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收据模板下载是按什么税率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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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是按什么税率交税的?
我们是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客户有笔钱通过法院移交给我们,既要给客户开张发票,法院又要求给他们开张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这样有冲突吗?可以吗?
提问者采纳
不冲突,发票反映的是收入的实现,而收据是体现的已经收到的款项的情况,是不是法院给你代收的款项的呢
可是法院要求我们给他们开的不是普通收据而是地税局的统一收款收据
没有什么的,不冲突
哦、额、谢谢 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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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冲突。收据是不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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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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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独家&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作者: 高太君& &&&日期: & && && &来源:中国税网
& &&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二)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有纳税人询问,发票是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唯一凭证?没有取得发票,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吗?针对这类问题,笔者认为,纳税人要弄清楚以下规定。
& &发票只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综上所述,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票据、境外签收单据或公证机构证明、《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外来凭证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 & 税法规定优于财会处理办法
&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可见,对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依照规定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纳税人要遵照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处理。
& & 举例来说,A企业2011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2)=18(万元)。
& & 注意单税种的特殊规定
& &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因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是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进行扣除,而应该按税法规定来扣除;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只有符合了规定才能扣除。证,也是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进行扣除,而应该按税法规定来扣除;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只有符合了规定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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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凭证是各种用作证明的证件。根据凭证的词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其作用和意义在于其能够证明“企业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种类、形式、格式并不重要,但必须能够起到税前扣除的证明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扣除凭证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因此征纳双方在凭证“税前扣除证明效力”的认识上产生较大分歧。究竟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笔者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现行政策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凭证自然便成了基础中的基础,显然,《会计法》及其他会计法规中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在税收征管中是同样适用。不过,税法在此基础上要对外来原始凭证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专业,纳税人在发生了费用支出后,必须获取规定种类和样式的票据,否则就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中这方面的要求是出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因为目前在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中,发票开出方出具的票据种类不同,承担的税负就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受票方不按规定索取票据,甚至不索取必要的票据,就有可能导致对方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另外,税法中对纳税人的不同支出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有的是可以直接扣除的,有的是限额扣除的,而有的是不得扣除的,如何证明这些支出的性质,必须依赖于相应的原始凭证及其证明材料。因此,税法中必然要根据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税前扣除凭证作出自己的特殊规定,对此,我们称之为“以票管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及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发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使用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纳税人存在不按规定向对方索取发票的情形,尽管这可能是无意的。例如,企业在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租金时,以对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据作为报销和税前扣除的凭证,这就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税法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房产方可免征房产税等,一旦其改变用途转作出租经营活动,则发生了相应的应税行为,应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也应主动索取发票。而行政事业收据只能用于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果混淆其与发票的关系,纳税人则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负税责任。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二、申报扣除的税前扣除凭证分类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归纳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五大项。由于各扣除项目构成的具体内容不同,发生的环节不同,因此,扣除的税前扣除凭证也有所区别。
  (一)扣除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
  扣除项目中的成本,主要是销售商品、产品、半产品、材料、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其次还有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投资的成本、视同销售业务的成本等。对外销售商品、产品、半产品、材料、提供劳务、视同销售业务的成本是以购进货物成本、生产加工成本、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基础形成的,转让资产的成本是以会计帐簿记录和税收规定的资产计价标准为基础的。因此,证明不同环节的成本构成需要不同的凭证。
  1、企业入库购进存货或商品的成本,其凭证有购货发票、运费发票、装卸费发票或收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清选整理人工费领款收据等。饮食服务业从集市个人手中购进的蔬菜、水果、禽、蛋、肉等,出售者个人出具的收款证明或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生产企业归集生产成品,其凭证有材料的领料单、结转出库材料成本计算分配表、耗用自制半成品的出库单及结转出库半产品成本计算表、人工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
  3、生产企业入库自制半成品或商品产品的成本,其凭证为完工产品或自制半成品成本计算单、成本分配表、商品产品成本汇总表等。
  4、企业存货或商品的出库成本,其凭证为存货或商品出库单、结转出库存货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计算表等。
  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为构成该项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
  5、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的成本,以帐簿记录结合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信息(如原始发票、帐单、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资产移交清册、工程结算单等记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扣除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分为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对于资本性支出,物化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递延资产,其费用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扣除;对于经营性支出,又区分为构成成本的费用和不构成成本的费用。属于构成成本的费用,在成本中扣除,不构成成本的费用,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三个项目直接申报扣除。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发票、帐单、会议结算单、收据(手续费、临时人员费用、从个人手中购进物品、支付个人费用)、工资分配表、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分配表、利息结算单、费用分摊表、领用物品成本计算表、差旅费报销单、存货损耗盘点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上缴管理费收据及税务机关批准文件等等。
  (三)扣除税金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是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以费用项目扣除。以税金项目扣除的有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印花税在购买印花税票的当月体现会计损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体现在交纳的当期;印花税以外的各种税,采取当月计算提取,次月初交纳的办法,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项目中的这部分税金尚未实际支付,往往是上期末的提取数。因此,扣除税金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应交税金计算表或者直接支付税金的完税证明、税票等。
  (四)扣除损失的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有:固定资产、存货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灭失、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等发生的实质性、永久性损害;应收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除部分自行计算扣除项目外,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扣除。纳税人扣除上述各种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有:财产损失清单、财产清查盘点表、政府、保险、公安、工商等部门出据的证明、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文件、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破产清算文件、税务机关批准税前扣除的文件等。
  (五)其他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其他支出”是企业所得税的兜底性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因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与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过这些兜底性条款,来尽量减少人类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缺陷,以及为了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客观需要,将一些新情况等通过这个兜底性条款来予以适用解决,而无需修改法律。税前扣除项目中,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可能还会出现这些所无法涵盖的新形式支出,而这些支出又确实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属于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并取得符合税法要求凭证,应允许税前扣除。但目前还没有出现税法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税前扣除凭证应具有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讲的是要有真凭实据,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企业发生的业务要真实,如果相关业务不真实,即使能提供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如果造成少缴税款,还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企业发生真实业务,取得的凭证也要真实有效,虚开和非法代开的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性,讲的是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相关的支出凭证才能税前扣除。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费者之间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它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故其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发生的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的合理性,讲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首先,允许扣除的支出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所谓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且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社会实际情况的复杂化等多种因素决定,无法以一个机械、可直接套用的公式、语言来界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对于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留给了税务机关一定的判断权,能增强税务机关的能动性。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扣除阶段方面的要求。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之意,也就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的,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者情况的支出。
  四、对所谓“白条”的分析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手续的“白条”作为原始凭证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较多,原因也较为复杂。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列支费用,是逃避财务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是违法行为,不但不能税前扣除,而且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内容真实的“白条”列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呢?如果不能税前扣除,那么列支费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吗?不能税前扣除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呢?列支的费用符合民法规范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民法规范保护,但“税前扣除”却不符合行政法规范的要求,行政法律关系无效,所以不能税前扣除。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白条”列支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是由行为本身的法律属性决定的,是由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中的对“义务”的不同规定引起的,是由部门法之间的差异造成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里,都没有提到“白条”不得扣除以及什么是“白条”的解释等问题。财政部财税法规库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文件,共有8个规章、文件涉及“白条”二字。这些规章和文件从其规范的内容来看分为三类,一是为了规范单位现金管理的;二是规范税收票证管理的;三是为规范开具发票提出的。所有涉及“白条”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扣除或者不得扣除没有关系。因此不能得出“白条不得扣除”的结论。
  例如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企业用白条列支的工伤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
  五、正确对待非发票类扣除凭证
  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接受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取得的非发票类收款收据,是虽能够证明该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劳务实际发生的凭证,但是流转税的应税行为,应取得相关的发票,该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涉及流转税,则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不应将发票以外的收据、单证、字据统称为“白条”,并因此不予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所提供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性,为税收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核实增加了许多难度。特别是发票以外的收据、单证、字据作为申报扣除项目的凭证时,税务人员容易对凭证真实性产生怀疑。这种怀疑是有道理的,毕竟收据、单证、字据比发票更容易作假。对纳税人的扣除凭证,无论是发票类还是非发票类单证、字据,当税务机关产生怀疑时,都应当去核实。不加以核实,就是对其真实性的默认,但保留核实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提供的扣除凭证内容虚假或是伪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属于多列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当以偷税处理,不仅仅是不得扣除的问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行为”,应当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的凭证无法核实或者难以核实的,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税额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核定所得税额的方式有两种: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准确而扣除项目不准确或者应税收入不准确而扣除项目准确的,可以采用核定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两者都不准确,可以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都考虑了成本客观存在的事实。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扣除是按项目扣除的,部分项目按标准、范围扣除。为证实扣除项目的真实性,纳税人应提供申报扣除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凭证的要求是与收入“相关”,没有规定发票以外的单证不能作为扣除依据,也没有关于“白条”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扣除所提供的凭证,如有疑问应当进行核实,结果属实的,在不造成不缴、少缴流转税的情况下,应允许扣除;结果虚假的,按偷税处理;难以核实的,可以核定所得税额计征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应提供在建安劳务发生地开具的发票,但提供的是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发票,是否是不合规的发票,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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