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委托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是其他货币资金,而债务人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就不是呢?

出自 MBA智库百科()
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和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的。對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實務中遇到過票面金額為1億元)。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及其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關係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1、對於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2、對於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於擴大生產規模。
  3、相對於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適用於銀行承兌匯票的公司
  適用於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銀行承兌匯票票樣
銀行承兌匯票轉讓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是指銀行根據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規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遠期的一種業務。
  適用於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公司
  1、存在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管的大型國有企業。
  2、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主要是大型。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優點
  1、買方的最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變為即期的,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
  “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托是。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於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於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並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辦法》附件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並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後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註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後,即告完成。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的規定作成並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才能得以確定。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併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應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的行為,並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係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均解除其。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併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併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併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的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人及其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後向他的前手(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並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獲得清償時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商業匯票均可以,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於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
  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收到客戶給我們的銀行承兌匯票的相關賬務處理
1.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應根據承兌匯票複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應收票據-**單位(出票人)
  貸: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單位(我們的客戶即前一手)
2.應根據及承兌匯票複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銀行
    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貼現息)
  貸:應收票據-**單位(出票人)
3.銀行承兌匯票給供貨商應根據供貨商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及承兌匯票複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預付賬款-**單位(供貨商)
  貸:應收票據-**單位(出票人)
4.銀行承兌匯票給客戶應根據客戶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及承兌匯票複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預收賬款/應收賬款-**單位(客戶)
  貸:應收票據-**單位(出票人)
5.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收款應根據銀行的收款回單及承兌匯票複印件做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銀行
  貸:應收票據-**單位(出票人)
1.支付保證金時,應根據轉賬支票及做如下分錄: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銀行
2.開出銀行承兌匯票我們應根據承兌匯票複印件及供貨商蓋的收據做如下分錄:
  借:預付賬款-**單位(供貨商)
  貸:應付票據-**單位(供貨商)
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付款應根據銀行的做如下分錄:
  借:應付票據-**單位
  貸:銀行存款-**銀行
  其他貨幣資金-**銀行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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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09-11-14 &匿名提问 发布
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的演进 最早的资金流量表出现在美国。通常,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财务状况变动表”;以现金及约当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现金流量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很长时间内,财务状况变动表一直是西方国家三张必报的外部报表之一,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重视。但是随着70年代中期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客观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许多公司经历了严重的现金紧缺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因此而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者还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都开始关注与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主要目的也随后转向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合理的决策,评估及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4年颁发了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会计中各种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认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现金流量表,肯定了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地位。1987年,该委员会公布了第95号公告《现金流量表》,并要求企业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199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E36现金流量表》”征求意见稿,并于日起正式取代原财务状况变动表。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但对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状况变动表因其本身内在的缺陷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而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从1998年起,在我国企业中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这标志着在我国编制了5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正式被现金流量表替代。2001年对该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包括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1.可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并直观反映现金流入流出的原因。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清楚地反映出公司的每种主要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通常报表使用者比较关注企业的获利情况,获利情况一般通过利润表反映,但是企业一定时期获取的利润并不代表企业有偿债支付能力。有时,利润表上利润实现并不可观,但却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损益表的不足,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 3.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其经济资源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便于分析一定时期内产生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筹资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对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它包括库存现金、可供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两项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货币资金扣除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就可以得出。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各国却分歧较大,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有关规定,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准则所附《指南》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作出了解释.其他三个条件的具体涵义都未作进一步说明,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编制报表的难度,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来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虽然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但很可能导致企业主观臆断、或是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的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那么,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l号一现金流量表》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金流量表中所指的现金应是企业持有的且管理部门事先已经考虑将其用于某一时间支付目的的资金或短期投资。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根据以上理解,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可以包含在现金等价物中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实务中,企业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实施办法》,央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应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商业汇票都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尤其对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特别重视。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承兑申请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减少企业银行贷款,减少资金占用。毫无疑问,当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它就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资金的替代物。 五、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企业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无非四种情况:1.会计报表目前,票据到期,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2.会计报表日前,票据未到期,也没有进行贴现,这部分业务将不会在本期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体现。3.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进行贴现,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4.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但由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这部分业务由于没有引起现金的变化而不会在现金流量表正附表中有任何显示。 从上面四种情况我们看出,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因为变现为现金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体现出来;第二种情况在当期现金流量表中不会体现,只在附注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如下一期贴现,则体现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如果下一期背书给其他企业则该笔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不会被反映,只是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附注中体现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第四种情况由于只是应收票据的一增一减,它不会影响净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及附注中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可这种隐身带来的问题是: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这部分业务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全部。使报表使用者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 综上,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否则。对于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现金流量表不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的演进 最早的资金流量表出现在美国。通常,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财务状况变动表”;以现金及约当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现金流量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很长时间内,财务状况变动表一直是西方国家三张必报的外部报表之一,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重视。但是随着70年代中期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客观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许多公司经历了严重的现金紧缺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因此而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者还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都开始关注与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主要目的也随后转向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合理的决策,评估及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4年颁发了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会计中各种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认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现金流量表,肯定了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地位。1987年,该委员会公布了第95号公告《现金流量表》,并要求企业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199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E36现金流量表》”征求意见稿,并于日起正式取代原财务状况变动表。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但对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状况变动表因其本身内在的缺陷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而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从1998年起,在我国企业中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这标志着在我国编制了5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正式被现金流量表替代。2001年对该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包括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1.可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并直观反映现金流入流出的原因。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清楚地反映出公司的每种主要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通常报表使用者比较关注企业的获利情况,获利情况一般通过利润表反映,但是企业一定时期获取的利润并不代表企业有偿债支付能力。有时,利润表上利润实现并不可观,但却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损益表的不足,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 3.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其经济资源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便于分析一定时期内产生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筹资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对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它包括库存现金、可供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两项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货币资金扣除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就可以得出。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各国却分歧较大,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有关规定,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准则所附《指南》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作出了解释.其他三个条件的具体涵义都未作进一步说明,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编制报表的难度,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来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虽然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但很可能导致企业主观臆断、或是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的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那么,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l号一现金流量表》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金流量表中所指的现金应是企业持有的且管理部门事先已经考虑将其用于某一时间支付目的的资金或短期投资。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根据以上理解,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可以包含在现金等价物中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实务中,企业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实施办法》,央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应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商业汇票都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尤其对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特别重视。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承兑申请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减少企业银行贷款,减少资金占用。毫无疑问,当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它就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资金的替代物。 五、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企业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无非四种情况:1.会计报表目前,票据到期,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2.会计报表日前,票据未到期,也没有进行贴现,这部分业务将不会在本期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体现。3.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进行贴现,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4.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但由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这部分业务由于没有引起现金的变化而不会在现金流量表正附表中有任何显示。 从上面四种情况我们看出,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因为变现为现金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体现出来;第二种情况在当期现金流量表中不会体现,只在附注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如下一期贴现,则体现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如果下一期背书给其他企业则该笔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不会被反映,只是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附注中体现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第四种情况由于只是应收票据的一增一减,它不会影响净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及附注中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可这种隐身带来的问题是: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这部分业务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全部。使报表使用者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 综上,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否则。对于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现金流量表不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的演进 最早的资金流量表出现在美国。通常,以营运资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财务状况变动表”;以现金及约当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资金流量表称为“现金流量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很长时间内,财务状况变动表一直是西方国家三张必报的外部报表之一,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重视。但是随着70年代中期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客观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许多公司经历了严重的现金紧缺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因此而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者还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都开始关注与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主要目的也随后转向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合理的决策,评估及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4年颁发了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会计中各种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认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现金流量表,肯定了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地位。1987年,该委员会公布了第95号公告《现金流量表》,并要求企业以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199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E36现金流量表》”征求意见稿,并于日起正式取代原财务状况变动表。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但对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状况变动表因其本身内在的缺陷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因而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从1998年起,在我国企业中全面推行现金流量表,这标志着在我国编制了5年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正式被现金流量表替代。2001年对该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包括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 二、现金流量表的作用 1.可以反映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并直观反映现金流入流出的原因。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清楚地反映出公司的每种主要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通常报表使用者比较关注企业的获利情况,获利情况一般通过利润表反映,但是企业一定时期获取的利润并不代表企业有偿债支付能力。有时,利润表上利润实现并不可观,但却有足够的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损益表的不足,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 3.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其经济资源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便于分析一定时期内产生的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差异;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运用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代表企业筹资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 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由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对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它包括库存现金、可供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两项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货币资金扣除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就可以得出。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各国却分歧较大,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有关规定,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项投资被确认为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准则所附《指南》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作出了解释.其他三个条件的具体涵义都未作进一步说明,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编制报表的难度,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来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虽然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但很可能导致企业主观臆断、或是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的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那么,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l号一现金流量表》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金流量表中所指的现金应是企业持有的且管理部门事先已经考虑将其用于某一时间支付目的的资金或短期投资。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根据以上理解,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可以包含在现金等价物中呢?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实务中,企业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实施办法》,央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为货币资金。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应为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商业汇票都是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承兑申请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银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前应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条件十分严格,尤其对申请人的资信、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特别重视。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流通性。承兑申请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承兑申请人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减少企业银行贷款,减少资金占用。毫无疑问,当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它就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资金的替代物。 五、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流量表 企业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无非四种情况:1.会计报表目前,票据到期,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2.会计报表日前,票据未到期,也没有进行贴现,这部分业务将不会在本期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体现。3.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进行贴现,增加银行存款。这部分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体现。4.会计报表目前,票据未到期,但由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而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这部分业务由于没有引起现金的变化而不会在现金流量表正附表中有任何显示。 从上面四种情况我们看出,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因为变现为现金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体现出来;第二种情况在当期现金流量表中不会体现,只在附注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如下一期贴现,则体现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如果下一期背书给其他企业则该笔业务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不会被反映,只是在下一期现金流量表附注中体现为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第四种情况由于只是应收票据的一增一减,它不会影响净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及附注中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可这种隐身带来的问题是: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这部分业务不完整,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全部。使报表使用者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 综上,银行承兑汇票应被纳入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否则。对于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现金流量表不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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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净额放在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上净额是指贴现票据的金额 - 贴现利息后的余额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就需要区分是否附追索权:不附追索权的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与以上处理一致附追索权的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要作为筹资活动——借款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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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你用30块钱,还换出银行的100块钱。30块钱,叫保证金;中间那个差额70,叫做敞口;对应的还有两个概念保证金比例、敞口比例,基数都是那个票面金额100。存30,叫冻保证金。拿到100块钱,叫出票。票据到期偿付敞口70,叫解付。保证金比例从10%到100%都有可能。至于说那个保证金比例,也就是说你要用多少钱能换出银行的100块钱,以及银行会给你多少个“100”(也就是综合授信额度),那是银行审批的结果。银行会根据你这个企业的资质,企业的实际业务需要,以及会给银行带来多少收益(除保证金外的银行存款,除签发承兑汇票外其他各种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来综合评判。整个审批过程类似贷款审批,但银承不是贷款,而只是表外业务。至于说保证金比例都100%了,那办出来和付现款的差别,在于报表结构以及保证金存款利息,一般来说100%的承兑(也就是全额票),都是用来给银行提高其收益的,为的是将来争取更大的敞口比例。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授信管理规定银行承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远期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银行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识别方法(五法)  近两年,中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迅猛发展,成为新的工作亮点。但同时市场上假冒、  变造、“克隆”承兑汇票也随之涌现,业务临柜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票据风险至关  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清晰性: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  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  痕迹。  2.完整性: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  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  齐全。  3.准确性: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  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  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用手抖动汇票,汇票纸张会发出清脆的响声,能明显感到纸张韧性,而假票的纸张手感  则软、绵、不清脆,而且票面颜色发暗、发污,个别印刷处字迹模糊。  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汇票号码正、反面分别为棕黑色和红色的渗透性油墨,用手指触摸时有明显的凹凸感,  假票的号码则很少使用渗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触摸时凹凸感不明显。  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纸张防伪:不需借助仪器可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的分布着色彩纤维;汇票纸张中加入  一种化学元素,如用酸、碱性物质进行涂改,汇票则会变色。  2.油墨防伪:汇票正中大写金额线由荧光水溶线组成,如票据被涂改、变造,此处则会发  生变化,线条会消失。  3.缩微文字: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字样的下划线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的字样  组成;汇票中间是由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的缩微文字组成的右斜线,横贯整个票  面的宽带区域。  4.印刷防伪:汇票右下角的梅花花心内为小写汉语拼音H 的字样。注意H 字母应为空心。  五照: 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1.放大灯:在放大灯下可观测到汇票正面的印刷纹路清晰连续,且纸张无涂改变色痕迹。  同时,还可通过子母放大镜的子镜观测到汇票正面清晰连续的缩微文字。  2.短波灯:在短波灯下可观测到汇票背面的二维标识码在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  3.长波灯:在条波灯下可以观测到在汇票表面无规则地分布着荧光纤维;汇票正面大写金  额线有红色荧光反应;汇票的左上角印有红色的承兑行行徽,呈现桔红色;汇票字样右  侧有暗记,为各行行徽(工行为“ICBC”字样),长波灯下呈淡绿色荧光反应。  4.水印灯:在水印灯下可以观测到汇票内部排列着黑白水印相间的小梅花,以及“HP”字  样,一正一倒,一阴一阳的进行排列,位置不固定,定向不定位。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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