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上市是怎样创造高额利润的?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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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对应的英文是&Private Equity&,也有人将其译为&私人权益资本&、&私人股权投资&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从根本上源自各国(地区)的不同实践,因此不同国家(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都有些差异。
据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简称NVCA)的定义,&Venture Capital&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投资。&Private Equity&专指并购投资。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NVCA已将&Private Equity&界定为包含任何类型的针对非上市交易股权进行的投资。
根据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The British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简称BVCA)的定义,私募股权是一种长期的融资手段,投资于未发行的高成长公司,以换取具有高增长能力的公司部分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该公司一般不公开募集资本,不只提供资金也同时提供一些管理经验和市场战略的咨询。
根据欧洲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European Private Equity &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简称EVCA)的定义,&Private Equity& :&为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可用于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增加运营资本、收购,或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可用来解决所有权和管理问题,例如家族企业的持续经营,或管理层收购&;而风险投资严格的说是私募股权的子集,是指投向于初创、发展和扩张期的企业,重点在于创业的企业而不是成熟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向新创公司提供融资,而且还包括接下来企业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当管理团队为了向原有股东购买股份而需要融资时,这笔交易就成为购出(buyout);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在投资的阶段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内涵是相同的:他们都是在投资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家在经过谈判协商之后向后者提供资金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发展企业和创造价值。
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是:&私募股权投资是各种另类投资(alternative investment)的统称,包括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较大规模和中等规模的杠杆收购、夹层债务和夹层股权投资(Mezzanine),以及房地产投资等;此外,私募股权投资还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的非公开的协议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PIPE)。&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对私募股权投资定义为:&PE ( 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对定向私募的方式从机构投资者或富裕个人投资者手中筹集资本,将其主要用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投资,并在整个交易的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未来资本的退出方式,即可以通过公开上市、企业间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有资产或股份以获取利润的行为&。
在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上有一些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规定,例如在日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了确保法律定义的可操作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将&创业企业&界定为&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的同时,又规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日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规定》将&创业投资&界定为&系指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界定为&系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总的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PE通常指上市前融资,即向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一定规模的、产生稳定现金流,并准备在未来几年内进行IPO的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一旦企业成功上市,渡过特定锁定期后,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股权获得回报。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甚至在公司已经成为公众公司之后的阶段,在投资的同时还要向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以帮助其实现价值增值,最终通过各种退出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简单的说,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的投资工具,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法人实体,也不是任何的机构和组织。一般而言,基金就是通过公募或私募以及政府注资等多种形式,将投资者所投资的资产集合成为一个资产池,然后被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这些资产投资于其他货币、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大宗商品等领域,通过对这些资产的操作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基金的一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框架研究&课题组定义:私募股权基金是由确定多数或者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的,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
我们将私募股权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对比, &私募股权投资&更突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突出&股权投资&外,还关注了&私募&和&基金&。&私募&要求通过非公开的方式来募集资金。&私募&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也是非常严肃的,我们在后文会有详细介绍。&基金&则突出了&组织形式&,本书主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认为只有把&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的内涵都涵盖进去,才是一个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我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内资或外资的企业组织(主要包括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通过非公开募集的形式募集机构投资者或个人的资金,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控制或管理所投资公司使企业实现价值增值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我们归纳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募集资本的过程是非公开的
以非公开的形式募集资金是由私募特点决定的。它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具有长期资金来源的少数特定的机构和个人。非公开性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中一种最为隐秘的资本力量。
(二)双赢
我们认为私募股权一个很大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它能达到双赢的效果。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伊始就确定了退出战略。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管理者在确定退出战略时往往会选择上市的方式退出。为了使满足上市的苛刻要求,被投资企业在内部治理结构、经营业绩等方面都要有质的飞跃,一旦通过上市退出,投资者又可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模式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在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巨大利润的同时,被投资企业也成熟壮大起来,这有利于促进产业的发展。
(三)介于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之间
私募股权投资的盈利是通过资本利得获得的,而不是经营收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股权的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有,不是为了进入某一个产业,而是为了在所投股权价值升值后卖出获利,其投资的策略是&持股一增值一出售&。我们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是介于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财务投资者以获利为目的,通过投资行为取得经济上的回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套现。财务投资者更注重短期的获利,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则不怎么关心。而战略投资者试图从企业的长远发展中获利,投资期限一般比较长,在投资的同时会带来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后一般会有一个三至五年(有的可能更长)的封闭期,为了使被投资企业尽快成熟,投资方也会参与经营管理,也会提供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等,因此,我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介于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投资对象为高成长性企业
投资对象主要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也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私募股权基金不投资己上市流通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因为看好所投公司三、五年内的快速成长,进而带来股权价值的大幅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之前会对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或部门、市场发展状况、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管理层状况、经营现状、财务状况、退出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考察,考量该企业是否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倾向于投资中小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具有爆发性成长的可能性很大。当然也有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暂时陷入财务困境的大型企业的股权,因为这些陷入困境的大型企业此时的股权价格较低,而一旦帮助其度过一时的财务困难或等到市场好转,这些企业的股权价值会再次得到大幅度提升。
(五)具有金融属性
私募股权基金实质上是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它也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看,他们最需要的就是资金,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汇集了大量长期稳定的资金,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直接融资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尤其是那些难以通过银行简介融资体系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资金供给,它所具有的这一独特作用和优势,能够弥补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所不能辐射到的领域。
(六)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会对所投资对象的期限设置一定的封闭期,用以保证按照投资计划所得利益最大化。从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企业,以其专业技能帮助企业提升内在价值,到实现成功上市得以退出,或在合适时机以并购、售卖等方式退出企业,从而获得原始投资的高倍增值,其间的过程是漫长的,国际成熟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把投资周期设定为5年至7年,一些投资周期甚至超过了10年。投资者关注的是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和成长前景,看中的是未来的投资增值,投资者是通过所投企业未来的增值来达到获利目的的。因此在实践中它们偏好于投资那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团队、独特的商业模式、巨大的市场空间等因素是它们选择所投企业需要重点考察的几个因素。
(七)注重对受资公司管理层的激励
私募股权基金高度重视发展和激励专业管理团队来管理被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即通过股票,期权地位等激励方式把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使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创造巨大个人财富的同时能提供最大化的股东收益。
(八)关注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企业的长久控制权,从中获得利润分配,也不像一般资本市场通过分红派息和资本利得来获得投资收益。将投资变现而获得高额的资本增值,才是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兴趣所在。私募股权基金在进入投资企业的时候就已经设置了退出渠道。目前的退出渠道主要有IPO、转让股权、兼并、收购、被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私募股权基金及时退出可以有效避免受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波动性带来的风险,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风险。
(九)参与管理受资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并非简单的仅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来源,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对目标企业进行财务顾问和战略管理上的帮助也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特点。这样做的本质是为了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后,便于其更好地退出以期获得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
基金管理人是否参与后续管理,所提供的增值服务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败。股权投资相对于证券投资而言,对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人力资源的素质要求更高。因为股权投资不仅要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而且还要帮助企业创造价值。它需要投资者不仅要有项目识别能力,而且还要有企业的管理能力。私募股权基金认为积极监管受资公司可以帮助其提高效率并以此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验证。积极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这既可以提升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又能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十)高风险、高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原因。
私募股权投资都是先低价买入企业的股权,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或重组,达到其资产增值的目的,再通过退出来实现获利。在这运作过程中由于其是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此与其他投资工具相比在流动性上会比较差,投资期限也较长,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平均回报。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是企业在成长期时介入,此时企业转让股权的溢价还不是很高,目前私募股权投资所介入的企业在股权转让时一般是按照净利润的8一10倍来报价的。而将来企业在上市退出时,根据目前中国资本市场30倍左右的市盈率,其投资回报将是巨大的。在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后,私募股权投资一般都会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附加服务,提升企业的价值,以期将来在退出时获得高额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具有高收益的同时,投资风险也较大,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资的过程中承担巨大的风险。股东的求偿权在债权之后,往往又缺乏其他形式的担保,一旦投资失败,往往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局面。
l、信息的高度不对称。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是委托人,管理人是代理人,他们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股权投资的专业性,使投资者总是倾向于选择真正具有专家管理水平和高度信用品质的资金管理人,但是管理水平、经验、品质之类都是属于管理人的内部信息,投资者并不能直接了解和完全掌握。另一方面,管理人将资金是投向未上市公司的,其运作信息也极不透明,投资者对于管理人选择项目、参与管理过程中的情况所得到的也是滞后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
2、退出的不确定性。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一般是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这其中以上市退出回报最高,但并不是每个投资项目都能投资成功并在最后顺利实现上市退出的,若遇到投资不成功的,就只能通过清算来退出。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十个成功两三个,因此投资的风险比较大。
因此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者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要求投资者资金较为雄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强等。例如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招募LP时,采取了严格的审查制度,要求其LP必须承诺&投资南海成长的资金是他闲置资金的不到<span style="color: #%&,且必须要有书面承诺和口头录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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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8,民主与建设出版社,第137页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研究重点课题获奖报告2006[R].北京:中国金融出版,2007,第339页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很多都是与&私募&的界定有关,因此要严肃对待,这在以后有详细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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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管理人(GP)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管理人(GP)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管理、运作基金资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整个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金管理人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约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通常的约定是投资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3%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20%的管理分红。
&&& &围猎&投资项目是PE本能,眼看作为出资方的LP吃肉,资金受托人GP喝汤已经成为圈内公开的秘密。所谓的喝汤就是一线投资管理人员搭顺风车利用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获益,但这样的行规有时也会误入歧途,比如投资管理人员与被投企业达成默契捞取灰色收入。这样的潜规则随着复星创投原总裁陈水清涉嫌商业贿赂落网而曝光于公众视野。
&&& 陈水清在创投圈内素有&创投老兵&的美称,有不少成功上市的经典案例,他本人还同时在多家上市及拟上市公司任职。陈水清正是利用了自己掌握项目公司核心商业机密,熟悉PE各项规则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有关被投资项目公司给予的股权。为掩人耳目,陈水清的&老鼠仓&并不直接将收受的股权放在自己名下,而是使用其控制成立空壳的&影子公司&由其幕后悄然入股,以超级低价或无偿获得项目公司股权。过后不久,陈水清就将收受的部分股权以高出其公司收购价的50%-100%出售给其他有意涉及PE投资领域的投资者。
&&& 事实上,陈水清的一些做法在业内并不鲜见。&喝汤&调侃折射出的是目前PE行业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管的难题。例如,PE管理人员收受被投企业的&佣金&或是类似于一级市场老鼠仓的&提前投资&,这些行为游走在灰色地带,若涉嫌违法亦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 理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至始至终地恪尽职守,尽其所能经营、管理好基金资产。但一方面由于投资者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监督部门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比较宽松的监管态度,这些因素容易造成基金管理人产生道德和法律风险。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基金管理人道德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可能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资者的资源为自己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或漠视投资者的利益等。私募基金说到底是信托安排,而信托的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即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私募基金时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大目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和注意义务,即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私募基金时,应显示一个具有专业人士在处理私募基金在性质上与自己业务相似时所具备的技能和谨慎。但是信义义务本身是一种道德上的软约束,需要通过人的内心自省自觉地遵守。作为投资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是大公无私的,当他们的利益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在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时候才会顾及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对于规范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而言,品牌、声誉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生命&,他们会恪守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进行基金投资管理,在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回报的同时,获取好的业绩报酬。但另一方面,市场上亦有一些&基金管理人&无视道德底线,在明知自己并不具备适当投资管理经验的情形下,募集大量资金后粉饰投资业绩、隐瞒投资风险、从事不合理利益冲突交易。基金管理人专业技能和素质的良莠不齐使得投资者应该重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
&&& (1)违法募集资金
&&& 私募基金既不允许进行公开宣传更不能承诺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资金,加大宣传力度游说投资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风险,诱使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就没有明显区别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条款都是为《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资失败,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条款的实现。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该条款的违法性,却仍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显然是具有欺诈性质。
&& (2)内幕交易
&&& 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一是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或避损。这种内幕交易看似有利于投资者,其实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还是投资者。二是基金与特殊投资者之间的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本身的一些内幕信息如业绩状况、投资组合等事先透露给某些大客户,即&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这些大客户便可利用这些信息判断继续投资还是退出,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 (3)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不仅会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而且还会扭曲基金净值信号和盈利信号,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基金的真实盈利状况,进而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困难。
&&& 除了上述法律风险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出现以下的违法行为: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
&&& 3、如何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 (1)完善基金管理人资质认证
&& 如何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完全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自律显然不能消除投资者的疑虑。笔者认为,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除了基金管理人的自律外,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除了下文提及的信息披露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外,资金管理人的资格认证或类似备案制度亦不可或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认证制度,使得投资者能从公开渠道查询基金管理人以及其投资管理团队的相关履历、过往基金的管理情况、投资业绩等,从而能够有效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 (2)加强信息披露
&&& 在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及决策,而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基金的投资管理,由此造成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呈现信息不对称局面。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搭建良好的桥梁,建立信任关系。
&&& 目前国内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如何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几乎没有规定。实践中一些规范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会在基金章程性文件(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中约定较为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以年报、半年报、季报的形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允许投资者经合理的程序审阅查看基金的财务报表等等。但也有一些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章程性文件中详细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或虽有约定但事后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导致了一些纷争。
&&&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要求,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信息披露的周期、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等。在设置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时,需要兼顾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方面的商业秘密保护,重点放在项目投资后相关信息公开以及持续披露义务(在遵守与被投资公司之间保密约定的前提下)。
&&& (3)强制资金第三方托管
&&& 目前国内法律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是否应由独立第三方托管作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有很多基金管理人为增强投资者信心,主动委托专业银行对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托管,但由于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亦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未做资金托管安排。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已将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新业务,并在此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基金托管的标准,各银行在基金托管理念、托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由于托管机构的法律责任亦无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亦影响了投资者对基金托管机构独立性的认可。
&&& 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托管可成为防范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一道防火墙,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设置强制托管义务的同时,建议对基金托管机构的托管义务设置统一规范标准,同时明确托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 (4)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 自律组织监管在国际上广泛存在,无论在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美国,还是以基金自律组织监管为主导的英国,基金业协会都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我国于日成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但其只能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督而无法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的私募基金立法应该顺应这一发展要求,成立专门的私募基金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负责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必要时政府监管机构可以授予一定的监管职能,如达到一定规模的大额交易管理人必须向私募基金行业协会报告,同时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等。
&&& (5)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违反受托义务和其他违法行为作出了详实的行政处罚规定,其行政处罚措施包括对基金管理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前者主要包括责令返还、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依法取缔,后者包括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及罚款。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所不同,且《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未将私募基金纳入其使用范围,但两者具有更多的共性,因此,该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也可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 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应该在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时,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1)未经备案擅自募集私募基金的行为;(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3)将基金资产挪作他用;(4)将自有资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投资;(5)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6)利用基金资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利;(7)利用基金资产为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8)从事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不当交易行为;(9)公开广告宣传私募基金;(10)向不合格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1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交易不予报告等。
&&& 可以说,中国的G P与LP,正在相处磨合中学习和谐之道,探索如何防范GP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不仅是现阶段中国商业环境中的必由之路,也对无数创业企业的走向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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