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监察机关叫什么反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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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贪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论是古今还是中外,官场总有这种现象。以当今中国反腐为参照,看看古代历朝历代是如何反腐的?贪官起源于何时?这种说法不一,有的说起于汉朝,有的说开始于西周,更有的说早在殷商出现私有制时就存在了,治理贪官,古人一般采用三种方式。NO1.选拔时监控先秦时期,为了选到“有德”官员,出现了“察举”制度,面相社会公开推荐官员,在民间称为“举贤”。汉朝时期,察举已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但是也更加规范,如果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受牵连。随后曹魏时期出现了九品中正制,以及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为了更好的选官。NO2.设立监察机构历朝都设置了类似于反贪局这样的监察机构,秦朝时叫做“御史台”,一把手叫“御史大夫”,相当于副宰相级别,汉朝时提升为了宰相级别,御史大夫下面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地方郡县都配备了监察官员。汉武帝时期,还正式设立“刺史”,成为古代一种新型的“反腐办”,以后各朝代都有借鉴。除了官方机构外,还动员民间参与“举报”,鼓励越级上访。NO3.惩治手段秦朝对于经济犯罪的官员惩治很严,有“通一钱,黥城旦罪”之说,就是行贿一个钱,就要被惩罚在脸上刺字,再去修城。汉代的标准也是很苛刻,“赃二百五十钱以上即免职”,250钱在当时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长衫也买不到。隋唐时是“坐赃论加二等”,如果是重臣,则加重处罚。宋元时期规定“赃满五贯文者处死”,五贯钱还不到县令半月工资。明朝时期的惩罚是最严重,流放、杀头、剥皮、灭族等重刑都被用于贪官,贪污银子60两就被“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其实在古代惩罚贪官最严重的手段就是:自发现后,其子女后辈都受牵连,失去了做官机会。但尽管如此,法律总有漏洞,不论古代还是如今,还是不断涌现出许多巨贪,无奈。我是趣味的历史,如果喜欢我的内容,请关注我。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收起展开全部现在反腐有中纪委,在古代也是有“中纪委”存在的。我国最早的“中纪委”,应该始自秦代,也就是说,自从有了皇帝,就有了“中纪委”。从公元前221年秦国灭六国统一中国后,就设立了“中纪委”,这个机构一直延续两千多年,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后才废止。御史大夫也好,巡按御史也罢,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职能基本一样,都是对各级官吏及其执法部门的言行进行监督,享有皇帝赐给的最高生杀权。秦朝时期,在皇帝之下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其中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就是掌监察的。《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写道,“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秦朝的御史大夫官职仅次于丞相,有“候补丞相”之说。秦始皇还对郡一级机构派驻监察御史,负责地方的监察工作。在秦朝,我国的监察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了。为什么要建立一套监察制度呢?因为各级官员是帝国老板皇帝请来的打工仔,老板怕打工仔偷懒怠工,尤其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帝国大厦倾覆,所以找一些监工来监督打工仔,使其尽忠尽职尽责,“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桓公二年》),“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督察之意)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三国志·魏书》)。汉武帝时代,为了监督各郡太守、诸侯国相等“二千石长吏”,将京畿之外的各郡、国分为十三个州部,设秩六百石的刺史来“周行郡国,省察治状”并“刺举不法”。御史监察制度在明清两代臻于成熟。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皇帝下令“遣御史分巡天下”,监察御史在都察院任职时为内差,外出巡视则称外差。以所巡事项命名的,分为清军御史、提学御史、巡盐御史、巡关御史等,类似今日的“专项巡视”。专门巡视地方官员者,则称之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约略等同今日的“常规巡视”。明代全国巡按御史的分派是:“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朝制度沿袭明朝,没有太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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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腐倡廉典故之兄劝弟廉发布日期:2012-12-19 00:00
信息来源:本站
访问量:清顺治年间,侯抒愫任潍县知县时,操守清正。大商人郭某遭了官司,有十多个官员为其说情,侯抒愫都闭门不见。侯抒愫为官清正与其哥哥的劝导是分不开的。当初,侯抒愫任知县时,其哥哥侯抒恽就劝戒说:“我们家世代清白,你如果贪一文钱回来,我就不认你这个弟弟了。”}
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治官治吏史,也是反贪反腐史。我国古代反贪反腐主要表现在反贪反贿和对官吏的监督监察上。严刑重典。一是立法严峻。这在古代社会的前期和每个王朝的初期更为明显。商初有警戒公卿百官的“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十愆”罪。秦、唐、宋等朝代实行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保任(推荐和任命)连坐的法规。唐律规定,主管者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明《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这说明,历朝历代的立法都表现出从严治吏治贪的特点。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也重于常人。二是不赦贪官。很多帝王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代罕见对贪官进行大赦。“知强行弱”。议法立法是“知”,执法执纪是“行”。“知”主要表现为监察制度,以监督监察为主要内容的反贪反腐机制,成为历朝历代国家权力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政治元素。从对官吏的监督监察制度看,它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强化于宋明。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的御史监察制度,“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的谏官言谏制度。前者是对下监督,后者是对上(皇帝)负责,二者构成监督监察制度体系,几乎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但在实践中,“知”表现为强势,“行”却软弱得多。周期循环。历史上,每个朝代可划分为初、中、后期。王朝初期,借鉴前朝教训,使腐败得到抑制;王朝中期,反腐力度逐渐减弱,腐败现象蔓延;王朝末期,腐败盛行,反腐无力无效。于是,老百姓便群体反腐,表现为农民起义,最终王朝。兴衰治乱,循环不已。贪官的生命里程也大体如此,少年勤奋好学,中年有所作为,老年走进班房。“上紧下急”。历史上多数帝王都有发展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稳定的主观愿望,对贪官污吏不管是封疆大吏,还是皇亲国戚,大都能坚决打击。而老百姓感同身受的正是官吏贪赃枉法,但他们只有在“逼上梁山”时,才揭竿而起,成为反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中层懈怠”。虽然历代皇帝能强力反贪反腐,但中层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却表现懈怠。其原因是由于中后期中央政府式微,地方官吏对其没有畏惧感,他们一面高喊反贪反腐,一面大搞贪污受贿。其次,窝案串案严重,已形成公开或潜在的集团。第三,某些官员或对前途失望寻求平衡,或对利益诱惑难以抗拒等,便选择贪污受贿。有些官员也曾忧国忧民,但在贪腐的大环境下,最后随波逐流。四是“小巫见大巫”,高层官员贪腐引起百姓不满,下层官吏利用这种不满为自己贪污受贿作掩护,层层效仿。五是官吏主体意识缺失,对民族、政权的认同感模糊,甚至王朝末日临近,仍加紧贪污受贿。人治方式是腐败的潜在支持。清朝乾隆的反腐力度最大,但仍很严重。这是因为皇权社会是权力主导性社会秩序,重大事情由皇帝及中央政府决策,施政方式主要靠圣旨、钦差等形式去落实,在公共信息传媒落后、人们文化素养低下的条件下,百姓知情参与、发挥作用的程度很低。过于集中的权力,使官吏个人权力强化,给提供了支持。主体缺位,对腐败监控乏力。国家事务和社会发展没有民众参与,没有法制和监督监控,即使是强力反腐,也难收到预期效果。“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不过是对生存权力、生命尊严的空洞呐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才是其时法律意志的价值和真谛。付出重大成本。由于专制的皇权体制,导致,滋生贪官群体,最大的受害者是老百姓,付出的社会成本很高。王朝统治者为消弭因腐败对政权稳固带来的危害,需要加大付出稳定的成本。说到底,我国古代反贪反腐不能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是由皇权本质决定的。虽然历代王朝不断修改法典,有作为的政治家、改革家也做过种种努力和实践,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制下的腐败问题。(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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