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农民工杭州养老保险补缴中途断的部份可补缴吗? 如何补缴?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若干文件&&(我最近遇到的紧急问题答案都在这里)
关于落实《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缴纳的范围
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为使用的农民工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窗口职责分工和缴费额核定
(一)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定点办理。按照市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建筑〔号)的有关规定,市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窗口(以下简称市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登记,申报核定工伤保险费;区(县)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坐落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窗口(以下简称区(县)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登记,申报核定工伤保险费。市工伤保险窗口按日将市区(县)工伤保险窗口建设项目登记、工伤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传送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日将建设项目缴费到帐情况传递给市工伤保险窗口。
建筑业企业长期使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津劳办〔号)规定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不按本《通知》规定重复缴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撤销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经办窗口。
(二)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登记、缴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建筑工程项目合同;
4.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5.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三)工伤保险窗口按照总承包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核定建设项目月人均缴费基数、月均用工人数、工伤保险缴费额,出具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总承包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结算手续。其中:月均用工人数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人均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核定;月人均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申报。
三、农民工备案登记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农民工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
办理农民工备案的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当月未进行备案的农民工,可在次月进行补备案。未备案期间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可由总承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为其补办备案手续。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施工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安全监督站或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同时,应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向社会保险分支机构书面备案。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备案的,可通过传真或电话将工伤事故、伤亡人员、医疗救治等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日内补办工伤事故备案手续。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持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确认证明》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等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的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工伤人员登记手续。
四、农民工工伤待遇
(一)建设项目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核定或总承包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月均缴费工资作为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农民工月均缴费工资低于工伤发生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二)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可随施工企业转入其他建设项目,亦可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支付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应在每年一月份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证明,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三)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伤情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按照上述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办理待遇手续。五至十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时,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建筑业工伤证》变更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四)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可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五)建筑项目合同期满,因不可抗拒原因工程尚未竣工的,农民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尚在停工留薪内的,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要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严格审查管理
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监督和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的,一律不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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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综合费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征收的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比例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农民工应当自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3.5%的费率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90号)的规定,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也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至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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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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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津劳办〔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辖区内从事项目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应包括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项目按合同工期缴费,其提取和缴纳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的费率)。工程期内缴费工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计算,但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予以补齐。
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平均缴费人数。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照上述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重新计算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持保修合同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有效顺延到工程竣工或保修期满,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落实实名制管理,审核汇总在建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人员名册,报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施工现场人员的动态管理。
  七、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雇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或施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施工企业持由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核发建筑业工伤证明手续,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证明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八、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等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发基数。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九、领取长期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施工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手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长期支付工伤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建筑业工伤证明由施工企业负责收回。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施工企业应当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其亲属。
  十一、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有效期内已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施工企业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总承包单位未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总承包单位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充分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
  十三、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开通12333农民工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农民工举报投诉制度。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安全监督备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监督备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六、为了防止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每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0%作为预防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安全摄像监控等安全设施和质量安全站设备配置、农民工培训、安全监督管理等。预防费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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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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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是否要补缴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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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是1999年在东莞谢岗镇某工厂上班,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也没有买保险。2008年,按国家规定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购买养老保险。我父亲2015年2月就满60岁退休了,但购买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足7年,无法领取养老金。&&&现在,我想请问:&&(1)国家和广东省有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单位给我父亲必须要补缴年的养老保险?&这样,2015年我父亲就可以合理、合法的达到购买满15年的要求了。&&&(2)我父亲问过公司和谢岗社保局,他们都说2008年之前东莞没有强制规定,可买也可不买,而且东莞是从2002年左右才开始要求企业统一购买保险的。这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吧?&因为我父亲是公司第一个退休的,公司就来敷衍我父亲。&&&(3)要公司补买养老保险,首先要认定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吗?&其法律依据是1995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吗?&是否只要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那根据1995年的劳动法,公司在1999年就违法了,须跟我父亲补充签订年的合同,进而购买养老保险?&&&&&(4)我和我父亲看了下法律文件,也不太明白。请问,好像说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不能追究年之间的事情,只能依照1995年的劳动法。但具体是哪个条款规定,可以认定公司从1999年开始就应该跟我父亲签合同,并且购买保险。&&&(4)如果公司要补缴保险,具体到东莞的规定和细则,是补缴年,还是2002年-2007年的呢?&&&&十分感谢!!
回复单位:
谢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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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镇社保分局调查,情况如下: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号)第二条有关“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
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
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且最早不超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实施时间1998年11月,你父亲的情况是1999年在某工厂上班,但没有劳动
合同,一直到2008年开始参保,有一段1999年至2007年有参加工作而没参保的时间段,企业和员工双方同意补缴下,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入职表、身份证的原件及
复印件,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我镇社保分局监察股作进一步核实其事实劳动关系,以核实的结果来确定能否补缴1999年至2007年的参保时段。
谢岗镇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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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社发〔2015〕9号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县 财 政 局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镇财政所、社事中心,玉蟾街道财政所、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解除农民工的养老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和泸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5〕7号)精神,我县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抓住农民工集中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通过集中宣传、集中经办,动员尽可能多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农民工(凡年龄超过60周岁均不得转移),可按54号和28号文件规定,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在我市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
(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参照执行(下同)。
二、缴费标准
(一)一次性补缴年限及标准
凡在日前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018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附件2)。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农民工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一次性补缴费不分摊到自然年度,缴费指数按一次性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其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用于抵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泸县从2009年12月开始实施新农保,我县农民工若已缴2009年新农保费用,可自愿选择从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4年(也可少缴几年),本次补缴后将不能再对2009年至2014年任意年份再进行补缴。
参保时间确定为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转移后需从2015年起逐年或累计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新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在日前参保的,可补缴2014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执行,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逐年缴费标准
农民工由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以及新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费率为20%。在2015年缴费标准出台以前,农民工可按预缴费标准(附件2)缴纳20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发〔号文件有关个体参保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持有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人员,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
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三)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月23日至2月1日)
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确保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一是在1月31日前组织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各镇(街道办)应在春节前召开村、社区干部动员会,安排部署本项工作;村、社区应在春节前或春节期间召开农民工座谈会,确保政策传达到基层。二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手机信息、村村响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政策。村村响宣传资料由县社保局统一制作,各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播放时间为2月1日至3月31日,一日三次。三是由县社保局统一制发政策解答和缴费申请表(附件3、附件4)等资料,各镇(街道办)、村(社区)将政策宣传至每一个城乡居民家庭,确保宣传全覆盖。四是各镇(街道办)、村(社区)在显著位置至少分别书写或悬挂宣传标语2条以上,并且在宣传栏张贴或书写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二)参保缴费阶段(2月至3月底)
县人社局按泸市人社发〔2014〕3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各镇(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经办农民工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参保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在各镇(街道办)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即可顺利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无银行卡的参保人员,可在县社保局(政务中心社保局窗口)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以后年度可通过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等方式缴费。各镇(街道办)劳动保障所应认真填报《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附件5),并于每周四(节假日顺延)下午下班前,将《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附件6)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附件5)纸质件和电子件上报县社保局综合股,县社保局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汇总上报市社保局。
(三)总结报告阶段(4月1日至15日)
各镇(街道办)要认真总结本镇(街道办)专项行动的经验、成绩和不足,于4月10日前,报县社保局综合股。县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办)专项行动工作的经验、成绩和不足撰写总结报告,填报《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附件6),于4月15日前,一并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抄报市社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办)要深刻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对解决农民工的养老后顾之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根据各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村级组织要狠抓落实,增添措施,确保成效。
(二)广泛宣传、形式多样。各镇(街道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发挥基层工作平台的作用,把专项行动的各项政策、经办程序向农民工作深入广泛的宣传,让群众明白政策,熟悉流程,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三)严肃纪律、从严要求。各镇(街道办)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自行其是,各级负责人、经办人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组织检查。各经办机构、经办网点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刷卡缴费,不得收现金,禁止收任何手续费和搭车收费。缴费必须直接缴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严禁假借其它任何账户收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费,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从严处理。
(四)确保稳定、做实民生。各镇(街道办)要分级做好维稳预案,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维稳责任。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收集有关反映,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涉及稳定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理,确保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培训、强化督导。县人社局将对各镇(街道办)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宣传是否全面深入、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经办是否方便高效、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让人民群众满意。
附件:1.泸县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览表
3.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4.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5.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
6.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
7.专项行动宣传标语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县 财 政 局
泸县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杨双全(泸县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 宋代清(泸县人社局副局长)
秦剑华(泸县社保局局长)
金 季(泸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 员: 邹忠权(泸县社保局副局长)
罗元梅(泸县社保局副局长)
卢泽兵(泸县城乡居保中心主任)
邱忠利(泸县人社局基金监督股股长)
邱 益(泸县人社局社保股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邹忠权任泸县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协调安排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相关事宜。
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览表
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年限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抵扣金额
实际缴费金额
2014年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缴2年金额
一次性补缴3年金额
一次性补缴4年金额
一次性补缴5年金额
一次性补缴6年金额
本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
一次性补缴金额减可抵扣金额
备注:此表为专项行动期间的缴费标准,凡在日前补缴的,统一按此标准缴费。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5年预缴费标准表
月申报缴费基数
月缴费本金
年缴费本金
备注:在2015年缴费标准出台以前,农民工可按此标准缴纳20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未参加过城乡居保、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填写
我未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按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精神,我自愿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提供的身份证信息真实,若有虚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已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填写
我已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超过60周岁,按川人社发〔2013〕54号、川人社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我自愿以个体身份,将城乡居保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共 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参保信息真实,若有虚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审核意见(未参加过城乡居保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经审核,该同志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正常缴费 年,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同意本人补缴 年。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填好相关信息后持此表、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或区县社保局等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可享受比城乡居保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死亡待遇),可维持退休后在城镇养老的基本生活,解除养老后顾之忧。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养老金达1519.5元。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凡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内、没有参加城乡居保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参加了城乡居保的农民工,可申请将城乡居保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正常参加城乡居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农民工从城乡居保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及标准有哪些规定?
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农民工,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时间记载为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其中:2011年、2012年开始实施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合江县、叙永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从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4年底,其参保时间确定为日。
凡在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为49018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即:每年最低3924元,最高9804元,补缴多少年就按多少倍计算。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抵缴。
四、农民工未参加城乡居保、直接参加企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未参加城乡居保、直接参加企保的农民工在日前参保,补缴2014年养老保险费的,按2014年缴费标准执行,最低缴费标准3924元,最高9804元(应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日以后参保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逐年缴费标准是多少?
逐年缴费标准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至100%(由自己选择)&20%。
六、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一是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参保时间确定为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根据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保时间确定为日后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逐年缴费至满15年。
八、农民工如何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社事中心)办理转移和参保手续。无银行卡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保局(政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转移和参保手续。
九、城乡居民是否可按农民工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政策与农民工参保政策完全一致,可参照执行。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
登记单位:
身份证号码
直接新参保人员缴费金额(元)
城乡居保转企保
城乡居保正常缴费年限(年)
补缴年限(年)
应缴金额(元)
抵缴金额(元)
实缴金额(元)
备注:1. 此表由各级经办人员在经办时逐一登记填写。
2. 表中“实缴金额”=“应缴金额”-“抵扣金额”。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
填报镇(街道办): 填报日期:
镇(街道办)
参保总人数(人)
城乡居保转企保
人数(人)
实缴金额(万元)
入账金额(万元)
人数(人)
应缴金额(万元)
抵扣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入账金额(万元)
备注:1. 表中“参保总人数”=直接参保中的“人数”+城乡居保转企保中的“人数”。
2. 城乡居保转企保中的“实缴金额”=“应缴金额”-“抵扣金额”。
3. 各镇(街道办)要于每周四(节假日顺延)下午下班前,将此表上报县社保局综合股,联系电话:8171005。
专项行动宣传标语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
年轻时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鼓励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只要你没有超过退休年龄,就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解除进城养老后顾之忧
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精彩人生始于劳动,美好生活源于社保
参加社保意义大,生老伤病有保障
外出打工有风险,参加社保可化解
外出打工贡献大,养老保险回报高
年轻时参加社保,年老后衣食无忧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保是幸福之源
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保险最可靠
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参加企业社保,胜过养儿防老
咨询社保政策,请拨打12333
中共泸县奇峰镇委员会、奇峰镇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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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四川易极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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