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三包时间规定:包括运费吗?

  &上门费&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想必都不陌生。超过三包期的家电出了问题,要想请厂家上门维修,就必须交上一定的上门费才行;家里用了几年的空调漏水想修修,自己找人维修,也要交给维修店师傅一些上门费。实际上,上门费的收取已经成了相当普遍的一个现象,从十几元到几十元甚至到百十元,上门费的金额也是有多有少。那么,上门费的收取有什么规定吗?有没有统一的标准?消费者应该怎样避免因上门费起冲突?对此,记者进行了了解。
  现象 &上门费&收取很普遍
  前不久,家住开发区天安新村的张女士家里的洗衣机出现故障,虽然已经超过三包期,但是张女士还是与厂家取得联系,请他们派人来修理。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发现,原来洗衣机的出水阀电磁铁出了问题,于是更换了新的部件,同时更换了过滤网。在结账的时候,维修人员为张女士出具了收据,上面显示:出水阀电磁铁29元,过滤网1元,共收65元。这是怎么回事?维修人员告诉张女士,35元是&上门服务费&。
  对于这种说法,张女士感到难以理解,&厂家一开始并没有向我们说明有这项收费,现在这台旧洗衣机总共才值多少钱,修点小毛病就要65元,真是太不值了。&
  无独有偶。家住城市主人小区的商先生近日也向记者反映,家里的空调漏水,因为已经超过三包期,他从网上试着找了几个家电维修工,结果对方均声称要支付上门费才肯前来维修,&有的要30元,有的要50元,我问了好几个都是这样,最后只能选了一个要的最少的&。后来,因为感觉空调没有修好,商先生想让维修工人过来再检查一下,结果对方声称同样需要缴纳上门费才行,不肯花钱的商先生最终选择了放弃。
  采访中记者发现,上门费的收取其实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超过三包期的产品,不管是厂家还是维修点,只要是上门服务都要收取上门费。而即便是三包期内,如果不是质量问题而是人为所造成的,很多厂家也会在提供售后服务时收取上门费。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维修人员都不会给上门费开具发票,最多只是应市民要求列张收据。
  调查 街头维修点收费较为随意
  走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在上门费收取方面,一般情况下,厂家都会有自己的规定,金额普遍在几十元左右。但是,对于街头维修点来说,如果要上门服务,其收取的上门费则往往较为随意,从几十元到百十元,任凭店主定价。
  11日下午,记者来到我市某著名品牌家电企业售后服务中心。刚进入大门,记者就看到了墙面上悬挂的服务项目和材料收费标准明示,上面清楚地标注了家电维修中每一项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在该明示右下角还对&上门费&进行了详细标注。其中,市区为10元,郊区、乡镇为15元,县域为20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全国统一。
  接下来,记者来到柳园南路某居民区某家电维修店,店主告诉记者,只要是上门服务,不管有没有维修,都要收取上门费。该店主还告诉记者,上门费的收取根据里程多少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都是几十元,如果是到开发区等较远地方,收费可达百元甚至更多。记者随后走访的几家街头家电维修店情况都大同小异。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除了家电维修,还有很多方面都要收取上门费:水管维修、下水道疏通、开锁&&在很多情况下,相对于正规厂家,私人收取上门费都较为随意,收多收少都是经营者自己定价。
  说法 上门费收取无统一规定
  那么,上门费收取到底有没有统一规定呢?对此,记者联系物价部门及业内人士进行了了解。
  据业内介绍,&上门费&的收取其实完全是一种企业行为。比如,在家电维修行业,各种电器维修行业内都有详细的维修标准,但这只是指导性和参考性的,具体执行起来还是企业自己说了算。修补人员上门修补,需求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发作一些交通费用,假设发现商品没有问题,或许不需求替换零配件,那么维修部就没有了收益。为了不让修补师傅&白跑一趟&,只好不管修不修都要收取&上门费&。对于街头维修点来说同样如此,上门费其实就相当于&路费&,只要是上门进行了检修,那么就应该适当收取这笔费用。
  此外,我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计划经济之后,作为非垄断行业的家电业,有着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物价部门并没有相关文件就家电维修上门费用做出规定,&就像汽车维修一样,也同样对市场放开,不再受部门管制&。
  由此看来,收取&上门费&的行为也有其合理性,但关键是要向消费者讲清楚,同时收费要适当。一般情况下,厂家上门维修,若是超出三包期的产品,必须先向客户出示收费标准,经客户同意方可进行维修。但是,许多家电品牌都是把售后维修效力外包给一些家电维修公司,维修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收取维修费用,所以可以出现维修人员私自哄抬报价的表象。消费者遇到维修人员漫天要价时,可以据理力争,拒绝恶意要求,并拨打厂家售后电话咨询。对于街头维修点,则可以货比三家,选择价位更合适的一方。一般而言,品牌机的零部件价格,公司都有明确规定,建议去正规的维修店维修。
  业内提醒,不论在三包期内还是超出保修期,消费者在维修家电之前应该致电专业售后或正规维修网点,就费用问题进行咨询,根据实际需要判定如何维修,以免后期因为上门费产生矛盾。记者还了解到,家电维修行业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维修金额在10元以上,厂家或维修人员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而不是让消费者自己持收据到公司去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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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三包& 这几种常见问题您了解吗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新三包规定从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常见问题:
  1,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
  2,三包第十五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据此,产品在三包期内维修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应让消费者承担。
  3,三包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当家电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千万不要私自拆动,也不要找非厂家指定的维修部维修,而要到厂家指定的维修地点,由专业的维修人员维修。
  (记者 张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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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新闻网出品“三包”期内修电脑维修运费谁买单 -四川在线-消费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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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修电脑维修运费谁买单
  晓斌维权  今年10月,李先生在某电脑专卖店花9860元购买了一款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3个月,这电脑就频频自动关机。李先生便将电脑送到了该品牌维修点。一个月后,李先生按照约定去维修点取电脑时,维修人员表示电脑故障是免费修理,不用付修理费,但送电脑到本部去维修的60元运输费需李先生支付。  李先生很纳闷:这电脑是在“三包”期内出现故障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商家来支付,凭什么要我买单?  晓斌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的有关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运输等合理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因此,经营者向李先生收取的所谓“托运费”属不合理收费。  消费者在送修商品时要当心,一些经营者以收取运输费的名义逃避自己的“三包”责任,向消费者转嫁不合理费用,或者干脆伪造运输费收据,欺骗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要及时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大商店,并索要发票,要求商家认真填写三包凭证;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核对所购商品是否与商家宣传和说明书所介绍过的相一致,若不一致可要求索赔并举报。  消费者在三包期内修理电子产品时,一定要到有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认定的厂家授权的特约维修点去进行维修。维修时,首先要求维修者当面指出问题故障,要提供相关登记单据,维修超过三包规定的时间要提供备用机,维修后要有维修记录和凭证并填写到三包凭证中去。消费者因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赔偿。本报记者黎藜¥8600 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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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售后服务三包政策,是指哪三包?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相关知识拓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 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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