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离职工资什么时候发实施

& 安徽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什么时候兑现?
网友留言【 咨询】安徽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什么时候兑现?网友:匿名网友 (220.178.98.*)&&&&& 08:50&&&&已回复
安徽省事业单位改革已经4、5年了。公务员阳光工资和奖金也发来N年。多数市、县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也兑现了,而省直单位只好像只有文教、卫生系统兑现了。其他的事业单位至今没有消息。下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启动,不知道我们的绩效工资时候能补齐和兑现。
回复单位:省人社厅回复时间: 10:52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您单位绩效工资未兑现问题,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12年,我省全面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相继出台了《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2〕7号)和《关于2011年度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号),规定: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分配方案,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目前,我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已审批完毕,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也按规定实施了绩效工资制度。对于您反映的单位尚未兑现绩效工资问题,经了解,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早在2012年底已核定,所需经费也已到位。但您单位自行决定只兑现2011年度绩效工资,其余年度绩效工资暂缓兑现。见您留言后,我们立即电话督促您单位尽快兑现其余年度的绩效工资。目前,您单位正在抓紧组织实施,不日将兑现到位。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强督查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确保落到实处。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省人社厅工资处联系。联系人:叶正旭&&&&&&&&&&&&联系电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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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 14:46:28 | 阅读次数:1359
乐沙人社〔2012〕35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二、抓紧时间、制定方案
各乡镇、区级各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及所属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执行。
三、认真落实、及时兑现
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清理核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已发放津贴补贴,若已发津贴补贴低于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或退休生活补贴总额,其差额部分通过动用单位的非税收入和调整单位的财力性项目预算等安排解决。
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对个人发放的收入按照统一规范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工资直发。
四、做好工作、确保稳定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落实维稳责任,加强分析预判,做好稳定预案;要及时化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稳慎周全地处理实施进程中的突出矛盾。实施中的重大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报告。
附件:乐山市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 实施方案&& 通知
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3份)
乐山市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乐山市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为做好区属其他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和时间
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属其他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一)保留的津贴补贴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予以保留。
(二)归并的津贴补贴 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统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项目不再保留。
(三)取消的津贴补贴 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三、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区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核定,2010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为1.6万元,2011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为1.96万元,2012年执行同城待遇。
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另文下发)。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根据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同,设置二类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标准见附表1)。每类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工勤技能岗位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设置9个等级,管理岗位津贴设置4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津贴设置5个等级。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另文下发),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按照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见附表2。今后退休(职)的人员,从退休(职)的下月起,按退休时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发放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岗位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岗位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岗位津贴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四)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拟)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五)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支医、培训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安排解决。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自行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离退休生活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纪律要求。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人员补贴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二)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八、组织实施
区级各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及所属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执行。
附表 1、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垂直压缩率
2012年度规范后津补贴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岗位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普工)
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七级管理退休人员
八级管理退休人员
三十年工龄管理退休人员
九级以下管理退休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岗位退休人员
中级岗位退休人员
三十年工龄技术退休人员
初级岗位退休人员
技术工二级退休人员
技术工三级退休人员
三十年工龄工勤退休人员
技术工四级以下退休人员
沙湾区招商项目简介
主办: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员会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承办:乐山市沙湾区电子政务办公室
非经营性ICP备案号: 蜀ICP备号
川新备06-100040本溪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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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按照国务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实施时间日实施单位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除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按《关于印发〈本溪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本人社发〔2010〕57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本溪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本人社发〔号)执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和人社、财政、组织、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所构成。
(三)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财政性资金定项、定额或零补助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状况,绩效工资水平可适当提高。首次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水平,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或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外,当年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
(五)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调控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体水平。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5%,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统一确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同岗位(职务)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一)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二)对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岗位(职务)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来统筹提高事业单位收入水平的增资部分以及其他属于合规、合法的津贴补贴、奖金等进行归并,归并后一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律予以取消。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援藏(援疆)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纪发〔2009〕8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职务(无技术等级)人员,按以下补贴标准执行:
无职务退休干部,按本人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补贴标准: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以上的,按正县级补贴标准执行;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的,按正科级补贴标准执行;原标准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的,按副科级补贴标准执行;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的,按科办员补贴标准执行。
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工龄在30年及以上的,按高级工补贴标准执行;工龄在29年以下的,按中级工补贴标准执行。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职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同职务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未退不在岗人员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七)岗位设置中担任“双重职务”人员,可按较高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八)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九)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住房提租补贴按13%的比例不变。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部分)与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乘10除6.5)之和作为基数计算,离退休人员以基本离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作为基数计算。其他项目一律不作为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
(十)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社、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财政补助政策,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单位性质、经费形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政策,并确保应负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做好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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