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借贷人发生意外险理赔伤害理赔...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里的附加险,在保险生效期间90天内不予理赔是吗?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里的附加险,在保险生效期间90天内不予理赔是吗?
补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里的附加险,在保险生效期间90天内生病住院不予理赔是吗?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请看保险单页上面的条款,上面写的很清楚。保险是一种合同,一切赔付情况都是按照合同条款。谢谢。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保险领域专家中国裁判文书网
&&/&&&&/&&&&/&&
陈华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商初字第065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保清、栾云兰(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李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龙(特别授权)。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保清、栾云兰,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姚伟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4月,原告在清理自家彩钢瓦棚时摔断左臂。经泰兴市人民医院诊断后转院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请求判令被告理赔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00元,合计费用10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泰兴市虹桥镇涌兴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日,原告发生人身损害的事实;2、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该份保险单中投保人的职业一栏为空白,特别约定第四款仅有三个条款名称,没有具体的条款内容,被告所谓的温馨提示形同虚设,不能够起到将免责条款向原告解释明白的作用;3、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4、理赔通知书一份及保险条款二份,证明原告申请理赔后,被告不予理赔的事实,理赔通知书认定原告从事的职业属于五类职业,所附保险条款是与理赔通知书一并给原告的,而且两份保险条款并不涉及免赔的五类职业范围;5、日原告与胡蔚的通话记录,胡蔚是被告负责理赔的人员,也是负责原告理赔的经办人,截止日胡蔚都不能向原告提供或者解释清楚五类职业的具体内容或规定,说明原告在投保时被告没有向原告说明免责的范围。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在我司投保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村委会的证明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是日上午9时,诊疗情况反映的时间是日中午12时许。原告从事特殊材料的安装工作,其本身的风险系数较高,参照2009版职业分类表属于五类职业,不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针对其辩称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所涉的2009版职业分类表,证明钢结构安装工属于五类职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投保单和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证明原告投保时,被告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义务,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认为,被告提供的职业分类表是打印的,内容是否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而知,原告投保时,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向原告出示该表,被告也不能证明向原告明确解释或说明了职业免赔内容,否则,原告就不会投保该保险;原告之前没有收到保险条款,对上面的提示内容并不知晓;投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说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免责的告知义务,因为投保单是被告提供的格式,被告事实上并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职业分类表原告根本不知道,原告从事的铝合金安装也并不属于五类职业,而且事故发生与职业无关。对原被告双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为其所有的苏M-×××××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投保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二档包含:1、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意外住院和门急诊,责任保额为10000元;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保险责任:医疗误工津贴,责任保额为9000元;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保险责任:住院护理津贴,责任保额为9000元;4、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责任保额为200000元。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二档特别约定载明: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入院治疗发生的社保范围以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出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100元/天额度分别支付误工津贴与住院护理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本产品使用条款为《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条款约定为准。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用黑体字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陈某某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名。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被保险人陈某某职业栏均为空白。日,原告陈某某在自家彩钢瓦棚上清理杂物时,不慎从屋面跌倒。日,原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骨冠突骨折。原告住院治疗至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8964.90元(其中合作医疗已报3651.21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并申请理赔。被告受理原告的理赔申请后进行了走访,了解到原告的职业是从事金属门窗制作安装,于日向原告发出理赔通知书,认为原告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原告从事的职业金属门窗制作安装工属于五类职业,经审核,五类职业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免责。被告向原告发出理赔通知书时同时附了《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原告接到被告理赔通知书后,与被告经办人胡蔚电话联系未果。原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在保险期限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因清理杂物跌倒受伤而住院治疗,被告应按约在责任保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和住院护理津贴。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保险金106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予给付保险金之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签字只是确认收到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告已对该条款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但是,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提交了《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并已就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提交了《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所涉的2009版职业分类表》,对原告所从事的金属门窗制作安装是属于职业分类表中的五类职业(钢结构安装工)应免责进行了明确说明。事实上,投保单和保险单中被保险人职业栏均为空白,原告申请理赔后被告才对原告的职业进行走访,被告向原告发出理赔通知书时交付了相关保险条款。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上述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保险金106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理赔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分行海陵支行;收款人: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秋云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新华人寿我入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得病了心梗理赔不_百度知道
新华人寿我入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得病了心梗理赔不
提问者采纳
心肌梗塞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
其他类似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买了贷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_百度知道
买了贷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有的意外伤害保险只保障身故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障是身故和残疾,所以关键看你的那份意外伤害保险有没有意外残疾的保障条款,如果只有意外身故的保险责任,就不能赔付,如果有,就可以得到赔付
其他类似问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
其他8条回答
那必须要陪得
专家:保险公司应担责   专家指出,目前所执行的各种国家标准伤残情形都是按照十级分类法,其中八、九、十级伤残是轻微伤残,也是最常见的伤残。换句话说,也是保险公司可能面对的数量最多的人身意外伤害情形。
仔细看一下你买的保险的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部分会详细说明哪些情况可以理赔。只要是包括在保险责任中,就可以得到赔付。不过在我印象中,不少意外险是只赔1-7级伤残的。10级赔不到。
你好: 如果是属于意外事故,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就可以获得理赔的。
您好,按意外伤残赔付
您好!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看您的保险合同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赔的。
您好!我是中国平安保险龙星辰专员很高兴为你服务!有种是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情况下,贷款的的钱就不用还了。可以咨询该保险公司是那种保险!一般是1到7级伤残是在保险保障内。如果有意外医疗保险,可以在免赔以上限额内按比例报销。
你说该不该赔。你自己买的是那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你自己都不看。也说不清楚。所以,我说不该赔。建议你还是好好看看你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意外险理赔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