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是什么债券?

国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10期
国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研究
【摘要】: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32.5【正文快照】:
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对银行的市场约束的建议之一,也是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现状、原因及其影响,阐述了银行资本与长期次级债券的互换机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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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中登公司、沪深交易所明确上市银行债券交易业务规则
作者:周松林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07:18:00
【大小: 】【】【】
财经时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8日发布《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上市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业务规则。
  根据中证登、上交所和深交所的通知,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在结算以及债券登记、托管方式等方面,商业银行可向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国债、企业债,可办理双向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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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什么是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什么是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银行资本设立了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包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由普通股等项目构成,附属资本则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采用了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的银行监管准则。由于次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并且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其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球银行附属资本存量已从1988年的500亿上升至2003年的5900亿美元。根据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一、定义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二、背景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银行资本设立了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由普通股等项目构成,附属资本则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采用了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的银行监管准则。由于次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并且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其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球银行附属资本存量已从1988年的500亿美元上升至2003年的5900亿美元。三、我国已获得相关许可的银行根据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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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9:22  来源:
  世华财讯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证监会征求《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的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9月5日消息,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的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五、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原则。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质押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所质押股票转让所得的价款及其孳息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八、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潘海涌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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