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管理扣除转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 、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余额不足向学校借款 、管理扣除转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收入、 工会经费扣除标准偿还学校欠款怎么做分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
税前扣除项
  一、工资的扣除
  l、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从2000年开始,其工资扣除标准盈利企业月人均800元,亏损企业月人均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计税工资限额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黔地税发(号第二条第一款
  2、经批准实行工效拄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文
  3、事业单位工资税前扣除办法
  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领取了事业工资以后又取得生产经营部分的工资,其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是:
  (1)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黔财税字(1998)第26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其事业工资已高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的,按事业工资标准在税前初除,经营工资不充许扣除。
  黔财税字(1998)2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二者之和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一致或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黔财税字(1998)26号文第五条第三款
  4.事务所人员工资税前扣除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
  (1)事务所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1999) 第19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2) 事务所工作人员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的,其事业工资同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的,按事业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营性工资不允许扣除。
  黔地税发(1999)第19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3) 事务所工作人员,在领取事业工资后,又取得部分经营性工资,二者之和与我省计税工资标准一致或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4) 实行收入分成制工资(即:工资费用包干制)的,可在事务所业务收入35%内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一条第二款
  (5)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日起按新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即:盈利单位按月人均800元扣除,亏损单位按月人均600元扣除,实际发放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低干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一条第三款
  5、实行提成工资的,按职工与本单位签订的提成合同中的提成工资额扣除,提成工资额中未包括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与补贴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与提成工资额一并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二条第三款
  6、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必领同时具备的条件是:(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国税发(2000年)2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
  7、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财税字(号文第二条
  8、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酬金扣除办法
  勘察设计单位计提列支的&业余设计酬金&属工资性支出,从日起发放时纳入计税工资总额一并计算,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函发(1999)第125号文第一条
  二、企业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标准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应分别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按上述比例计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2、软件生产企业的培训费用,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实际发生额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第二条第六款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l、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缴纳并实行抵如的企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净额计算扣除,其他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计算扣除(扣除标准见附表)。其计算公式为:业务招待费=销售(营业)收入x扣除率+增加额。
  业务招待费超额累退扣除表
  销售收入 扣除表 增加额
  1500万元以下的 5%o 0
  1500万元至5000万元 3%o 3万元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 2%o 8万元
  10000万元以上的 1%o 18万元
  黔地税一字(1995)5号文第八条
  2、为适应代理进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外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l995)56号文执行,即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继续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黔地税直字(1996)第0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取得应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国税发(1999)65号第八条第六款
  四、拨缴工会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几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
  五、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和除
  l、全民企业实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固定职工参加保险统筹的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一字(1995)05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2、事务所的人员(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统筹和参加社会保障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及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税务部门允许列支的工资总额的25%以内计提扣除,实际没有交纳和不能出具缴款凭证的,不允许扣除。计提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购买约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得重复扣除。
  黔地税发(号第二条第一款
  六、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的如除
  根据省人民政府(94)第8号令规定,职工待业保险金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算和除。
  黔地税一字(1995)第05号文第五条第二款
  七、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为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费,凭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险费凭证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三条第二款
  八、坏帐准备金及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l、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工业及交通、运输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o&5%o计提扣除,其他行业掌握在3%o以内计提扣除。
  《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及企业财务制度
  2、商品削价准备金从1994年1月I日起由原按销售收人5%o计提改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扣除,即按企业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3&5%o,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黔地税一字(1995)第05号文第七条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扣除
  纳税人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十、行业会费的扣除办法
  1、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可按企业营业(销售)额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按比例计算超过l万元的,只能按 l万元限额计算,凭工商联合会出具的缴款凭证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结余的会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会员自愿多缴会费或赞助商务活动的经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第三条第三款
  2、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上交给本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费凭缴费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十一.纳税人计提上交管理部门(总机构)行政管理费的扣除
  l、纳税人支什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
  国税发(1996)l77号第(5)条
  2、预算外国有企业上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可执行&按销售收入(经管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7%计提行政管理费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原则上不执行《总机构提职管理费税前加除审批办法》。如这些企业中确属设有总机构需要提取管理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一经批准执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办法的,同时应停止执行原有提取行政管理费办法。
  黔地税发(1997)38号
  3、国有预算内企业,按财政审批核定管理费税前扣除。
  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一字(1996)14号
  4、事务所按规定上交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业务收入总额的0.7%计提上交主管部门,提而朱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号第三条第三款
  十二、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1、经营租赁是指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由于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视同承租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日,因此,承租企业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1997)38号
  十三、企业职工年度内冬季取暖补助的扣除
  企业职工年度内冬季取暖补助的扣除允许一次性在每人300元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职工年度内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企业职工年度内防暑降温费允许一次性在每人150元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职工年度内劳动保护费扣除
  企业职工年度内劳动保护费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按照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发放,企业根据主管部门或行业标准列支的劳动保护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六、纳税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什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扣除
  纳税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什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三条第六、七、八、九款
  十七、住房公积金的扣除
  1、按现行规定,企业出资的5%(计税工资金额5%比例计提)允许在&管理费用&列支
  黔地税一字(1995)第48号第五条第一款
  2、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有关项目扣除:
  (一)、企业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黔地税发(2001)70号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末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来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巳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一条
  (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按规定交纳有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的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二条
  (四)、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的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三条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
  (六)、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补贴的处理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
  (七)、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
  十八、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扣除
  l、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和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加,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税函(号
  十九、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帐外用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什给购货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和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三条第十一款
  二十、白条单据的扣除
  对纳税人已按白条单据在补交流转税和地方税而换取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后,属成本和费用准予列支的金额,允许扣除。未补交流转税一律不得扣除。
  黔地税一字(1995)第21号
  二十一、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允许扣除。转让固定资产的支出是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区清理费用等支出,清理费用是指固定资产转让、变卖时进行清理工作支付的拆卸、搬迁、整理等费用。
  二十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扣除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税前扣除。
  ?&&&&&&&&&&&&&&&&&&&&&&&&&&&&&&&&&&&&&&&&&&&&&&&&&& 中发(l998)第l0号文
  二十三、捐赠的税前扣除
  1、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准予扣除。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损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第三条第十四款
  2、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号
  3、受赠、转赠红十字会有关项目的扣除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和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直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财税(2001)28号第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条
  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函(号
  5、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的扣除: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拒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税(号
  6、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统战工作的教育、科学、民间外交等公益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6号
  二十四、纳税人财产损失的扣除
  l、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地方说务机关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o内计提坏帐准备金。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税前初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 黔地税发(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2、纳税人未计提坏帐准备金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原
  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在税前和除。
  黔地税发( 号文第五条第二款
  3、纳税人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五条第四款
  4、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借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凭金融保险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2000)&& 号文第五条第三款
  5、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五条
  二十五、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伦约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的税前扣除
  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号文第六条第三款
  二十六、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
  l、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宣传和推销本企业业务、产品而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黔地税发(号文第七条第二款
  2、广告费的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2%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扣除,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和其他酒类广告费难以区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白酒类占全部销售酒类总收入比例,计算确定不得扣除的广告费。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可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黔地税发(号文第七条第三款
  3、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
  (一)、自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工艺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1)89号文
  二十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
  l、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就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他行业不执行此项抵扣办法。
  3、上述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扣除,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机关、受理时间、报送资料及有关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49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黔地税发(1999)第86号文件办理。(见地税公告1999年第6期)
  黔地税发(号文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二十八、纳税人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奖金、附加)和收费的扣除
  纳税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是: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奖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具体扣除项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3、除上述l、2条规定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72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十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兼并改组企业买断工公的税前扣除
  兼并、改组企业实行买断工龄发生的费用,企业应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列支。兼并、改组企业买断工龄的费用不高于劳动部门标准的允许在税前扣除。高于劳动部门标准的,应在不少于5年内逐年摊销。
  省局汇算会议明确
  三十、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有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l、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上交给本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费,凭缴费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1999) l9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2、事务所按规定上交给司法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年捡费.注册费、凭缴费凭证,允许在税前扣除。提而未交的,年终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黔地税发(号文第三条第二款
  3、事务所按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业的标准执行。发生的修缮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据实扣除。
  黔地税发(1999)第191号文第四条
  三十一、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黔地税直字(1996)第l05号文第一条第十一款?&
  三十二、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黄、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方能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 、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义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
  三十三、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舍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l、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 (2000)84号文第五十三条
  三十四、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降署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四条
  三十五、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六条
  三十六、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额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国税发 (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三十七、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1999年l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和。
  (三)杜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国税发(2000)24号文第三条第一、二、四、五款
  三十八、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的税前扣除
  (一)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字(号文第九条
  (二)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低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兔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出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税字(号文第二条、第五条?
  四十、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有关项目扣除
  (一)企业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黔地税发(2001)70号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末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来分
  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巳出售的职工
  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一条
  (三)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的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二条
  (四)、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的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三条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四条
  (六)、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补贴的处理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五条
  (七)、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39号文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一、 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包括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有收汇边境贸易出口贴息。
  2、对企业2001年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的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号
  二、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例单位;或是在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1、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3、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在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的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为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交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60号
  三、 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号
  四、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号文精神(见地税公告2000年第10期)经审核,现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机关服务中心名单(第一批)如下:
  企 业 名 称&&&&&&&&&&&&&&&&&&&&&&&&&&& 主 管 单 位
  省广播电视厅服务中心&&&&&&&&&&&&&&&&&&&&& 省广播电视厅
  省新闻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 省新闻出版局
  贵州省冶金厅机关服务中心&&&&&&&&&&&&&&&&& 省冶金厅
  贵州省税务局招待所&&&&&&&&&&&&&&&&&&&&&&& 省地税局、国税局
  贵阳黔安招待所&&&&&&&&&&&&&&&&&&&&&&&&&&& 省公安厅
  贵州宏源印刷服务中心&&&&&&&&&&&&&&&&&&&&& 省地税局
  贵州省公路局招待所&&&&&&&&&&&&&&&&&&&&&&& 省公路局
  贵阳延西招待所&&&&&&&&&&&&&&&&&&&&&&&&&&& 省检察院
  贵阳京都饭店&&&&&&&&&&&&&&&&&&&&&&&&&&&&& 省公安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发(号
  第二批:
  贵州民政劳服公司&&&&&&&&&&&&&&&&&&&&&&&&&& 省民政厅
  贵州省农发行机关服务中心&&&&&&&&&&&&&&&&&& 省农发行
  贵州平安印刷厂&&&&&&&&&&&&&&&&&&&&&&&&&&&& 省公安厅
  贵州省煤炭工业厅招待所&&&&&&&&&&&&&&&&&&&& 贵州省煤炭工业厅
  贵阳新筑印刷厂&&&&&&&&&&&&&&&&&&&&&&&&&&&&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发(2001)94号
  上述黔地税发(号、国税发(号文明确:
  第三条: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
  第六条第(一)款: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项目适用文件条目
  一、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l、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号文第二条
  2、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国税函(号文第三条
  二、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财税字(1996)79号文第一条
  三、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处理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前扣除。?&&
  黔地税一字(1995)48号文第五条第一款
  四、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的处理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二条
  五、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日,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相除。
  财税字(1997)77号文第四条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处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日、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9)65号第九条第一款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切体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 各种赞助支出;
  (八)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国税发(1999)65号第十二条?&&
  八、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利息支出的处理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六条
  九、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七条
  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 资本性支出;
  (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 各种赞助支出;
  (八)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国税(2000)84号文第六条
  十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 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税发(号?&&
  其他有关规定
  一、关于两档照顾性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l0万元(含l0万元)以下至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按33%税率计征)。
  财税字(号文第九条
  二、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退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94)财税字074号文
  三、关于企业弥补亏损的问题
  l、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财税字(1995)81号第四条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控税收法规曲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r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括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国税发(号第二条?&&
  4、企业合并业务的弥补亏损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除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适用于股份制企业)
  A、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国税发(2000)l19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B、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十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国税发(2000)l19号文第一条第二款
  5、一般企业合并的弥补亏损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购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A、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B、&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国税发(1998)97号文第一条第四款
  6、企业分立的弥补亏损处理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摊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称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 ,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国税发(1998)97号文第二条第四款?&&
  7、股权重组的弥补亏损处理
  股权重组是指服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成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国税发 [1998]97号文第三条第四款
  8、资产转让、受让弥补亏损的处理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国税发(1998)97号文第四条第四款?
  四、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意该集团全资控股的37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省贵阳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的年度起,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按比例就地预交所得税,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号文
  五、企业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在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税务局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2、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3、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4、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帐务处理;
  5、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经按照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在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税函(号
  六、关于贵州盐业公司母公司及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税(2001)4号)有关规定,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母公司(包括省盐业公司和贵阳市盐业公司)及修文、开阳、西烽、清镇、长顺、惠水、黔西、大方、织金县(市)分公司,其所得税属省级财政收入。为此,你局应从日起将上属盐业公司企业所得税纳入你局征收管理。请及时与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征管交接手续。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01)24号
  七、 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的问题:
  (一)、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执行。
  (三)、新设立的公证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依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以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司法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证机构及其投资兴办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省级及以下各级司法机关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号
  八、 关于查出以前年度问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查出以前年度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上述条款中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查出以前年度不能依率计征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核定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黔地税发(2000)第50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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