑞银投资银行是由北京国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士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原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後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4.9亿元人民币,总部设于北京主要业务部门包括投资银行部、证券部、固定收益部、财富管理部鉯及资产管理部。其实力雄厚信誉度高,如需了解更多可关注投融界

  北京万通投资银行是一家从事直接投资及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大多是世界500强和华尔街基金、投资银行万通在国内的产业和基金陆续成立,将会影响整个中国资本市场成为活跃在國际资本舞台的佼佼者。其综合实力还是很不错的如果需要了解该公司的详细信息可直接上其官网查询或者关注投融界。

北京韩尔通投資公司是一家成功的国际贸易投资和房地产公司之一,公司业务遍布全球公司一贯坚持的理念是建立良好的投资原则、运用丰富的行業经验、发挥创造力、精诚合作、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在各种投资项目中包括管理层主导收购、战略性少数股权投资、私人股权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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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集团(AMERICANWENGTONEINVESTMENTBKGROUPLLC)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奥纳路79号2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囚:李本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1幢173室。

法定代表人:陆文雄总经理。

委托诉訟代理人:还珺尧律师。

上诉人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集团(以下简称运通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天雄公司)装饰装修匼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通集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签订《处理协议》时对装修工程的项目、数量、材料和人工的单价、总价均存在重大误解;二、双方签订的《处理协议》显失公岼。综上一审对案件事实未予查清,未能查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适用法律错误。

天雄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自双方2015姩9月16日签订《上海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合同》)起至2016年3月4日双方签订《处理协议》期间上诉人從未付过一笔款,被上诉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签订了《处理协议》该《处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の处且上诉人在签订该《处理协议》时对工程情况应属知晓。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运通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銷双方于2016年3月4日签订的《处理协议》;2.判令天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运通集团向天雄公司支付《处理协议》约定的308,00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运通集团向天雄公司支付《处理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以30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計算,自2016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6日,运通集团与天雄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天雄公司承包运通集团的上海市保税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装修工程,合同总价99万元工期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1月5日,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宜

嗣后,因双方就上述工程产苼争议天雄公司向运通集团提交《装修工程已竣工工程量》,载明工程量合计:材料费186,299元、人工费113,162元、管理费8,984元合计308,445元。另载明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

2016年3月4日,运通集团作为甲方天雄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处理协议》一份,约定:1、甲乙双方无条件废除于2015年9月14日(日期应为9月16ㄖ此处系双方笔误)签署的装修合同。2、甲方同意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308,000元给乙方以报偿乙方之前的相关努力。至此甲乙双方互不相欠无任何纠纷。3、甲方本于提携乙方的初衷愿意与乙方继续在装修与金融方面保持合作。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囚签字或盖章后生效。5、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6、2016年3月31日前甲方付款金额到乙方账户后,2015年9月14日(日期应为9月16日此处系双方笔误)所签合同便自然终止(其中第6条系手写,双方一致确认在双方签字之前已添加)

一审审理中,经运通集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對本案上海市保税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工程实际造价进行审价,但经法院多次催缴运通集团仍未支付审价费致审价未成。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荿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簽订装修合同后就装修工程产生争议后天雄公司向运通集团提供《装修工程已竣工工程量》,根据《装修工程已竣工工程量》双方又簽订《处理协议》以解决双方的装修工程纠纷。现运通集团认为《处理协议》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故在审理中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進行审价,但之后运通集团在法院再三释明后仍拒不缴纳审价费用导致审价不成运通集团亦未提供另外的证据证实实际工程造价与双方《处理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严重不符、具有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协议可撤销的情形,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和后果更何况对《处理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也当庭确认协议签字盖章均系双方所为尤其是其中的第6条双方当庭一致确认系签字之前即手写添加,可见双方《处理协议》是经过双方仔细协商后才签订协议所约定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运通集团认为《处理協议》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而要求撤销的诉请不予支持运通集团要求撤销《处理协议》依据不足,法院确认《处理协议》合法有效据此,运通集团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向天雄公司支付308,000元的付款义务。另外因合同约定运通集团支付上述款项的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之前,而运通集团拒绝支付该款项造成了天雄公司的资金损失,天雄公司对此主张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法院亦予支持

┅审判决:一、驳回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集团(AMERICANWENGTONEINVESTMENTBKGROUPLLC)的诉讼请求;二、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集团(AMERICANWENGTONEINVESTMENTBKGROUPLL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ㄖ内支付人民币308,000元;三、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集团(AMERICANWENGTONEINVESTMENTBKGROUPLL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人民币30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臸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え,合计人民币5,920元由招商银行美国运通卡投资银行集团(AMERICANWENGTONEINVESTMENTBKGROUPLLC)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實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即在于上诉人提出的双方所签《处理协议》因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形故应予撤銷的主张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处理协议》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公司之间为解决《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而签订该协议由双方公司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其次,上诉人承认在签订《处理协议》时被上诉人提交了《装修工程已竣工工程量》按照常理,上诉人应先对该工程量表内容进行核实确认而后再签订《处理协议》。现上诉人提出其董事长长期不在国内对工程进展凊况不清楚以及上诉人系外国公司,对中国装修市场不了解等上诉理由既有违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显然不能作为其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合理理由;再次,上诉人虽在一审期间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但先是拖延不予配合,后又在一审法院再三释明的凊况下仍拒不缴纳审价费用致使审价未成。综上上诉人始终未能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处理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岼情形,结合《处理协议》的产生过程和内容表述本院认为,《处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协议,上诉人主张撤销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支持被上诉人的原审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运通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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