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转区以及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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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市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
(一)养老保险
1、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
2、对于2010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3、对于2010年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4、2010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5、截止到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
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三)生育保险
因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调整生育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
(二)在职介、人才机构的存档人员应及时将基数差额存入相应银行卡。已转出原缴费所在职介、人才机构需要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从其申报的缴费银行账户进行征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费基数补差人员的数据由劳服通过优惠政策子系统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统一征缴。
(四)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五)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
五、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调整工作,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经(代)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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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 & 300万人10月起补缴社保基数差额
300万人10月起补缴社保基数差额
[导读]:市社保中心公布了今年4至6月各项基数差额补缴和补发待遇的具体方案,从10月8日开始办理。据悉,这是本市首次出现集中补缴。凡是缴费基数低于今年下限、高于上限11178元的参保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约涉及300多万人。
  由于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7月正式公布,比往年迟到了3个月,直接影响到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了今年4至6月各项基数差额补缴和补发待遇的具体方案,从10月8日开始办理。据悉,这是本市首次出现集中补缴。凡是缴费基数低于今年下限、高于上限11178元的参保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约涉及300多万人。  补缴方案  三类人群需补缴  总体来说,并非所有参保人员都在此次补缴之列,缴费工资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和2009年缴费基数上限11178元之间的,均不必调整。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1、在职职工:  需补缴范围: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11178元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往下看,下一页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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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23关于确定2009年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确定2009年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缴费基数的通知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
绍市社保〔2009〕19号
关于确定2009年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09〕34号)精神,现将2009年度市区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缴费基数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1.200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77754元的,2009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6479元确定;低于15550元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1295元确定;扩面企业职工选择缴费基数40%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63元确定。2.根据国发[2005]38号及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2009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310元、388元、777元、1166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二、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08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77754元的,2009年度月缴费基数按6479元确定;低于25918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159元确定。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1.200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77754元的,2009年月缴费基数按6479元确定;低于25918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159元确定。2.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107元/人•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仍为5元/人•月。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2008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85695元的,2009年缴费基数按7141元确定;低于34000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833元确定。2.离退休(退职)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30元/人•月征缴。五、其他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2.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请问下: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_百度知道
请问下: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请问下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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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在职职工当月上交5险 当月享受医疗保险 在不断交的情况下 享受生育产假后 由单位上报材料 享受政府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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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哈市上调医疗工伤生育险缴费基数 缴费差额补收
09:41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点击:
根据市统计局公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及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自4月起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74元,月平均额为3481.17元,分别比
  根据市统计局公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及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自4月起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74元,月平均额为3481.17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309元和442.42元。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2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调整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在收缴6月份医保费时,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至5月的缴费差额;在收缴7月份医疗、工伤、生育三险费用时,补收参保单位4至6月份应缴费用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日至5月14日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或以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一次性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需参照新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补缴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差额。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暂不进行调整,待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完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统一调整,自2013年4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责任编辑:李玮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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