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借方红字和贷方分别表示什么是借方和贷方意...

为什么其他应付款是借方
要将其他应付款的借方转入其他应收款如何做分录。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应付款。这样对不对啊。
10-01-08 &匿名提问 发布
首先填列补充资料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各项目,并确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 第二填列主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各项目,并确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三填列主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各项目,并确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四计算确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计算公式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难点在于确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于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在企业业务中相对较少,财务数据容易获取,因此这两项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容易填列,并容易确保这两项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结果正确,从而根据该公式计算得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容易确保正确。这一步计算的结果,可以验证主表和补充资料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各项目是否填列正确。 第五填列补充资料中“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各项目,并将计算结果与第四步公式得出的结果是否一致,如不相符,再进行检查,以求最终一致; 第六最后填列主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各项目,并将计算结果与第四步公式计算的结果进行验证,如不相符,再进行检查,以求最终一致。由于本项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是倒挤产生,因此主表和附加资料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相等的,从而快速完成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下面按以上顺序详细说明各项目的编制方法和公式: 一、 确定补充资料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 现金的期末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现金的期初余额=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现金的期末余额-现金的期初余额。 一般企业很少有现金等价物,故该公式未考虑此因素,如有则应相应填列。 二、确定主表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实收资本或股本期末数-实收资本或股本期初数)+(应付债券期末数-应付债券期初数) 2.借款收到的现金 =(短期借款期末数-短期借款期初数)+(长期借款期末数-长期借款期初数)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投资人未按期缴纳股权的罚款现金收入等。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短期借款期初数-短期借款期末数)+(长期借款期初数-长期借款期末数)(剔除利息)+(应付债券期初数-应付债券期末数)(剔除利息)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付股利借方发生额+利息支出+长期借款利息+在建工程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预提费用中“计提利息”贷方余额-票据贴现利息支出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退还联营单位的联营投资等)、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固定资产,除首期付款支付的现金以外的其他各期所支付的现金等。 三、确定主表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短期投资期初数-短期投资期末数)+(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长期债权投资期初数-长期债权投资期末数) 该公式中,如期初数小于期末数,则在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利润表投资收益-(应收利息期末数-应收利息期初数)-(应收股利期末数-应收股利期初数)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余额+(无形资产期末数-无形资产期初数)+(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其他长期资产期初数) 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收回融资租赁设备本金等。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在建工程期末数-在建工程期初数)(剔除利息)+(固定资产期末数-固定资产期初数)+(无形资产期末数-无形资产期初数)+(其他长期资产期末数-其他长期资产期初数) 上述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中核算。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短期投资期末数-短期投资期初数)+(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数-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剔除投资收益或损失)+(长期债权投资期末数-长期债权投资期初数)(剔除投资收益或损失) 该公式中,如期末数小于期初数,则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核算。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投资未按期到位罚款。 四、确定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净利润 该项目根据利润表净利润数填列。 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本期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额累计数 注:直接核销的坏账损失,不计入。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制造费用中折旧+管理费用中折旧 或:=累计折旧期末数-累计折旧期初数 注:未考虑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减少的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期初数-期末数)或=无形资产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注:未考虑因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减少。 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期初数-期末数) 或=长期待摊费用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6、待摊费用的减少(减:增加)=待摊费用期初数-待摊费用期末数 7、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预提费用期末数-预提费用期初数 8、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及营业外支出(或收入)明细账分析填列。 9、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及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分析填列。 10、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应收票据的贴现利息 11、投资损失(减:收益) =投资收益(借方余额正号填列,贷方余额负号填列) 12、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递延税款(期末数-期初数) 13、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存货(期初数-期末数) 注:未考虑存货对外投资的减少。 14、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应收账款(期初数-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期末数)+其他应收款(期初数-期末数)+待摊费用(期初数-期末数)-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15、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应付账款(期末数-期初数)+预收账款(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期初数)+应付工资(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福利费(期末数-期初数)+应交税金(期末数-期初数)+其他应交款(期末数-期初数) 16、其他 一般无数据。 五、确定主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1+17%)+利润表中其他业务收入+(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2、 收到的税费返还 =(应收补贴款期初余额-应收补贴款期末余额)+补贴收入+所得税本期贷方发生额累计数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营业外收入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其他应收款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其他应付款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公式一) 具体操作中,由于是根据两大主表和部分明细账簿编制现金流量表,数据很难精确,该项目留到最后倒挤填列,计算公式是: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公式二) =补充资料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5+6+7) } 公式二倒挤产生的数据,与公式一计算的结果悬殊不会太大。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1+17%)+其他业务支出(剔除税金)+(应付票据期初余额-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初余额)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应付工资”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应付福利费”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管理费用中“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护费” 6.支付的各项税费 =“应交税金”各明细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其他应交款”各明细账户借方数+“管理费用”中“税金”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其他业务支出”中有关税金项目 即: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和附加税,不包括进项税。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营业外支出(剔除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管理费用(剔除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折旧、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列入的各项税金等)+营业费用、成本及制造费用(剔除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应收款本期借方发生额+其他应付款本期借方发生额+银行手续费 六、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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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这些科目再借贷方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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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
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以及已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帐款等。
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都是负债类科目,是企业的债务,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应付帐款 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其它应付款指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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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概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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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存出保证金,期末余额在借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其借方反映企业应收取的各种款项、备用金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账户。在此总账账户下,贷方反映企业已收取的款项,进行明细核算,表示应收而未收到的款项,同样应设置明细账户、材料、提供劳务等以外的其他非营业活动而引起的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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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项,指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采购商品物资、、接受劳务供应,应付未付供货单位的款项。包括、和。
应付款项和是公共组织在结算中发生的负债。这部分的主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因为政府组织除公务外一般不涉及盈利性活动,其购买行为亦是有财政资金作保障,很少会出现应付而未付款项。而非政府组织自身活动就带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性,并且在业务之外亦会从事一些经济活动,例如:开办经济实体、提供有偿服务等。这样就会发生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1、应付帐款
,是公共组织在购买商品或劳务时,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是公共组织的一项流动负债。
2、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在购买商品或劳务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方式下,为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诺在某一日期将款付给,商业承兑汇票是购货方承诺在某一日期将款付给收款人。在未到付款日期前,商业汇票是的一项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了、应付票据之外,公共组织应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水电费、应付的租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付投资者的收益等。
应付款项的管理
(1)设置“”,按照对方单位提供的发票等及时作帐务处理。
(2)关于入帐时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况来定:如果货物和发票帐单等同时到达购货方,则待货物验收入库后,按发票帐单登记;如果货物与发票帐单不是同时到达,一般在月份终了时将所购物资的应付估计入帐。
2、应付票据的管理
(1)设置“应付票据”,根据对方单位提供的发票和本单位开出商业汇票的存根等,及时作有关帐务处理。
(2)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姓名或单位名称、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3)应在票据承兑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以确保银行能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或贴现银行。
(4)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到期无能力支付,在到期日未签发新的票据时,应将这笔应付票据转作处理。
(5)在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下,如果到期无能力支付,而对方又已将向银行贴现,则由银行代为扣款或作逾期借款处理。
统一设置“”,将所有的其他应付款项根据相关及时作帐务处理。
综上所述,公共组织的所有应付款项,均应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结算,不应拖欠,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加重本单位的利息负担,影响正常活动;另一方面可保证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难以避免债权、债务的发生。有债权存在就有损失风险,有在身就有成为收益可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应收、发生的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
新的,规定企业一律实行计提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计提的是允许的,但纳税人实际发生时,还必须依法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坏账准备(超过坏账准备部分直接进入),之所以计提坏账准备已得到税务机关认可,而冲减坏账准备又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认可,是因为影响以后的计提,计提坏账准备金时要进入“管理费用”,相应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的。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等如果已经进行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应确认为纳税人的财产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税收上应确认为损失。与此同时,企业应收、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时,纳税人对坏账损失负举证的责任,要求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应证据,其证据具体包括: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对同一个纳税人来说,是其债权,应付款项是其。根据“对等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 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计入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因对方即债权人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将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对方;
二是因债务人自身原因未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已超过3年,并且对方已经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
对后一种情况,对方是否已将依法进行了?作为应付款方是不可能向债权方索取已作为的证据,纳税人在对方未确认放弃债权的情况下也不能对应付款项随意进行“销号”,税法上也不应当要求纳税人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自行。所以,举证的责任应当在于税务机关。只有税务机关才可以根据债权方税务机关是否批准扣除,从而作出是否应当作。而对前者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对纳税人应付款项在以下情况下应并入:
一、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并且债权人已经清算完毕无需支付对方的款项;对尚未清算或虽已清算但尚未清算完毕的,就不能认定为“确实无法支付”;
二、债权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确实无支付对象的;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四、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胜诉而无须支付的款项。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采购商品物资、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应付未付供货单位的款项。它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租赁的的租赁费、应付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税金、其他、、等。由于企业繁多,查账时不可能全面审查,应抓住重点进行检查。
(一)审查“”“”的发生额
审查应付款项,一般应以账面大户、久悬账面未结户、积欠已久突然清等为重点,以“”明细发生额为中心,采用逆查的方法,按照的记账册号,调阅和进行查证。
“”或“”的发生额,如果与下列的发生额对应,就属于的异常现象:
(1)如果与“”的发生额对应,可能将销售收入或购货单位支付的补付价款转入。
(2)如果与“银行存款”或“”的发生额对应,可能将销售的账外物资的款项、租金收入转入。
(3)如果与“”的发生额对应,可能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有关款项转移。
(4)如果与“预提费用”的发生额对应,可能将超提或结余的款项转入。
(5)如果“”、“”的发生额,与“”或“”的发生额对应,这属于购货单位与销货单位之间拖欠货款的抹账,抹账的结果形成以货易货,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
上述五种异常的对应关系,通过调阅,查看所附的“原始凭单”,即可查实。
(二)审查“”发生额
审查资金去向,看有无挂入权益类问题。
例?某金属材料经销公司,1999年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为2180万元,取得370.6万元,价税合计2550.6万元,已存入银行。从中抵扣260万元,已缴110.6万元。通过审查“”,发现该账户的发生额合计为1530.6万元,发生额合计为1162万元,期末为368.6万元(其中尚未交付的货款为元,增值税为元),经过审查,该企业将期末货到未付款的增值税进项全部从中作了抵扣。
企业账务处理
(1)取得销售收入和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 3706000
(2)上缴增值税金0.6万-260万)元
借:—1106000
贷:银行存款 1106000
(1)审查“”。凡是企业所购买的,商品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即应支付货物的价款及、运输费用)都在该的反映。
新的政策规定,商业企业如果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供应,货款未付,销货方虽然给购货方已开具了,其发生的,不得在中抵扣。凡是货款已付,已开出的,允许从当期的中抵扣。但是,企业财会人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将不允许抵扣的作了抵扣。因此,在新实施以后,“”这一账户成了某些企业的“避税港”。
该账户的发生额反映的是的偿还数额,在这部分已经归还的款项中,所发生的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供应的,只要用于的,都允许从中予以抵扣。
(2)审查“”账户的发生额。
按照该记录的业务所发生的时间及记账册号,调阅和,查看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符合的规定。
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已到而货款未付的购进货物业务,作了错误的账务处理。
①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支付购货款项时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表明因货款未付,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列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账户的,期末无,并且将“”账户的余额所含的进项税额全部作了抵扣。
因为“”账户贷方是含税的款项,应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款,使价税分离。计算出多抵扣的=3686000÷(1+17%)×17%=(元);
故审查后应补缴增值税元。财务部门也能采取更具战略性的应付融资计划,行动上更具战略意义,使供应商通过加快集资并且将支付职能外包给银行的方法,更好地控制他们的现金流。虽然可以选择向银行贴现发票,一些供应商将能够利用企业相对较高信用等级来达到较低体现率的流动性。其他供应商可以使用这一融资工具,巩固在全球开发票,获得更透明的支付,并加速解决有争议的发票。财务部门可以使用成功的程序验收,通过与供应商谈判洽谈条款的扩展来改善企业的DPO。
供应商融资计划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与供应商合作,也为企业减少了来自供应商的流动性风险。一些供应商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欧洲,过去依赖保险,信用证,来对营运资金进行融资。然而,金融市场上最近的变化已经降低了信用保险的可用性。此外,由于开放性支付账户不断增长的趋势,利用信用证融资也在下降。所以,财务部门通过使用该计划为业务操作增加战略价值,从而为处于挑战地区的供应商增加流动性和稳定性。
该计划的成功实施需要高级管理人员,明确的供应商营销策略和精心挑选的银行合作伙伴这三方面的支持。虽然任何大型企业会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极大帮助和支持,但供应商融资计划需要强有力的支持来消除企业的孤岛问题。财务部门在领带该项目的同时,需要明确定义AP,IT,法律,会计和采购部门的角色以及与他们的协调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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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的核算是什么意思啊?
预收账款、暂收款项。本账户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贷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设置“其他应付款”账户、暂收的款项、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本账户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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