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契税划转地税投诉管理了吗

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财政局、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
&&&&【提要】北京法律知识管理 : 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财政局、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亦庄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区、县房
地局:为做好我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办函〔2000〕86号)的精神,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地税局、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通知精神,做好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组织交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二、为了做好契税各项业务资料的工作交接,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单位须对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期间的契税征收情况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一)移交契税代征单位名单、清理契税存款帐户各级财政局将契税代征单位名单(附表1)填表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机关认真清理契税收入存款帐户,核实契税征收数,并将全部税款于2000年12月15日前缴入金库,清理上缴后填报《契税存款帐户清理表》(附表2)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二)清理契税完税凭证的使用及结存《契税完税证》(1999年5月1日起使用),《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1999年4月底以前使用),是纳税人完税的重要凭证,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认真清理《契
税完税凭证》、《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和《契证》的领发、使用和结存及存根情况,存根及结存数移交同级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或缴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格式附后)。(三)清理契税征收台帐等数据资料1、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机关认真清理2000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的契税征收资料,全面详细地统计契税各项征收数据,于12月20日前填报《契税征收情况清理表》(附表3)(农村地区的契税征收情况单独统计填报),并提供2000年1-11月的契税入库数
,及1999年契税年度决算报表(复印>)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2、各级财政局认真清理自契税开征以来的各种>策性法规征管办法的文件,及所有的征收统计报表、税源征收底册、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各级财政局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需移交的文件、资料、凭证,能提供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并应列出目录清单,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以确保各项资料的完整性。三、契税征管方式契税征管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乡财政所(农村地区)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并签订《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
议书》(格式附后)。四、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料定期传递制度,具体信息资料传递内容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办理。五、各级房地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继续协助地税局做好12月份契税征管工作及2000年度决算工作,并于2001年2月底前将有关数据统计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有关年度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另行布置。契税交接工作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在清理、交接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地税部门。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地税局应将交接情况于12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地税局。附表1契税代征(直征)单位统计报表区县
局(公章)
----------------------------------------------
|主管征收业|
|务负责人
|------|------|-----|-----|-----|-----|------|
|------|------|-----|-----|-----|-----|------|
|------|------|-----|-----|-----|-----|------|
----------------------------------------------填表人:
负责人:附表2契税存款帐户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
--------------------------------------------
|一、代征单位名称:
|------------------------------------------|
|二、契税存款管理情况(在选项后打“√”):
非专户存储
|------------------------------------------|
其中:1、开户单位名称:
|----
特别声明:浅析契税划转地税后如何加强征管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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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契税划转地税后如何加强征管61
浅析契税划转地税后如何加强征管;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契税是指在土地使;一、地税部门统一征管契税的重要意义;契税征收机关的统一,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契税征管的规;第二,有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优势,推进房地产税收;第三,有利于税务部门细化管理职责,落实一体化管理;第四,有利于税务部门运用科学技术创新管理手段、完;二、契税划转地税征收后的现状分析;地税部门
浅析契税划转地税后如何加强征管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税种。它是在1950年的《契税条例》和1954年的《关于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修改的通知》基础上进行不断改进、完善而形成的,并与1997年颁发了《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由于历史原因,90年代财税体制改革后,各地的契税征收机关没有统一,有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也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就江苏省来说,契税一直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明确将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江苏省于日实现“两税”的顺利划转,而划转后如何加强征管则摆在了地税机关的面前。一、地税部门统一征管契税的重要意义契税征收机关的统一,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契税征管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契税征管是一个重要里程碑,有着巨大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实现专业征收,提升契税征管质量。在财税改革之初,由于契税征收量和征收范围都比较小,所以财政部门在征收上并无太大压力。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的建设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使房地产市场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景象,契税征收工作量大幅提升,财政部门压力增大,然而由于财政部门并非专门的税收征管部门,在契税征收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小视。比如由于一些财政部门对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忽视了对契税政策的宣传,使纳税人对契税的征收不理解,甚至不知道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要缴纳契税,部分纳税户对契税的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出现了重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而轻契税的现象,这给契税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阻力。另外,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买卖转让行为欠缺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准确界定房地产买卖或转让以及相应的计税标准,由于长期以来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没有形成国税、地税那样一整套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因此,契税征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是大势所趋。第二,有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优势,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进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税收涉及的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税源控管手段差,税收管理乏力,由财政部门来征收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况且目前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结构多元,形式多样,关系复杂,而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着条块分割,信息不通,环节断链,职责不清等弊端,管理混乱现象比较突出。契税由税务部门接管后,可以优化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资源配置,按照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统一设置征收管理一体化的契税窗口,理顺和规范征管手续,也可以以契税征管为把手,认真分析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现状,结合税收管理的特点,健全完善控管手段的问题。税收部门还可以通过对房地产业涉及的各职能岗位的职责划分,在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寻求各相关管理岗位的支持与配合,发挥各岗位职责的最大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第三,有利于税务部门细化管理职责,落实一体化管理的既定目标。虽然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是一致的,因而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信息,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联成一体。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税源台账和征收台账,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化和征收情况,严格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大幅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就这一点来说,财政部门很难做到。比如说,北京的契税征收早在2002年就由税务部门接管,他们以契税为抓手,从房地产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处理,到房地产业有关税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台账登录及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对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形成了一条有序操作的传递链条。这给我们地方契税的接管工作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相信这样的一体化管理对内是一个整合管理资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对外是一个便民高效、环节透明、服务更优的服务过程。它把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办税程序的简化,服务质量的优化,征管效能的提高,征收成本的缩减给契税的征管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第四,有利于税务部门运用科学技术创新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思路。近年来,税务部门正在探索和实践税收管理科学化。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就是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为税收征管服务,“人机结合”,管理互动,以充分显现管理优势。具体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就是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和转让信息,加强比对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特别要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分析,促使税收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也需要创新思维,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走精细化之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各岗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把精细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和人员,落实到各税种的具体管理中,落实到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使之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断提高对房地产行业诸环节的管理水平。因此,地税部门要把握好契税接管的契机,以契税接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全面实行一体化征收,诸税种统管,紧紧抓住契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并结合本地情况,分步实施,由点到面,逐步规范,把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最后,有助于契税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相对于工商税收制定的,对契税的征管不是十分实用,使契税的征管缺乏必要地法律保障,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征管执法力度的弱化,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政策的实际操作性不强,致使征收难以把握有关界限。针对目前契税法规保障滞后的实际,契税征收管理划归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可以将契税征收的特点和其他工商税种的征收进行比较,在实践中推动契税征收的规范化,法制化,在逐步加强契税法规体系建设。二、契税划转地税征收后的现状分析地税部门接手契税后着力进行了模式的再造工作,使契税征收更为规范。1.由分散征收打造为集中征收。自2008年始,原财政契税所入住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只受理市区范围内的征收工作,各乡镇均设有契税征收点,划转后,全市契税统一由契税所【注:暂定名,下同】负责集中征收,取消了乡镇征收功能,全部扎口在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据了解,2009年契税所共征收契税约18000笔,税额约2.4亿元;全市十多个乡镇在房地产交易火爆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中学教育、浅析契税划转地税后如何加强征管61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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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划转到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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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契税划转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契税在建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抓手和纽带的作用日渐显现,契税也由不受瞩目的小税种逐步成为地方税收组成中一个重要税种。自2013年1月1日契税由财政移交我局征收以来,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至5月底我局共征收入库契税334万元,契税收入已成为地方税收增长的一个新亮点。从目前征管情况看,由于契税征收的特殊地位以及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当前契税征管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一、目前我县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契税征收工作划转我局运行5个月来,通过契税入库税款与全县土地、房产权属转移事项数量和金额对比,发现我县契税征管存在较大的收入漏洞。初步分析,有以前年度财政征收遗留的&历史性&问题,有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税意识淡薄的问题,也有划转后在征管体制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征收的遗留问题
1、纳税意识淡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由于契税缴纳多属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对缴纳契税的意识淡薄,对契税的认识不足、政策不清,从而直接影响其纳税申报的积极性,某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契税征收难度。自契税交由我征收以来,我们经常接到关于契税如何缴纳的咨询电话。契税的显著特点是征收对象大多是自然人,与其他税种相比,契税的宣传明显缺乏力度。
2、金融机构抵债取得不动产的契税征收工作尚未开展。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到期信贷采取了严格的不动产抵债措施,用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时有发生。抵债后土地、房屋权属已实质发生转移,应视同土地、房屋买卖,按规定应照章缴纳契税。但由于过去契税收入额度小,加之对其征收工作重视不够,税法宣传力度薄弱,造成金融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缴纳契税的认识不高,往往对缴纳契税产生抵触情绪,契税征收工作阻力较大,漏缴契税现象比较普遍。
3、房产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置换房屋等环节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我局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管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土地或置换房屋后,未能及时申报缴纳契税。
4、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国土部门在办理或补办用地手续或进行处罚时,缺乏合作精神,对契税的征缴不进行监控,不向契税征收机关定期传递土地出让、转让信息,发放证件时,不审核契税缴纳情况,造成契税征收机关不能全面掌握土地交易情况,导致源头控税机制落实不全面,征收工作出现&盲区&。
5、房屋拆迁契税征收工作开展不利,造成税款流失数额较大。随着旧城改造规模的扩大,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旧房拆迁时,动迁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其行为属于先买房后拆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应按实际支付给动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为计税依据,由取得土地、房产的单位(个人)缴纳契税。但由于目前契税源头控税机制还没有涉及到城市规划、工程监管等部门,契税征收机关无法掌握旧房拆迁的规划和工程进展信息。而旧房拆迁工程时点性强,一旦拆迁工作完成以后,动迁户情况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基础资料很难收集齐全,契税征收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计税依据,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6、契税征收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地位弱化。
长期以来,契税征管的法律保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迄今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出台任何有关契税征管的行政法规,实际工作中契税征管程序法的缺失,致使契税征管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执法力度的弱化。
(二)地税局接管契税征收运转过程存在的问题
由于自契税开征以来,一直由财政部门代征,地税部门未涉及过该税种征管工作,我局在征管过程还处在探索和改进阶段,目前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业务流程复杂,手续过于繁多。目前契税缴纳发生频率较大的是二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的其他地方税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最终的审核在业务科,税款、发票、契税等涉税事宜在征收大厅办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加了征收成本,影响了纳税服务质量。
2、契税部分政策执行、管理与监督有待加强。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其实大部分纳税人目前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而是等到万不得已要办理房产证,才到地税机关进行申报。有些人甚至要等到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时才补缴前一道契税。而目前地税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既不能征收滞纳金更不能给予罚款的处罚,约束机制刚性不强,导致纳税人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现象普遍存在。
3、二手房交易价格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督制约办法和机制。虽然省局开发了二手房交易操作软件,我局也在此基础上对管辖范围内现有房屋进行了涉税综合指标评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二手房交易软件和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准确解决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偏低和难以合理认定的问题。另外,税务人员对契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够详细和熟练。
二、强化契税征管工作几点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我局应充分利用每一次税收政策的宣传机会,强化对契税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征管人员的培训,对于特殊的契税征收政策,如金融机构以资抵债、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等环节的契税缴纳事宜,必要时召开专题宣讲会议,组织纳税人和征收一线人员学习相关契税政策,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机关的服务质量。
&& &2、积极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建立&先税后证&协税护税机制。应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契税征管信息互通共享,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证件时,先让办证人提供缴纳契税的票据,未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证件,逐步开发和完善地税、国土、房产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连通网络传递有关信息,使三部门之间实现 &先税后证&的协税护税机制。
3、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契税征管工作,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根据市局深化征管改革,尽快将二手房、契税等各类审批事项关口前移至纳税服务分局,充分体现一窗式服务职能,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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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应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或《契证》存根一并传递给甲方(格式附后)。5、契税减、免税的管理:乙方须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附表1)方能办理权属变动手续,并将免税证明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乙方不得自行减、免契税。三、乙方应于次月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填报《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附表2),传递《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契证》存根、《征收地价款通知单》、《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契税申报表》等有
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有关表、证格式附后),做到表、证、税款入库数字相符,并为甲方提供其他所需的契税征收资料及数据;年终按规定填报《契税决算报表》(表另附)。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契税完税证》、《契证》等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六、甲方应于乙方解缴代征税款后,按照已解缴税款2%的比例,按季度支付乙方代征手续费,乙方不得从征收的税款中坐扣。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部分终止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十、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附表1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京(
)地税契免(减)字
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坐落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元,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其
他有关>策的减免税规定,同意按__%给予
免(减)契税(大写):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元($:_____)。特此证明。年
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章)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另两份分别
由税务机关和代征契税单位存查。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个、平方米、元
-------------------------------------------------------------
房地产权属转移
|应税收入
|---------|-----|--------|--------------|实征税额|实际入库|
|4%|6%|4%|6%|合计|2%|4%|3%|6%|合计|
|---------|----|----|--|--|--|--|--|--|--|--|--|--|----|----|
|---------|----|----|--|--|--|--|--|--|--|--|--|--|----|----|
|一、土地权属转移
|---------|----|----|--|--|--|--|--|--|--|--|--|--|----|----|
|1、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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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转让
|---------|----|----|--|--|--|--|--|--|--|--|--|--|----|----|
|二、房屋权属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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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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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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