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申请表...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1
下载积分:100
内容提示: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1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6|
上传日期: 18:22:2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1
官方公共微信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天气预报:
&&& &&[2002]23151
&&&&&&&&&&&&&&&&&&&&&&&&&&&&&&&&&&&&&&&&&&&&&&&&&&&&&&
&&&&&&&&&&&&&&&&&&&&&&&&&&&&&&&&&&&&&&&&&&&&&&&&&&&&&&
&&&&&&&&&&&&&&&&&&&&&&&&&&&&&&&&&&&&&&&&&&&&&&&&&&&&&&
&&[2002]23151
&&& 3070%370%
&&& 3390%3
808016808016
&&& 25%63001262101134020125%
&&& 715115
200311199943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须..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须知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财政改革与发展
&&&&&&&&&&&&&&&&&&&&
&&&&&&&&&&&&
&&&&&&&&&&&&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批准依据: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内贸散联字[1995]13号&&&二、收取范围及对象: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三、收取标准:生产袋装水泥企业1元/吨,使用袋装水泥者4元/吨&&&四、执收单位:散装办或受其委托的水泥生产企业或其它部门代征 &&&&五、参阅文件:&&& &&&&&&&&&&&&&1、&&& &&&&&&&&&&&&&2、&&& &&&&&&&&&&&&&3、&&& &&&&&&&&&&&&&4、&&& &&&&&&&&&&&&&5、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日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使散装率达到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并保证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作为考核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标之一。&&& 第七条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情况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销售量每吨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即扶散费);&&& (二)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应按销售量每吨5元的标准缴纳节包费。节包费纳入专项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 (一)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七里岗水泥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海军安阳水泥厂等,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二)地方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等),由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三)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征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的5%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四)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铁路货运部门代征,全额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代征额的15%向代征单位支付劳务费。&&& 第十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向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月专项资金。铁路货运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将代征的上月专项资金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专项资金,应当按季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收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应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解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和设备;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和开发;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年初应当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后,由财政部门拨款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从专项资金收取总额中提取5%——7%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企业、大型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前,必须根据当地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交付每吨10元的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结算,完成使用比例的,保证金应当全部退还,未完成使用比例部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包料的,其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 第十六条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监督检查。达不到规定用量的,由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每吨袋装水泥10元的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减征养路费,具体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省交通厅商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应优先准予通行,以保证散装水泥的及时供应。&&& 第十八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会同铁路部门对散装水泥火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水泥产销企业发运散装水泥。申报车皮计划时,月计划不核减,不受旬计划限制,实行散装水泥优先发运。&&&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漏报、拒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处违反规定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归还,并依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日豫财预外字[1999]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号),规范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和《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及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每销售(含自用,下同)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施工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由省、市(地)、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省属及国家有关部门在豫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征收;市(地)属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县(市)属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县(市)散办负责征收。没有设立县(市)级散办的,由所在市(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在工程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省、市(地)、县(市)散办分别委托省、市(地)、县(地)建设(计委、建委、规划等)部门代征。没有设立县(市)级散办的,由所在市(地)散办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必须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每吨4元的标准预交专项资金。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吨计算;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吨计算;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吨计算。&&&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凭预交专项资金缴款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凭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和专项资金预交款结算联,经主管散办核准,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数量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为了便于交款单位办理预交专项资金的退款手续,各地收取的预交专项资金可先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向同级散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终了后10日内,散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形成的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七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一)各级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填报“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月报表”,经审核无误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专项资金,由委托部门与受委托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协议规定将预交的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0.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市(地)征收的专项资金按省级10%,市(地)级90%比例入库;县(市)征收的专项资金按省级10%,市(地)级10%,县(市)级80%比例入库。各地将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比例按月及时解缴各级国库。&&& 第九条 征收和预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和《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票据》。票据由各市(地)财政局统一领取,各级散办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宣传、奖励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工作经费;&&& (六)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办应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上级散办。&&& 第十二条 各级散办、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要独立核算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一)各级财政、审计、散办对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 (二)上级财政和散办根据需要,可提请审计部门对下级散办、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征收、解缴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不及时缴纳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逾期每日加收2‰滞纳金。被征收单位、征收单位、委托代征部门等单位虚报散装水泥量或抗缴、拒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含预交专项资金)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散办责令限期按规定征收和解缴。对仍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依照有关财政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 内贸散联字[1995]13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 &&& 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章 总 则 &&&   第—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地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统一征收管理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管理的任务是通过资金的征收、积累和运用,有力地推动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   第五条 节包费:用户购买散装水泥节约的包装费。&&&   第六条 逾期纸袋押金:水泥厂对纸袋包装的水泥出厂收取纸袋押金,逾期押金的50%上缴散办,列入专项资金。&&&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为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政策,制定的有关规定中,确定征收的扶散费等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利息收入。&&&   第九条 服务性收入。 &&&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宣传;&&&   (五)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从事散装水泥工作专职人员和离退人员的经费、奖励性开支。&&&   第十二条 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要严格审批,保证资金滚动使用。 &&&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   第十三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散办对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平衡,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实行散办直接征收和散办委托水泥生产企业或其他部门代征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和代征专项资金的单位不得漏收、少收或随意减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坐支、拖欠、摊派、挪用专项资金;各级散办对专项资金按规定返还或分成给企业的那部分仍要作为专项资金加以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征收和代征专项资金的单位,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要配备专人,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核算,按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要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执行,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的审批程序:&&&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三)由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   (四)经审核通过后,批准使用;&&&   (五)与使用单位签定合同后,拨付款项;&&&   (六)拨付款项后,要及时取得有关的项目投资证明和项目验收证明。&&&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散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额度,规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在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并报上级散办备案。&&&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代征、使用单位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上级散办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应当做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散办有权对专项资金的代征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办有权对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并要求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防止流失。&&&   第二十五条 鉴于专项资金是国家赋予各级散办征收管理的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专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散办有权审查,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散办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散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               &&& &&&   &&& &&& &&& &&& &&&
财政部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日 财综函字[1999]21号
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 你办《请尽快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散办函字(1999)第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号,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第三条中“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指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地而非销售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在《暂行办法》第三条“施工单位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其他使用单位”是指袋装水泥最终用户,不包括流通企业。&&& 三、关于散装水泥专项是否可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征问题。考虑到水泥生产企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且为避免出现跨地区重复收费问题,不宜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征。&&& 此复。
财政部关于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日 财综函字[1999]21号
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 你办《请尽快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散办函字(1999)第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号,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第三条中“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指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地而非销售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在《暂行办法》第三条“施工单位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其他使用单位”是指袋装水泥最终用户,不包括流通企业。&&& 三、关于散装水泥专项是否可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征问题。考虑到水泥生产企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且为避免出现跨地区重复收费问题,不宜由水泥生产企业代征。&&& 此复。
财政部关于同意延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期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0]8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继续保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函》(国经贸内贸[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水泥散装率,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方式的转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期限延长5年,即执行到日止。&&& 二、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修订《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采取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发展。&&& 此复。
信息来源:  &&发布人: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00:47:55 &&浏览次数:
&&|&&&&|&&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办&&河南省财政厅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承办
&&&&&&&&&&豫ICP备号&&访问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浙江省散装水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