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用的谁的资谁的券,自己的还是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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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第二章释义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2限额;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卖券还款: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直接还款: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买券还券: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直接还券: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 警戒线:(二十二) 警戒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 (二十三) 严重关注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60%时的状态。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时,本公司可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应平仓金额依据《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到期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严重关注线为标准进行计算; 追加担保物: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3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不低于严重关注线; 强制平仓:是指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时,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项。其中,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项由本公司根据标的证券的评级确定; 正常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 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 T 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 严重关注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 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 T 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 T 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 警戒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 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不包括T 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 T 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 以及T 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信用账户; 平仓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 T 日)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且 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或 T 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本公司:是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第三章担保物第五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4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本公司不接受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第六条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严重关注线),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本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第七条第七条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严重关注线)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通过互联网网站(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第八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证券市值=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第九条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第十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第十一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第十二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第十三条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投资者该笔融券债务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 T 日)仍未清偿的,则《融资融券合同》期限缩短至 T 日到期,本公司可于 T 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5 第十四条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动、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四章业务受理第十六条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 在本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 (四)近一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第十七条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 (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八)本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十)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十一)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 (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第十八条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并按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提交申请资料。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一)未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6(四)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五)未曾有过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七)不是本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九)未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十一)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第十九条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一)身份证;(二)证券账户卡;(三)融资融券测试卷;(四)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五)个人信用报告;(六)工作证明;(七)收入证明;(八)A 股账户以外其他金融资产证明;(九)非金融类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等;(十)其他包括学历、职称和家人支持情况等。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提供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资料,其它资料由投资者选择提交。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条机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一)证券账户卡;(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五)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六)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八)投资者关于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文件证明,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文件或7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代理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十)融资融券业务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十一)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未能提供的,则需要投资者书面说明原因;(十二)财政部门核准或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编报说明)。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十三)新设法人提供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十四)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十六)机构投资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1)主要股东基本信息;(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证券投资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3)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成员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4)公司已制定的关于决策机制、决策组织及流程的各类制度;(5)有关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团队管理经验的各项材料;(6)有关公司在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与风控执行以及风控运作流程的相关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资者,由本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本公司自身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监控。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一)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投资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投资者无法履约的风险;(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强制平仓达2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三)根据本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投资者有可疑交易的行为;(四)投资者出具虚假申请资料;(五)投资者未完整提交关联账户信息;(六)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七)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所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八)存在不符合《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情形;(九)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除相关合同。第五章账户开立8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本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十个交易日之内到相应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如超过十个交易日未办理的,本公司将取消该投资者授信额度。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在本公司营业网点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融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本规则。投资者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以及相应的留痕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在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时,应当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填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名称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名称、关联关系和证券账户。本公司经确认后,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在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当日清算时为投资者做指定交易。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投资者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本公司在投资者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后,为其进行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只有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方可申请为其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本公司根据符合条件投资者的申请,直接为其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网点重新申报。第三十条本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投资者,本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投资者新进入“融券黑名单”的,本公司将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第三十一条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本公司禁止该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变动情况。由于投资者未及时申报或本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本公司报告。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网易电子邮箱,并告知投资者网易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网易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投资者第一次登录网易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将为投资者开通国泰君安 E.T.卫士USBKey(以下简称“USBKey”),以确保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投资者填写《国泰君安 E.T.卫士系列产品的申请协议》和《国泰君安 E.T.卫士系列产品风险揭示书》,本公司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为投资者开通 USBKey。第三十四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资金账户,可以通过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9(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本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三)股改限售股份和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四)转入的担保物(包括证券和资金)不超过投资者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的二分之一,不超过投资者全部资产的四分之一;(五)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10%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六)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本公司激活投资者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信用账户激活的条件为:(一)投资者的网易邮箱密码已修改;(二)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投资者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第三十六条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必须在本公司同时开立上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本公司不受理投资者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名称应当一致;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USBKey 及其密码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委托本公司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承诺保持 USBKey 的安全性,牢记交易密码及 USBKey 密码,并对交易密码及 USBKey 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通过投资者交易密码、USBKey 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愿的表示,投资者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八条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应到本公司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第六章融资业务第三十九条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资授信额度后,方可开展融资业务。第四十条投资者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合计。第四十一条融资利息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收,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资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利息,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利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资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 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以投资者当日偿还融资负债总额与当日新产生融资负债总额中的较小值为准,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10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可以融资的资金,在本公司提供的可供融出的资金范围内,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本公司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融资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十四条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公式为: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对本公司的融资负债。第四十六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卖券还款时,须偿还相应的逾期息费、罚息、利息及管理费。顺序为先偿还逾期息费和罚息,后偿还利息、管理费和融资本金。第七章融券业务第四十七条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券授信额度后,方可开展融券业务,投资者所能融入的证券种类和数量由本公司每个交易日在互联网网站(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融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第四十九条因融券卖出证券终止上市交易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情形,本公司与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融券本金负债现金清偿金额公式为:融券数量×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第五十条融券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每日融券费用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融券费用,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每日融券费用=融券费率×每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每日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折算,直至该证券复牌,即当日收盘价=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第五十一条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占用证券的天数计收,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息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五十二条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证券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 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标准为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同证券当日偿还发生金额与融券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按不同证券品种进行累计,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五十三条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标的证券的评级和折算率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公式为: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项。其中,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项由本公司根据标的证券的评级确定。第五十四条融券交易中,信用证券账户当日累计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融券授信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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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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