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哈向国家纳不纳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独居慧眼的你能够从543个部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选中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足以证明的我们的缘分,欢迎你的同时也不得不提醒你,这意味着你必须从4个招考岗位85个招考名额中取得一席之地。你觉得这不难?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55个岗位共招考85人,5868人报考,平均每70个人竞争一个名额,各岗位平均录取分数线0分,其中最低录取分数线,最高分数线。你是否有了一丝丝压力,感到了一丝丝畏惧,挑战才刚刚开始,期待你的胜出!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1.办公室?
  2.政策法规处
  3.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4.所得税处
  5.收入规划核算处
  6.纳税服务处
  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8.财务管理处
  9.督察内审处
  10.人事处
  11.巡视工作办公室
  12.监察室
  13.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系统工会
  妇委会
  刘金良:党组书记、局长
  林文: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剑英:党组成员、副局长
  鞠景德:党组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郭义祥: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名骐: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陈连书: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勇: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王豫青: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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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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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品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硬件集成实施服务,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区域兴庆区公告时间日
16:13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日中标日期日评审专家名单黄志全
孙永亮总中标金额¥549.8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贾茹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购单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放西街424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贾茹
代理机构名称详见公告正文代理机构地址详见公告正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项目(项目编号:NXGS_) 组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项目信息项目编号:NXGS_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项目联系人:贾茹联系方式:&二、采购单位信息采购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采购单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放西街424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贾茹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1.区级集中的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对全区各办税渠道服务信息的汇总和采集,全面掌握办税服务实时运行状况,并提供调度指挥、实时运行监控、决策支持、绩效考核等功能,为全区纳税服务资源有效管理调度提供信息化支撑。该系统可以通过抽取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平台和实名办税等系统中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和采集各地市办税服务厅业务信息,满足统计分析、绩效考核、全局监控等多种管理需要,为全区纳税服务资源调配和管控提供信息化支撑。2.实名办税系统于日前完成;3.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四、中标信息招标公告日期:日中标日期:日总中标金额:549.8 万元(人民币)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2877号中标金额:549.8万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黄志全
孙永亮&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1.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一揽子设备、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4139080元2.实名办税系统一揽子设备、软件及系统集成服务1358920元3.主要硬件设备提供原厂3年免费整机维保及维保期内7&24小时原厂工程师现场技术支持服务4. 软件系统应包含一年的免费服务和升级&五、其它补充事宜&>>>>>>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区内外资金在我区投资创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不治理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政策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减征、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五条& 本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业种植业、林业、牲畜、家禽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全额(含中央60%,下同)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淡水养殖、花卉、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第九条 &&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新办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达到50%比例的纳税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第十二条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三条& 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景点或景区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除硝酸铵以外氮肥、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饲料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生产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其他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废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电力的,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第三章& 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归国留学人员来宁创业工作,还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创业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意见》(宁政发[2006]83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征收,列支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我区设立的外资企融、保险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第二十七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他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l-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第二十九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依法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法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十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五十年,利用流动、半流动沙地植树种草的可以延长到七十年。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章& 其他服务性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以及民族贸易县经销民族特需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占有一定比例的商业企业网点改造贷款给与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三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能环保技改项目效果明显的,自治区将优先考虑节能改造部分的贴息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十五条& 为外籍投资者、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条件的,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对申请永久居留权的,可直接到公安厅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及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万元以上的区外投资企业和人员,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区外客商来我区兴办生产企业,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政策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宁政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盐池县人民政府&&盐池县信息中心建设和运行Tel:&&Email:宁ICP号备:请选择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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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夏国家税务局[2017]第9号公告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七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八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九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幅度确定:
年收入总额(万元)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
交通运输业
  表中所称&以下&,均含本数。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完毕后应及时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公布或在公告栏进行张贴的方式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动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收入总额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 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按季征收。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季分期预缴。
  (三)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和细化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充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不得对账务健全企业采取核定征收。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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