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云南省政府对残疾人创业政策向目的抚持政策

云南省残疾人工薪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文件规定_百度知道
云南省残疾人工薪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就、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站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日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证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其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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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
&&来源:云南日报
(五)加强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加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力度,免费对贫困户劳动力开展订单、订岗、定向培训,支持贫困群众就地和到省内外经济发展较好地区或跨境就业创业,对跨省、跨境务工的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加大向东部沿海地区劳务输出的组织服务力度。组织职业院校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有条件的贫困户掌握1—2项实用技术。对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100%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推荐就业。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贫困人口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大对贫困人口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园区扶持等政策措施优先覆盖贫困人口,强化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六)实施易地搬迁脱贫。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和“十三五”规划,用3年时间,先完成30万户、100万人搬迁,建设3000个安置新村。统筹整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兴边富民工程等相关项目资金,增大易地扶贫工程投资总量。完善后续巩固提升政策措施,让搬迁户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支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人饮安全、土地整治、山洪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七)结合生态保护脱贫。争取国家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贫困地区坡度25度以上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确保应退尽退。迪庆、怒江和“镇彝威”革命老区等生态脆弱地区优先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大对“三江并流”地区、大江大河上游生态屏保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群众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林下经济,推广林果、林菌、林药、林菜、林禽、林畜等复合经营模式。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积极争取国家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完善森林分类经营和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和管护同标准、全覆盖。大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上公开依法流转。
(八)着力发展教育脱贫。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教育经费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倾斜,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基层倾斜。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在高中阶段除享受其他政策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的助学金资助。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迪庆、怒江率先实施14年免费教育。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从入学到毕业就业进行全程资助、全程扶持。考入一本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本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政策外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学费奖励。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加强毕业两年内未继续升学学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动员组织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行城市优质学校同贫困地区学校结对帮扶,启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1+1”城乡结对帮扶共建工程。扩大优质学校民族班规模。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教育扶贫示范区。
(九)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逐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医保补助、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为贫困人口建立健康卡,提供看病报销一站式服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基本完成贫困地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逐步为88个贫困县每个乡(镇)卫生院订单定向免费培养1名以上全科医生。建立全省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关系。
责任编辑: 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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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决策,进一步强化措施、改善环境、提振信心、释放活力,确保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生力军。经过多年发展,到2014年底全省民营经济户数已超过200万户,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5%,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富民强滇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进入跨越发展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既面临着严峻挑战,也面临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等诸多重大战略机遇。我省发展优势在区位、出路在开放、希望在民营。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的现实问题,树立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着力营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确保实现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让民营经济成为我省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破解发展难题,帮助民营经济走出困境  (一)加大金融支持。由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领导牵头,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防止 “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3个百分点。省财政设立的5亿元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各州、市财政设立的工业信贷引导资金,要用于民营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的省再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以参股或控股方式支持各州、市、县、区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牵头;省工商联配合)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快发展我省区域性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对民营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的,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省上市培育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和奖励。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和引导相关机构搭建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时便捷融资。(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配合)  (三)帮助促销降本。省财政统筹安排的3亿元扩销促产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将中小微企业纳入交易市场用电主体,集合打包参与议价。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相关交易规则,逐步放开中小微企业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铁路部门与民营企业实行“量价互补”,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铁路局配合)  (四)强化用地保障。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建设以及项目完工投入生产尚未办理土地和林地有关手续的民营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要在2015年10月底前提出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以及办证所需资料,力争在2015年底前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基本办理完备土地使用权证和林地手续。对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生产性服务业,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全力保障民营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实行林地及其林木采伐“双审合一”,下放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土地、房产顺位抵押登记。(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负责)  (五)优化财税政策。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5000万元,以及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38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省级各块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级政府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要将民营、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扶持范围。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资金不低于年度资金总额的5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采购优先推荐使用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民营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依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完成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煤炭资源税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六)实行社保优惠。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依规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按照2%执行。从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民营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对残疾人创办的民营企业的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配合)  三、鼓励创业创新,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10月1日起实现“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探索实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整合和公示企业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银行信用、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企业年报等企业信用信息,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八)支持创办小微企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简化手续。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的,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创业者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企业名称在不重名或不相近时,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继续使用;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都不变的,工商部门可直接凭原许可文件予以转型升级登记;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转让。对“个转企”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原则上保持不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九)大力发展创业创新服务。加大对创业创新服务载体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场地建设补助、设立创投基金等方式加大对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的支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对众创空间等新兴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共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  (十)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水利工程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积极探索实施国有民办、股份制办学、民办公助、非义务教育公办名校转制、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民间资本参与教育领域投融资的新模式;鼓励民间资本与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嫁接合作,增加职业教育资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免学杂费和免教科书费,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的免学费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民办学校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依规办医,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自发文之日起,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对新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二级甲等医院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民办学校、医院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基础医疗、公共卫生、社会养老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十一)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鼓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实现互利共赢。在石油炼化、电力、资源开发等国有资本相对集中的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项目,引进民间资本协同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优先与本地民营企业开展配套协作,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和引资设厂等方式,将相关产品和服务委托民营企业经营,带动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国有大企业工程和产品招标采购,要优先考虑同质同价的本地民营企业。(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配合)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要求,推进技术进步,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轻工、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产品、旅游产品、民族手工艺品、配套产品等“专精特新”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鼓励民营骨干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帮助民营企业做好品牌培育创建运营宣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参与国际、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工商局、质监局分别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十四)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熟练劳动工人队伍建设。“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要向民营企业倾斜,增加在民营企业选拔认定首席技师并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比例,在5年培养期内省财政给予每位首席技师一次性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引进人才,经评审认定引进的人才,按认定等次由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保障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及评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切实做到应评尽评。民办学校、医院在职业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推进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以岗位和资格管理相结合取代身份管理。建立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每年至少举办1―2期民营企业家专题培训班。[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五)鼓励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强化区域经济合作,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多样式合作,投资到位的引进合作项目,享受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在省财政已经安排的5000万元外贸奖励资金中,对出口本省产品的私营外贸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倡导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给予奖励。推动我省与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建立投资贸易互惠机制,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建立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相关国家的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双边投资保护契约、提供政府和政府之间机制性的合作,保护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权益,增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信心与决心。(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外办、金融办,省工商联,昆明海关等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对民营企业走访制度,定期到企业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帮助工作。从2015年起,开展“千人进千企”活动,每年从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到民营企业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密切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十七)推动简政放权。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企业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及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机构数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认定中介服务机构。(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十八)保障合法权益。省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事项,并负责调处、移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对投诉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金融机构运营,加大力度打击高利贷、金融诈骗等违规行为。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等行为,确需开展的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确实减轻企业负担。(省金融办、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分别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九)狠抓政策落地。进一步明确州、市、县、区党委、政府抓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范围。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全面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建立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督导组要强化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共性、典型问题,每年在全省公开通报3次,并督促限期整改。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约谈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考评办,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督导组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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