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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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1.国家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10%。()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国家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15%。
  2.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
  A、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B、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C、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15%
  D、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 答案:ABD
  解析: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按20%征,小型微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优惠税率,分别为20%和15%。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合伙企业
  C、联营企业
  D、出版社
&&&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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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对纳税人少申报收入如何查补企业所得税的探讨
税务稽查中,经常发现一些纳税人少申报收入达到规避少缴税收。少申报收入计算查补流转税款并不复杂,只要将少申报收入换算成应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就是应补缴的税款,如果还有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只要扣减纳税人提出属于少申报收入所购进货物的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相关抵扣发票的进项税额即可。但是此类收入要计算查补企业所得税时就存在一定难度和疑惑,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也没有规范、明确的解释及答复,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现就对纳税人少申报收入如何查补企业所得税谈几点看法。
一、纳税人少申报收入的类型&&&&&
税务稽查中,所发现的一些纳税人少申报收入的具体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举不胜举。按实现收入的时间来分类,可以分为本年度实现的少申报收入、以前年度实现的少申报收入两类。按收入是否在财务账证中记录和反映来分,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类是“购进”成本和“售出”收入都未在财务账证中记录和反映,实现在财务账证之外的体外循环;第二类是“购进”成本在财务账证中如实记录和反映,“售出”收入则不在财务账证上记录和反映;第二类是“购进”成本在财务账证中如实记录和反映,“售出”部分收入则不在财务账证上记录和反映。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有两类:一类是查账征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行分月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另一类是核定征收,即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该征收办法第四条对核定征收具体方法予以了明确,即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核定征收方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另一种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中不具备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之外情形的,采取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申报管理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申报管理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后,纳税人按确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余额按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三、对纳税人少申报收入计算查补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确定计算查补纳税人少申报收入的企业所得额,要从少申报收入的类型、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企业所得额采取的具体征收管理方式两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实际来看,对纳税人少申报收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计算查补企业所得税:
(一)本年度实现的少申报收入情形
对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只要对少申报收入按规定查补相应流转税款后,责令纳税人如实进行账务调整、正确核算其收入、如实足额进行纳税申报。对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只要对少申报收入按规定查补相应流转税款后,责令纳税人年终如实足额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稽查建议》,及时反馈,建议其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二)以前年度实现的少申报收入情形
以前年度实现的少申报收入查处情况更为复杂,尤其是对采取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计算查补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更是不一样。
1、以前年度实现的少申报收入,属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汇算清缴期内或者核定征收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期内的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79号文件中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规定,分别处理如下: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发现的上年度收入,只要责令纳税人如实进行账务调整,正确核算其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实足额进行纳税申报。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次年1月15日前发现的上年度收入,只要责令纳税人在年终纳税申报时进行如实足额申报纳税即可,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提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税务稽查建议》及时反馈,建议其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以前年度实现的少申报收入,属于查账征收纳税人汇算清缴期满后或者核定征收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期满后的情形。
&(1)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期满后发现的以前年度少申报收入,因具体核定方式不同,处理也略有区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补缴企业所得税款=每年度少申报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现行税法尚无明确具体计算方式,但依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的规定,可以采取调取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具体资料,以及纳税人当年度流转税类纳税申报的资料,计算出当年度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然后依据该应税所得率计算查补的税款,补缴企业所得税款=每年度少申报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满后发现的以前年度少申报收入,如何查补企业所得税,现行各地的税务稽查部门具体处理方法不很统一、甚至互不相同,因少申报收入在财务账证记录类型不同,处理也就更大差异。
首先,对“购进”成本在财务账证中全部或者部分记录反映,“售出”收入则账证之外的少申报收入,这类处理相对简单,采取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所谓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即将少申报的收入全额纳入财务账证内,对已经取得的各类属于少申报收入持有合法票据支出的成本费用允许按《会计法》要求也并入账证,同时允许企业对经营期间内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合法凭证重新取得,并计算当期经营成本,对于应计提而少计提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也重新进行财务调整并允许税前扣除,据此计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即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收入)-(原账外的合法的可扣除项目+重新取得的合法凭证可扣项目+原少计的各项可扣的各项费用等),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购进”成本和“售出”收入都未在财务账证中记录反映,完全实现账证之外的体外循环的少申报收入,计算查补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就更为多样和复杂了。综观各地税务稽查工作实践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目前存在两种方式:即简单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和全面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
简单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即指将少申报的收入全额纳入财务账证内,对已经取得的各类属于少申报收入持有合法票据支出的成本费用允许按《会计法》要求并入账证,同时允许企业对经营期间内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合法凭证重新取得,并计算当期经营成本,但对于少计提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则不允许其补提和税前扣除,据此计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即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收入)-(原账外的合法的可扣除项目+重新取得的合法凭证可扣项目),&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
全面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即指在简单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基础上,对相于少计提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允许计提并税前扣除。即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收入)-(原账外的合法的可扣除项目+重新取得的合法凭证可扣项目+原少计的各项可扣的各项费用等),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依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项“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一些税务稽查部门不承认税源管理部门采取的查账征收的方法,而是采用了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进行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年度应税经营总收入=已申报应税收入+少申报应税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应税经营总收入&应税所得率,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税经营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种方法:采取核定税前利润率征收方法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由于考虑到如下几方面因素:其一是原本已确定对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同时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轻率取消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方式,将会影响到今后该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其二是纳税人账外循环的少申报收入,绝大多数购进成本未取得合法票据,也因为时间长久难以重新取得合法票据;其三是少申报收入相关的间接成本(如人工成本、动力成本等)已实际记入了财务账证之中。为此,仅就少申报收入这一部分,采取了现行相关税法明确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作为应税所得率计算查补缴企业所得税。即: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收入&成本利润率,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重新调整后的年度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纳税人少申报收入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一)要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少申报收入查补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由于现行税务稽查案件查处中,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少申报收入,在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下,查补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方法多式多样,有的相差十分悬殊,表现出税收执法随意性,同时也显示出税收执法不公平性。
(二)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少申报的收入及因不允许税前列支而已列支的成本费用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都有相关规定内容,但是由于文件太早,与现行一些税法中所定义的概念、名词表现出不统一,同时也与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相互冲突,所以产生出一些地方具体执行存在较大差异。
(三)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规范执行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支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因此,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一些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要加强各部门配合和联系,必须在当年度查补企业所得税中给予税前扣除,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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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复习指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项目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一)收入总额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人股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5.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纳税人接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人,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二)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所谓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准予扣除项目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2)费用。即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①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人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②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③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3)税金。即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人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4)损失。即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其他支出。即指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同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五)不得扣除项目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5)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六)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助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企业所得税法》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了规定,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反避税规定,把因不合理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行为都纳人了调整范围。具体规定如下: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2.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预约定价亦称预约定价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人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5.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七)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以确保税前弥补数额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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