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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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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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出版
玉环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号)
玉环县2009年至201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结果
(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浙江省审计厅统一安排,自日至5月20日,玉环县审计局对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管理的2009年度至201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事业职工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养老”和“事业养老”),本次审计主要以企业养老为主。企业养老与事业养老基金已全部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一起实行“五费合征”。养老保险缴费除少数参保人员直接到社保中心缴纳外,绝大部分由玉环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地税局)征缴。具体征缴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按月征缴。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即单位缴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县地税部门若无法确定企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时,均按分行业每百元产值所占工资含量确定工资总额。2009年和2010年对大部分企业按当月营业收入乘以相应的行业每百元产值所占工资含量确定工资总额,再将其乘以单位缴费比例预征单位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度终了后再汇算清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地税部门按照社保中心提供的应征数向单位征收,由单位从应付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最高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缴费比例:企业养老单位缴费比例2009年1月至2月为17%(双低标准为12%),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12%(双低标准为12%),个人缴费比例2009年、2010年均为8%;个体户及自由就业者2009年1月至2月为20%,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18%;事业养老2009年、2010年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2%、4%。  参保情况:企业养老2009年末和2010年末参保人数分别为92661人、112732人,实际缴费人数分别为78171人、84271人,领取养老金人数分别为7365人、8133人。事业养老2009年末和2010年末参保人数分别为5632人、5701人,实际缴费人数分别为4584人、5214人,领取养老金人数分别为1048人、1096人。  据社保中心会计报表反映:企业养老2009年初基金结余71815.04万元,2009年和2010年当期收入56723.18万元,当期支出26964.65万元,2010年末基金结余万元,其中:定期存款96045.17万元,活期存款5529.22万元,其他结余-0.82万元。事业养老2009年初基金结余12554.54万元,2009年和2010年当期收入7487.41万元,当期支出4840.78万元,2010年末基金结余15201.17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度、2010年度养老基金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企事业养老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我县社保经办机构基本能够及时落实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相关政策。一是根据上级指示分三年三次临时下浮企业养老保险费(即各年度集中减征一个月保险费),2009年、2010年减征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分别为1216万元、783万元。二是及时根据情况下调企业养老单位缴费比例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个人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7%下调为12%,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下调为18%。三是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2010年根据浙劳社老〔2010〕3号文件,对6919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月增支出101.06万元。另外社保经办机构在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为民办事等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如为完善网上申报服务系统,社保中心开发了网上工资申报等软件;&为方便个体参保者缴纳社保费,社保中心与地税部门多次协商后,为个体参保者增加了选择采用“一户通”系统按月扣缴社保费等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养老参保率及缴费基数偏低  审计抽取13家企业调查核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调查结果:2010年末,13家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合计7094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只有3269人,平均参保率为46.08%,其中参保率最高的企业为83.85%,最低的企业为12.01%。13家企业2010年12月应发工资即单位工资总额为2020.97万元,月人均工资为0.28万元,而社保核定上述企业的月人均工资为0.14万元,仅占实际工资的50%。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第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二)未建立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  至2010年末,我县尚未建立养老保险资金多渠道筹资机制,也没有设立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养老基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存款的利息收入。县财政除对离休人员的工资、军转干部进行补助,对退休干部发放每年每人250元的春节慰问金外,没有从收缴入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渠道提取财政资金用于充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点“要进一步落实多渠道筹资机制,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渠道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主要原因是我县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大。  (三)部分人员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未达到省规定  1.双低标准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未达到省规定。  从2009年3月份开始,我县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7%下调为12%,与“双低”标准的单位缴费比例一致;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正常标准为8%,“双低”标准仍为5%。“双低”标准的职工个人缴费5%比例与浙江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号)&第10点“从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从日起要统一提高到8%”的要求不符。  2.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未达到省规定。  我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最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这与《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第5点“从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9年起全部到位”的规定不符。另外,2008年新修改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也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最低为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审计抽选2010年12月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汇总分析,当月有缴费记录的共有17573人,其中个人缴费基数为百分之六十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374元)的有2人;为百分之八十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832元)的有17345人;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90元)的有225人。当月若全部以2009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2418元为缴费基数,当月可多征养老保险费183.62万元;若只将当月缴费基数中少于百分之八十的我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35元)的人员以1935元为缴费基数计算,当月可多征养老保险费32.1万元。  (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置不合规  审计检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情况时发现:至2011年3月末止,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拥有三个财政专户,分别开设于三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其中,工行县支行的财政专户于2009年之前开户,定期存款86000万元,活期存款856.68万元;农行县支行的财政专户于2009年7月开户,定期存款11079.03万元;上海浦发行玉环支行的财政专户于2011年3月开户,定期存款4844.7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两个专用账户:(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的规定。  (五)信息系统管理不规范  1.业务数据不完整。审计查询发现个人缴费明细表中,1998年之前的缴费记录及缴费金额很少。如审计查询结算年为1996年之前的缴费金额为0元,1996年、1997年缴费记录分别为9条、17条,缴费金额分别为3644.37元、5711.42元。主要原因为1998年之后才开始使用电子记录保险信息,但1998年之前纸质信息没有补入电子信息。  2.系统到账约束条件设置不科学。  审计抽取2010年单位欠缴保险费10万元以上企业,查询汇总上述企业2010年在个人缴费明细表中反映的单位及个人缴纳保险费金额分别为1342.21万元、831.73万元;而其在地税征收入库表中反映的单位及个人保险费实际入库金额分别为642.96万元、820.89万元;相差分别为699.25万元、10.84万元。单位及个人养老保险费地税征收数与社保中心个人缴费明细表中的记录数严重不符,部分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虽欠费,个人缴费明细表中却反映已到账及已缴费,主要原因是系统到账约束条件设置不科学。  (六)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无对比性  审计根据社保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费明细表查询汇总2009年、2010年养老保险费收入情况,并将其与会计报表对比,结果显示两者相差甚大,无对比性。如业务系统中反映2009年、2010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分别为22568.34万元、27935.61万元;而会计报表中显示的收入分别为21676.89万元、30577.76万元,分别相差891.45万元、-2642.1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社保系统到账约束条件设置不合理;二是2009年、2010年地税部门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额,导致保险费应收与实收无法对应。  (七)2010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欠缴严重  审计将社保中心中反映的各月份地税应征养老保险费与地税反馈的实征数通过单位编码及对应结算年月关联查出,至审计日止,2009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欠缴金额共计173.73万元,其中单位欠费有207家,欠收金额131.35万元,个人欠收42.38万元。2010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欠缴金额共计2738.13万元,其中单位欠费有2486家,欠收金额2675.82万元,个人欠收62.31万元。2010年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欠收远远高于2009年,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养老与其他四项保险实行“五费合征”后,县地税部门根据企业自行申报的保险费扣缴,年度终结后再根据社保中心应征数汇算清缴。审计抽查企业发现13家企业全部是先根据当月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申报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导致年度各月养老保险费应收金额与实收金额无对比性。因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至审计日止各家企业均尚未汇算清缴保险费。  三、审计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应保尽保。为使社保政策深入人心,社保经办机构应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宣传效果。  (二)吃透社保相关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另外,建议县政府按省规定标准修订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社保信息管理系统,补齐1998年之前数据并修正系统条件设置,确保业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与财务数据的对比性。  (四)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社保征缴模式,县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保中心各月发送的征收额对比企业自行申报的社保费按时足额扣缴社保费。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县社保中心作了以下整改:  一是出台企业申报缴费工资政策,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1年开始实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登记和待遇享受的规定》。文件规定我县各参保企业必须于6月30日前如实申报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逾期不申报的,将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工资。针对标准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未达到省规定,考虑到这两年企业不景气,省里一直在为企业减负,打算2013年企业状况有所好转时再提高。  二是改变社保基金征缴模式,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县社保中心会同地税部门赴温岭调研后,对原先征缴模式作出适当修改。修改后征缴模式为:县社保中心每月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参保险种核算出单位社保费应缴额发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对企业销售带征的社保费与应缴额进行比对后根据从高原则征收,如保费不足则直接从企业银行账户上扣足入库,以保证社保基金按时足额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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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玉环专题06玉环县2009年至201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结果为什么工资扣除养老保险基数和实际缴纳的基数不同_百度知道
为什么工资扣除养老保险基数和实际缴纳的基数不同
提问者采纳
要么是你的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了,要么就是你的平均工资超过缴费基数上限了,
工资中扣除的是400块钱,是按4000多的基数算的,可是个人保险实际缴费基数是1600多,这是怎么回事啊,麻烦再给我说下好吗
首先明确这400是养老保险个人负担的部分,还是你每月工资里面所有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不知道你是哪里人,各地方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是不一样的。以北京为例,某人上年平均工资1600,社保要求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是1869,养老保险要按照1869为基数扣钱,医疗下限2803。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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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是不符合的话那就要找你公司人力部门了,每年4月份调整基数,
一般来说只会越来越多
生活水平高了 国家以后给你的钱也会多 毕竟要考虑通货膨胀人民币升值的因素 老龄化增快 国家的负担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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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卡上金额为什么与实际缴费不符_百度知道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卡上金额为什么与实际缴费不符
提问者采纳
根据9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至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从明年开始,对在职人员来说,个人帐户由11%变为8%,实际个人缴纳部分不变,但原先单位要交的个人帐户的3%,现在不交到个人帐户了,而是划入社会统筹。此举是为了鼓励在职人员长期缴费,因为社会统筹部分在退休后统一给付时才能拿到。
养老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现在大致是这样的:
个人帐户(到期时的个人帐户额/120%)+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另外,为了体现缴纳年限的区别,也有一种说法是只有交满20年才能拿到上述公式的那么多基础养老金,比如,交15年的拿到的基础养老金是平均工资*15%,以后每连续多交满一年,多1%,直到20年。所以交多交少,拿到的部分也就个人帐户部分有区别,基础养老金是差不多的。
你作为自由职业者,不存在单位代缴的问题。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可以的。但是给付标准费率要看各地政府的自行规定,因为目前各地平均工作都是不一样的,还可能会随年度调整变化。但是要注意,只有连续缴纳15年以上,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可以领取。否则,就只有个人帐户的及利息部分,无法享受到那时的统一给付标准(这其中还有社会统筹)。
当然,社会养老保险不会脱离社会保险的性质,只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所以总体来说不会有多高,按最低鉅乔顿邵塥扔舵刍罚畏标准交最后拿到的估计也就和最低工资差不多。有能力的话,你可以再选择商业保险,以使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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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
&&&&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权益,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当地经办机构、公共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本办法一、二条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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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的公告
&&&& 为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以及续保和补缴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日以晋人社厅发〔2009〕6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标准&&&& 属单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月补缴额为306.30元,其中:单位部分218.80元,个人部分87.50元。&&&& 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的,月补缴额为218.80元。&&&&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一) 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二) 原城镇劳动(即从城镇招收的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三) 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四) 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职工原始档案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填制《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的补缴手续可从简。&&&& 五、补缴养老保险费执行时间&&&&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全省一律截止到2009年底。&&&& 六、续缴办法&&&& 对已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各市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严禁出台养老保险“土政策”,否则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咨询电话&&&&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198193&&& 2198246&&&& 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231973 &&&&&&&&&& 特此公告 &&&&&&&&&&&&&&&&&&&&&&&&&&&&&&&&&&&&&&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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