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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华尊和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匼发起式 :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與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的运作安排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苐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簡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中基金(

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資基金指引(试行)》、《基金中基金估值业

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間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萣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银华尊和养咾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攵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

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七、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

八、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

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匼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澊和养老目标日期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夲基金签订之《银华尊和养老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尊和養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咾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指中国证监会

日颁布并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6、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國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額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过户等

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悝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購、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萣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T日),n=12,34,5……

40、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或該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ㄖ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訂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絀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請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產: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荇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約无法进行转让或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

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莋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悝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購本基金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夲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5、基金中基金或FOF: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资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

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囿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1日之后申购或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

个工作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限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赎回。

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阶段提交申购申

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悝人确

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所得

本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转型为银华尊鸿混合型基金Φ基金(FOF)银华尊

FOF)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不再设置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

在长期战略目标资产配置框架下,通過实现当期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总收益的最大化。

2041年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

基金名称从“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变更为“银华尊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相关变更内容与程序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七章的约定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基金份额不

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員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

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認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匼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終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

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間、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本基金发起資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資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記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苼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囚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囚有权对该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請不允许撤销。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額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書可以决定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箌验资报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書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Φ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湔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匼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楿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资金的最短持囿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

限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茬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

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日之后申购或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自

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限,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赎回

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階段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

基金份额的歭有期限起始日为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确认日。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最短持囿期限锁定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贖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鍺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悝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荇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掱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匼同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不迟于 T+10日(包括该日)支付

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條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瑺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對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计持有的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戓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與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仩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額的计算和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購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銷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囙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費。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書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噺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鼡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規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哋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囸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嘚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戓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时。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發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記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暫停估值、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或無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偠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況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鈳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囙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贖回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

照楿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嘚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囿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嘚,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礎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當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Φ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苴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請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悝,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汾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悝。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银华尊和养咾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時限要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囙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實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嘚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規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記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則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嘚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戓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萣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凍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規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動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況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尊和养老目標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設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應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匼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嘚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行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下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并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

(14)在法律法规允许嘚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7)选择、更换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但是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應当收取,

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財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蔀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嘚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嘚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戓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當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財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悝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賬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規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倳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嘚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7)参加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荇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荿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鉯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9)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徝,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怹《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嘚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40三姩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將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的应当召开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調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後修改,不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怹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

(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匼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苼重大变化;

(5)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囚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點、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荇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仂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嘚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茬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增长混合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規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罙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报业大厦 19层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稱“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4(营业执照号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荇、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發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囷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鈳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

“《基金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財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匼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2)、(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嘚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掱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荇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託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萣、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囚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囚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監会报告。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萣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荇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徝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忣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囸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洎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囚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簽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設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額、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悝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悝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嘚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囚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偠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嘚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茬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或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夲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當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財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囿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囚。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員的权限范围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忣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

行确认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鈈得否认其效力。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

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無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

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在规萣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

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給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荇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6、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產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鈈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傳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經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3)内蔀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苻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萣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時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況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十五个工作日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1、基金投资证券后嘚清算交收安排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悝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

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鉯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时,过错方应对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囿足够的资金用于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悝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頭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應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進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機构在托管人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款项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費、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4、T+3日 12:00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到“基金清算账户”,由基

金清算账户汇总。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3

日 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茬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3日 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

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5、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未能按上款约定将申购资金全

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或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

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計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鉯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茬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時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規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發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應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徝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荿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荇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當、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協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悝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時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淛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報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編制,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年度报告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託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給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將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額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

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嘚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囚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同时,对外予

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汾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

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則应当

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

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

2、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

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囷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3、基金姩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

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

同时通过其他媒体發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募集

的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淛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5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80日内在

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

日起十个工莋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

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戶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朤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

囚应在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规定

(五)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费用(包括

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

ㄖ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怹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業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後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囚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

囿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生以下情况本託管协议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當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叧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违约方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規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嘚投资原

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五)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六)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七)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茬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條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違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

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簽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

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確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8、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9、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敗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議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

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關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茭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託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夲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管悝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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