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流程制度具体流程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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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为进一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我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贯彻落实,规范我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核算,加强其内部管理,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宗教工作的特殊性,我们没有统一的、适应我们宗教实际工作的会计核算制度。加之,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单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财会工作不能适应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的会计核算行为,使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提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  根据该制度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独立核算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我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日起正式实施该项制度,并且规定对于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有权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二、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凡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自日起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考虑到我市宗教团体、活动场所绝大部分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我们拟写了《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见附件),各有关单位应当切实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各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应积极帮助、指导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亏、盘盈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在报经同级宗教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各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应积极帮助民间非营利组织解决新旧制度衔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宗教事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时,应认真检查其是否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依法监督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各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对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监督。  对于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帮助其进行整改,对情况特别严重的、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南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为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结合我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宗教团体、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  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日前,仍按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日起,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各会计科目日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日期初余额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做好衔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固定资产需重置价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估价,按照估价登记和核算资产对于清查出的报废、毁损、盘亏资产,根据审批意见,按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县(市)区以下的宗教场所资产报废由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的宗教场所资产报废,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的,由市宗教局负责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市宗教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清查出资产盘盈,则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未确认的负债,应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二)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原先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应借记“文物文化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如原先没有入账,应借记“文物文化资产”,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限定性净资产”。  (三)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贷记“累计折旧”;补提无形资产摊销,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贷记“无形资产”。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资产类:  (一)对“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新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需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二)对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三)对原账中的“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下设的“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  (四)将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标准的,应转入新账中的“存货”;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按新制度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负债类:  (六)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  (七)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调账时只需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八)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净资产类:  (九)“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科目,新制度均未设置以上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相关的资金,调账时应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资产”科目。  收入类、支出类:  (十)1、将原账中以下收入全部转入新账中的“捐赠收入”。(含功德箱、功德簿、香烛款、水池款、献仪、信徒奉献、建堂奉献、神学教育基金等专项奉献、福田箱收入、缘簿收入、慈善收入、建〈堂〉庙收入、开光收入等);  2、原账中以下收入全部转入新账中的“提供服务收入”。(佛事收入、过年撞钟收入、寄名收入、库船收入、门票收入、代办收入、骨灰寄放收入、供众收入、佛七法会收入、往生厅收入、常年牌收入、印经收入、放生收入、升座、庆典、按立、祝圣的礼金收入、皈依收入等);  3、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总额转入“商品销售收入”;  4、将原账中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转入新制度中的“政府补助收入”;  5将原账中列入“其他收入”的投资净损益转入新账中的“投资收益”科目;  6、原账中“其他收入”包含小卖部上交承包费收入、房租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利息收入须冲减“筹资费用”,因此在调新账时,应借记“其他收入”,贷记“筹资费用”。“其他收入”科目中除利息收入以外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账中的“其他收入”科目。  (十一)“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以上科目有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原账中因使用拨入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消,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相抵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偿还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十二)“成本费用”科目  1、将原账中以下支出转入新账中“业务活动成本”主要为宗教用品费、宗教活动费等业务费,反映为完成宗教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佛事支出、供菜支出、代办蔬菜、印刷门票的印刷费、教职人员的服装费、教职人员的伙食费、进香支出(寺庙自身供香,按成本价入账;如用供奉香上香,就不存在支出问题)  2、将原账中以下费用转入新账中“管理费用”科目主要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等。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各项生活补贴、夜班费、奖金、职工福利费(指按工资的14%提取的部分,可用于医药费、慰问金、夏季高温费等,没有工资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和团体确定提取职工福利标准,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订阅书报杂志、购置办公用品等)、水电费、电话通讯费、专用材料支出(指单位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像带、专用工具等)、邮寄费、交通费、车旅费、劳务费(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临时工个人的劳务支出)、维修费(指为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修费用)、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资料费)、招待费(指各类接待费用,含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额度掌握使用,用于单位工会工作方面的开支)、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额度掌握使用,用于职工各种脱产、半脱产、短期培训的培训费用)等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  (4)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及发生的财产损失均记入“管理费用”  3、对于单位调账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相关手续费记入“筹资费用”,对于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筹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筹资费用”。  4、“其他费用”:上述成本费用中未能罗列的费用。如对外扶贫款、捐赠款等。  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一)有关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如下规定: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50?20年,根据建筑结构合理确定使用年限;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各单位应提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各单位一般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提。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二)有关各单位设立的小卖部的核算  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发包给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则将收取的承包费记入“其他收入”即可;另一种情况是本单位直接经营需单独核算,则所取得的收入记入“商品销售收入”,发生的成本记“商品销售成本”。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经营费用”。期末,将“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结转“利润总额”,年终再将“利润总额”转入宗教场所或团体的大账中的“其他收入”。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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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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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2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
  (一)债券投资,下设明细科目:面值、溢价或折价、债券费用、应收利息等;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其他债权投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债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收到的现金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
  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但是,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不计提折旧。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发生应负担的职工工资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工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6文物文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二、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各项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
  2.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登记簿和文物文化资产卡片,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
  1509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应提取的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1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二、负债类
  21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如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五)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期末或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2202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3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2204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并应当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应付工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如:
  1.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人员工资,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领取的工资余额。
  2206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通过本科目核算。
  如果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发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2209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401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50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502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601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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