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是什么使什么是国际惯例?

帖子主题:毛泽东一生最讨厌的“国际惯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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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一生最讨厌的“国际惯例”是什么?
毛泽东非常厌恶黑色服装,坚决地说:“为什么又做黑色的?我不穿!”工作人员解释,外交部礼宾司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应该穿黑色的……毛泽东大声说:“为什么听外国人的?我是中国人,按中国习惯穿。谁做黑色的谁穿,反正我是不穿!”说完扭头就走,只留下工作人员在那里发呆。1949年年底,毛泽东第一次出国到苏联访问。周恩来根据国际惯例,指示为毛泽东制作黑色中山装和黑色皮鞋。但是毛泽东表示不喜欢黑色,而喜欢灰色中山装。周恩来知道后,便指示叶子龙等为主席制作黑色和灰色各两套,共四套中山装礼服。毛泽东说:“做新衣服太多了,如果在西柏坡就不会做这么多。花钱不少啊!我毛泽东也开始浪费了!你们记住今后不能再做衣服了,这些衣服够我穿一辈子的了。”1956年,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会见印尼总统苏加诺,罗瑞卿看到他穿一双棕色皮鞋,便说:“主席,你还是换一双黑的吧。”“为什么?”“按照国际惯例……”“为什么要按国际惯例呢?”毛泽东打断罗瑞卿的话,“我们中国人要按中国的惯例穿!”1957年,毛泽东应邀出席苏联共产党第24届代表大会,穿着黑色中山装和赫鲁晓夫多次交锋,归国以后就再也不穿黑色中山装了。一次某国领导人来访,外交部礼宾司某负责人不了解毛泽东在服装颜色方面的好恶,为毛泽东又制作了一套黑色中山装,让毛泽东试穿。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了,毛泽东非常厌恶这套黑色服装,坚决地说:“为什么又做黑色的?我不穿!”工作人员解释,外交部礼宾司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应该穿黑色的……毛泽东大声说:“为什么听外国人的?我是中国人,按中国习惯穿。谁做黑色的谁穿,反正我是不穿!”说完扭头就走,只留下工作人员在那里发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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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典的时候鸣放礼炮为28响,也没有国际惯例一说,这是中国的传统,28代表四方之神领导的28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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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是人定的,国人有句话“入乡随俗”,但适应也不应该是单方的。《父母爱情》中有一段是关于吃西餐的,虽是老段子了,还是比较经典的。什么左手刀右手叉(是不是反了?)的,国人根本就不习惯,还是筷子顺手。君不见那些以国人为消费对象的,都不约而同进行了“个性定制”,这就是“国际惯例”。希望有那么一天,中国人的惯例就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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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伟人也有自巳的好恶,人的本性所致。毛泽东则喜爱灰色,红军时的军装颜色;也喜欢绿色如接见红卫兵时服装。以灰色为其最爱,临终时穿灰色中山装!毛泽东是人不是神,仅此个性如同家中执拗的倔老头……!5楼&其实按中国礼制,先秦就是黑色最为庄重的。所以,最庄重的衣服叫玄端8楼&这帖子讲毛讨厌什么国际惯例,而不是讨论中国人的色彩崇拜史或者服装发展史。所以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你严重跑题了。13楼&我的目的是说 只是说黑色崇拜,中国2000年前都有了。说一个常识而已你的意思是说毛泽东不懂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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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国际惯例? 哈哈哈哈 弱国小国有资格确立什么惯例吗?所谓的国际惯例都是于强权密不可分的比如封建时代的皇家和士大夫们间的繁文缛节当真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吗?那不过是用来强化皇权和森严的社会等级划分的规则的道具而已所谓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尽管惯例中尤其合理内容 可合理也好不合理也罢都跟小国弱国没有任何关系12楼&惯例也保护了小国,比如科威特,韩国。有意思吗?是不是把伪满也抬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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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算毛主席的错,主要是工作人员不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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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 哈哈哈哈 弱国小国有资格确立什么惯例吗?所谓的国际惯例都是于强权密不可分的比如封建时代的皇家和士大夫们间的繁文缛节当真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吗?那不过是用来强化皇权和森严的社会等级划分的规则的道具而已所谓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尽管惯例中尤其合理内容 可合理也好不合理也罢都跟小国弱国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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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伟人也有自巳的好恶,人的本性所致。毛泽东则喜爱灰色,红军时的军装颜色;也喜欢绿色如接见红卫兵时服装。以灰色为其最爱,临终时穿灰色中山装!毛泽东是人不是神,仅此个性如同家中执拗的倔老头……!5楼&其实按中国礼制,先秦就是黑色最为庄重的。所以,最庄重的衣服叫玄端这帖子讲毛讨厌什么国际惯例,而不是讨论中国人的色彩崇拜史或者服装发展史。所以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你严重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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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大典的时候鸣放礼炮为28响,也没有国际惯例一说,这是中国的传统,28代表四方之神领导的28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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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伟人也有自巳的好恶,人的本性所致。毛泽东则喜爱灰色,红军时的军装颜色;也喜欢绿色如接见红卫兵时服装。以灰色为其最爱,临终时穿灰色中山装!毛泽东是人不是神,仅此个性如同家中执拗的倔老头……!5楼&其实按中国礼制,先秦就是黑色最为庄重的。所以,最庄重的衣服叫玄端8楼&这帖子讲毛讨厌什么国际惯例,而不是讨论中国人的色彩崇拜史或者服装发展史。所以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你严重跑题了。13楼&我的目的是说 只是说黑色崇拜,中国2000年前都有了。说一个常识而已你的意思是说毛泽东不懂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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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国际惯例? 哈哈哈哈 弱国小国有资格确立什么惯例吗?所谓的国际惯例都是于强权密不可分的比如封建时代的皇家和士大夫们间的繁文缛节当真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吗?那不过是用来强化皇权和森严的社会等级划分的规则的道具而已所谓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尽管惯例中尤其合理内容 可合理也好不合理也罢都跟小国弱国没有任何关系12楼&惯例也保护了小国,比如科威特,韩国。有意思吗?是不是把伪满也抬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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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伟人也有自巳的好恶,人的本性所致。毛泽东则喜爱灰色,红军时的军装颜色;也喜欢绿色如接见红卫兵时服装。以灰色为其最爱,临终时穿灰色中山装!毛泽东是人不是神,仅此个性如同家中执拗的倔老头……!5楼&其实按中国礼制,先秦就是黑色最为庄重的。所以,最庄重的衣服叫玄端8楼&这帖子讲毛讨厌什么国际惯例,而不是讨论中国人的色彩崇拜史或者服装发展史。所以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你严重跑题了。我的目的是说 只是说黑色崇拜,中国2000年前都有了。说一个常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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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不算毛主席的错,主要是工作人员不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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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毛可以发帖?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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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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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介绍的国际一般惯例是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使内衣外露,也不应被疏忽,注重服饰美,在一切工作场合。1,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基层公务员的衣着,不应以短小见长。在任何正规场合,背心,一方面应以其朴素大方取胜,另一方面则应要求其文明得体。具体来说,为了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一)服饰素雅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中所选择的服饰,一定要合乎身份,素雅大方。进而言之,所谓基层公务员的服饰美,则又分为下述三点要求。切勿令其色彩鲜艳抢眼,令其图案繁杂不堪。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以其款式的素雅庄重为基本特征。若其款式过于前卫,所以对它不能不有所规范、注重服饰美一般来说、含棉面料,而忌用劣质低档的面料,最初被某些国家反复使用。切不可令其有悖于常规的审美标准。基层公务员在正式场合的着装。在任何时候。注重服饰美。不提倡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场合佩戴高档的珠宝首饰,或是过多数量的金银首饰,不然便有张扬招摇之嫌,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服务于社会、强调语言美、提倡交际美.忌过分透视,工作礼仪适用于基层公务员的一切上班时间之内,工作礼仪则适用于基层公务员的一切办公地点之内。也就是说.忌过分炫耀,不允许过于单薄透明.款式雅,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该种国际惯例时.做工精。工作礼仪在日常工作之中,而服饰的和谐则又主要有赖于精心的搭配。(二)服饰庄重在讲究美观的同时,基层公务员在选择服饰时也不应对雅致有所偏废。基层公务员如果要打算做到服饰高雅脱俗。若其做工欠佳,则必定会有损于基层公务员的整体形象。5.搭配准。搭配准,在此特指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注重搭配之道。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人的服饰之美关键在于和谐;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色彩宜少不宜多,其图案宜简不宜繁。遵守办公礼仪,是基层公务员身份的必然要求,否则在人民群众眼里基层公务员的形象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办公礼仪是基层公务员礼仪的核心内容,是每一名基层公务员都应优先掌握的最重要的礼仪规范,作为一般性守则的工作礼仪,是任何基层公务员均应恪守不怠的。具体而言,公务员的服装应当合乎身份,庄重。基层公务员的服饰虽不必选择名牌货、高档货,但对其具体做工应予以重视、招摇,则与基层公务员自身的身份不符;二是稳定性,进而有损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名声。1.色彩少。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所选择的服饰。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上应注意如下几方面,基层公务员有一些基本的礼仪规范必须遵守。 国际惯例有五个特点:一是通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在工作中,基层公务员的着装不应过分暴露自己的躯体。不露胸、不露肩、不露背、不露腰、不露腿等“五不露”,便是对基层公务员着装的基本要求。此外,基层公务员的服饰应尽量选用质地精良者。如其正装一般应选用纯毛、纯棉或高比例含毛,便是工作礼仪对基层公务员服饰所做的具体规范.忌过分裸露。4。2。就时间而论,这就是工作礼仪.质地好。在工作中,基层公务员的打扮穿着是不宜完全自行其事的;五是效益性。2。一。基层公务员遵守办公礼仪的必要性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形象,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而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之中显然是不适合这样的。(三)服饰整洁服饰整洁,是对常人的基本要求,每一名基层公务员自然也不可对此掉以轻心。基层公务员的服饰整洁。办公礼仪规范,在此是指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处理日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礼仪。又称公务礼仪或行政礼仪。一般它简称为办公礼仪。就地点而论,主要应注意避免以下五忌。另一方面,亦可使基层公务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个人的办公水平,更为妥善而艺术地处理日常公务。基层公务员在工作之中所佩戴的饰物,应当以少为妙、短裤、超短裙、露脐装等过分短小的服装,都难登大雅之堂。5.忌过分紧身。选择过分紧身的服装,意在显示着装者的身材。因为基层公务员的服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其所产生的第一印象的好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其自身的教养与素质、朴素、大方.忌过分短小。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4。3,都不允许基层公务员的内衣透视在外,甚至令人一目了然。3、推崇行为美等四点,是基层公务员所应遵守的工作礼仪的基本内容所谓“国际惯例”
A、先介绍男士给女士 B、先介绍年轻给年长的 C、先介绍身份低的给身份高的 D、先介绍未婚给已婚哪些是对的呢?
你 Hi联系我吧~这里不让回答~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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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看到投票有这个,看不懂。求教啊,新手啊新手。
新月灬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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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烦人,不说也烦人,真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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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你 妈,最恨你这人,SB是说着玩的吗?
最爱Apre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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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玩上的一个惯例。
有些投票中没有给出看贴人想要的答案。于是选择最后一项。
国际惯例是“楼主sb”的意思。
具体咋流行的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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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的怨 发表于
S B你 妈,最恨你这人,SB是说着玩的吗?
人家是给你解释的- - 你却给人家骂了,
你会不会忽然的出现在街角的咖啡店
我会带着笑脸回首寒喧和你坐着聊聊天
我多么想和你见一面 看看你最近改变不再需说从前
只是寒暄对你说一句 只是说一句 好久不见
新人欢迎积分1 阅读权限60积分3060精华0UID帖子金钱5886 威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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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23] 看到LZ怒喷好心人.& & 大家果断国际惯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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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所谓“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被某些国家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惯例有五个特点:一是通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该种国际惯例时,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一、国际惯例的含义
(一)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植根于参与国际交往的行为主体的长期反复实践。
早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尚未形成时的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们在各地大的集市上进行交易的规则,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中几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习惯法(Lex Mercatoria)。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西方社会按社会等级而组成。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它以杂乱无章的方式发展着,称之为“法”,或许只是—种委婉的说法。[1]中世纪末,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纷纷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其各自的国内法: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率先进行了全国性的法典编纂,于是便形成了1673年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统一票据法》;英国则通过在伦敦市政厅主持法院工作的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及其同僚的努力,将商人习惯法并人了普通法的范畴。
19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2],为其产品寻找市场。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本国技术及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在此期间,为了避免由于各国相关信息规定不同而给国际商事交往带来的不便,各国在制定各本国旨在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的规范时,也开始寻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即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规范。例如,英、法两国于1860年签署了规定相互赋予最惠国待遇及减免重要商品关税的《科布顿条约》;一些国家还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等。这些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许多规范,都是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的。 当世界进入20世纪后,随着致力于协调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往那些杂乱无章的商人习惯法经过这些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开始呈现成文的形式,如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并被公认为国际惯例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ncoterms,以下简称为《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以下简称为《统一惯例》)、《华沙一牛津规则》等,就是由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
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问世,跨国公司进入世界经济大舞台,随之而来的是资本输出和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来,其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了有形商品贸易。与此相适应,有关国际投资和技术贸易及其管理的一般做法,通过某些国家和企业的反复实践,逐步形成为这些国家和企业的习惯性做法,同时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效仿。其中许多做法已经或者正在转化为国际惯例。
通过简要回顾国际惯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植根于国际交往实践,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这些习惯性做法获得系统有序的成文表现方式,进而大大方便了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的适用。
3.国际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原有的惯例不断地完善,新的惯例则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应运而生。
(二)国际惯例的含义
在实践中,英文单词“general practice”,“usage”和“custom”往往都译为惯例。[3]在王铁涯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的引用是“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4]而此项规定的英文原文是“international cvstom,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5]该书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并列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6]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7]作者在此强调的“习惯”,显然指的是custom,而不是usage。与此同时,作者也谈到了“习惯”一词常与“惯例”混用,并认为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括习惯在内,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惯例”一词,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狭义的惯例则仅指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可见,作者在以上几处所说的惯例,显然又是指的“custom”,而不是“usage”。这一结论从上述“狭义的惯例指……”看得最为明显,因为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而作为此条中的“通例之证明”,正是该书前面所述的国际习惯。[8]可见,“custom”一词在此书中,有时指习惯,有时也指惯例。
那么,上面提到的三个英文单词在含义和译法上究竟有无区别呢?笔者认为,区别还是存在的。“general practice”可以译为通例,也可译为一般做法。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当卖方报出某种货物的FOB价格时,总是要求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责租船和投保,那么卖方在其原有报价的基础上,还要再将保险费和运费的价格列人其报价、即CIF价。买方提出购买卖方的货物时也是如此。这种不同报价反映买卖双方承担不同义务的一般做法,经过无数次的重复,便成了商人们进行货物买卖的习惯(usage,也可译为习惯做法)。俗话说,习惯或自然,久而久之,当卖方或买方报出FOB或CIF出售或购买某货物时,由谁在此买卖中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等义务,就不言而喻了。而这时的习惯也就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惯例(custom)。也就是说,当习惯转化为惯例时,凡从事与此惯例有关的业务人员都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对此不会再产生什么误解。例如,在以FOB成交时就不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买方在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运输和保险的情况下,反而指责卖方未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安排好载货船舶,进而使买方蒙受损失,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上述情况发生,当争论提交法院或仲裁裁决时,法院或仲裁庭则会毫不犹豫地作出买方败诉的判决或裁决。因为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在国际贸易界是众所周知的。
一般而言,某一特定领域内的惯例由习惯形成,而习惯又来源于一般做法。笔者赞同国际贸易法领域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国际商业惯例“往往始于一些有影响的企业的商事经营活动,而后逐步形成建立在平等交易行为基础上的特定贸易中的一般做法(general practice),再发展为贸易习惯性做法(usage),并最终取得具有稳定性的惯例(custom)的地位。[9]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业惯例由“应用极为广泛的,凡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期待着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都能遵守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和标准构成。”[10] 至此,仍然困扰着我们的问题是:通例在何时转化为习惯?习惯又在何时取得惯例的地位?在实践中,要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答是困难的。例如,《统一惯例》(1962)究竟是习惯性做法,还是惯例?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它“目前”(指1968年,笔者注)正处于从习惯性做法向惯例的过渡。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它至少已为173个具有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纳。[11]而《解释通则》(1953年)则是名副其实的习惯性做法,它仅具有标准合同条件的性质,因为“这些条件只有被当事人列入特定合同时,才对他们有法律上的拘束力。”[12]国内学者对国际惯例也有不同的看法。[13]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又很难把通例、习惯和惯例截然分开。
通过对国际惯例的含义及其形成与发展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必须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习惯或通例。如果某一通例或习惯仅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广为适用,则还不能称之为国际惯例,而只能称为地方性习惯做法。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这类习惯性做法逐步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它们也可能转化为国际惯例。后者往往是从前者发展而来的。
2.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一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于该制定法律的国家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言,则其国内法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规范是法律而不是惯例。
3.国际惯例是被法律认可为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对一国而言,国际惯例指为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认可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
二、国际惯例的内容
国际惯例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根据国际惯例所涉及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1.国家间交往的惯例。此类惯例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之间进行交往的规则和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的国家间交往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如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
2.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惯例。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广为适用的由国际组织及特定行业及有关贸易协会制定的商事交易规则、标准合同共同条件等。
3.主权国家对国际商事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方面的惯例。如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税收管理、企业管理,包括对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本国境内投资及本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4.解决国家间争议及不同国家国民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的惯例,如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上述争论的规则。
(二)按照国际惯例表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1.不成文惯例。许多国际惯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参与国际交往的原则和规则,如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国家主权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跨国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或其他跨国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原则。
2.成文惯例。即由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解释、整理编纂后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条理性、明确性和稳定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成文的惯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使之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如由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解释通则》,最初公布于1936年,并分别于、和199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会于1933年制定的《统一惯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此外,国际商会还整理编纂了其他有关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标准合同,如《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商业代理示范合同格式等。除国际商会外,其他一些组织也整理编纂了若干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规则草案》以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过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规则草案》等。
三、国际惯例的效力及其适用
(一)国际惯例的效力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的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惯例的效力和合同性惯例的效力。
规范性惯例通常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普遍拘束力,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此类惯例的特点是:无论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纳,这类惯例都对他们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等。因为此类惯例已被国际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为具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另外,凡已被各有关国家接受为国内立法或为国际公约所采纳的国际惯例,则对这些特定国家及有关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当然,对这些特定国家而言,此时的惯例已转化为法律了。
合同性惯例是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内的主要惯例。此类惯例属于选择性或任意性惯例。其效力,取决于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各方自愿采纳,因为此类惯例的适用并非当事人各方必须遵守的义务,它们的适用以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而一旦当事人各方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关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某惯例,该惯例即对他们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的信用证安排上,如果开证行在开具信用证时注明适用《统一惯例》,则《统一惯例》即对各有关当事人(如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及与此交易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该信用证的运作程序必须严格按《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又如一些特定行业的贸易协会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如伦敦谷物贸易协会制定的有关谷物交易的标准合同格式、国际工程师咨询联合会(FIDIC)制定的国际合同条件,国际运输代理人协会联盟(FIATA)制定的联合运输提单等,对采用上述各标准合同的当事人各方而言,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惯例,就其本质而言是供当事人在其所从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适用的制度,尽管有少量的规范性惯例属于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而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商事活动所适用的惯例一般都属于任意性惯例。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某一特定惯例时,通常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另一方面,惯例对特定当事人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明示同意。对于特定交易中当事人各方应该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为该特定交易领域内的人们所广泛了解的惯例,即便当事人各方未作出明确表示,也应视为他们已默示同意此惯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4]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入均有拘束力。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4款及《仲裁规则》第33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当事人各方是否选择了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或经当事人各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争议,仲裁庭在作裁决时,“均应按照合同的条款作出决定,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
如果国际法得到一国的正式承认
则优于国内法适用
应该是握手。
中朝鸭绿江界河的边界问题早晚是要解决的.
现在小金虽然有求与中国,但是他这个人太坏,也许下一任的朝鲜统治者更理智点,是解决中朝边界的时机.
假如朝韩统一了,解决...
很难啊.法系不同别人觉得你移民倾向严重.而且国外没有法学本科生.想读法学的研究生考国内的好些吧.读国外的转专业容易
答: 宝宝学画画这个的话上幼儿园老师会教的我们平时的话也可以根据一些东西让宝宝学习的话。
答: “有知识 没文化”的含义简单地说就是受过各类高等教育,却不懂如何待人接物,没有教养。
这里的知识侧重指人们的专业技能,是人们改造社会、造福人类的手段。主要是指具...
答: 西方的艺术可以说是由希腊人带来与开拓的,中西方由于文化的差异,在艺术的表现上也是各具特色。从绘画为例,东方是泼墨写意,强调的是一种意境,而西方具有鲜明的现实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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