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什么?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一次写入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写入新修订的“党章”,赋予民族工作新的内涵和重大历史使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

2.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个相互”是什么?

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3.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集中体现的“十个必须”是什么?

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强调做好西藏工作:

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是必须坚持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战略思想;

三是必须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西藏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

五是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六是必须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七是必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八是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九是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

十是必须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政治建设。

4.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集中体现的“八个坚持”是什么?

在中央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强调做好新疆工作要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八个坚持是”:坚持从战略上审视和谋划新疆工作,坚持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以凝聚人心为根本,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加强党对新疆工作的领导。

5.为什么说做好新疆工作是全党全国的大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全党全国的大事,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6.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内涵的“八个坚持”,指的是什么?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坚持维护祖国统一;

(4)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5)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6)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7)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

7.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

(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3)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自治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5)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违法犯罪活动。

8.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主要有哪些?

(1)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坚持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策。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5)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8)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民族问题是指民族从形成、发展直到消亡之前的各个历史阶段,不同民族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的各种矛盾。民族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属于一定的历史范畴。民族问题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国际性和敏感性5个基本特征。它随着人们形成为不同的民族而发生,也将随着民族差别的消失而消失。

10.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11.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2.现阶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13.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原则是什么?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14.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5.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是什么?

16.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

17.马克思主义“五观”是什么?

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18.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什么?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19.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指什么?

20.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是什么?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1.什么是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一律平等,具有同等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2.什么是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即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23.民族团结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

的团结;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24.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意义是什么?

民族团结是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保障;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民族团结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25.十九大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向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

26.民族团结的“五个认同”是什么?

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27.民族团结的“三个不忘”是什么?

不忘党的恩情、不忘祖国的温暖、不忘各族人民共同团

28.民族工作中的“三个离不开”是什么?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29.处理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原则是什么?

一要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二要严格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三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四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要坚持教育疏导;六要相信和依靠干部群众;七要严格宣传纪律。

30.民族团结的“四个人人”是什么?

人人都有民族团结的思想,人人都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好事,人人都争当民族团结的模范。

31.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

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

32.什么是民族隔阂?

指民族之间相互猜疑,互不信任,相互戒备的心理感情及其在语言行动上的表现。

33.什么是民族歧视?

指按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34.什么是民族差别?

答:民族差别是指各民族之间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以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民族差别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而发生不断变化。

35.什么是民族分裂主义?

民族分裂主义,是指破坏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分裂祖国统一,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政治主张、反动社会思潮和反动社会势力,是极少数仇视社会主义祖国的敌对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祖国安全和统一的犯罪行为。

36.我国的三大政治制度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7.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8.什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是对历史上中华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交往交流交融的认同,是对56个民族同呼吸、共患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认同。

39.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内涵是什么?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内涵是: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经过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发展成为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尤其是近代以来,在我国各民族团结一致、反帝反封建的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整体性更加突出,逐渐由一个自在的实体升华为一个自觉的实体。

40.怎样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

“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组成内容之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多元一体”的中国各民族共同体,是以中华文化为核心的文化共同体,是一个血脉融通、流动交汇、政治认同的复杂有机体,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

41.民族平等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哪些?

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帮助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42.我国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

43.为什么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45..我国是哪一年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的?

46.民族自治地方分几级?

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4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有哪些法定权利?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9.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什么顺序组成?

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

50.民族乡属于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吗,为什么?

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52.什么是中华民族?

答: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包括56个民族,新中国成立后,中华各民族之间建立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3.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指什么?

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交流融合过程中,逐渐发展、积累和沉淀而形成的共同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是在一定经济和社会历史发展条件下形成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

54.什么是民族文化?

民族文化是指各民族在其发展历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民族特征的具体体现。各民族的文化都具有自身独特的形式和内容,我国各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共同构成了灿烂的中华文化。

55.党和国家保护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16字方针是什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

56.什么是城市民族工作?

城市民族工作是指以城市少数民族为主要对象的民族工作及与城市功能相联系的民族工作。

57.民贸企业、民品企业分别是什么?

民贸企业是指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民族贸易旗(县)内的商业、供销、医药、书店等经营性企业,我们习惯称为民贸企业。民品企业是指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我们习惯称为民品企业。

58.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改善村寨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推进民居保护与建设、加强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59.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是什么?

(1)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治;

(2)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3)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4)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结合;

(5)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结合。

60.我国56个民族有哪些?

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苗族、维吾尔族、彝族、壮族、布依族、白族、朝鲜族、侗族、哈尼族、哈萨克族、满族、土家族、瑶族、达斡尔族、东乡族、高山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拉祜族、纳西族、畲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仫佬族、羌族、水族、土族、佤族、阿昌族、布朗族、毛南族、普米族、撒拉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仡佬族、保安族、德昂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京族、怒族、乌孜别克族、裕固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基诺族、珞巴族、门巴族、塔塔尔族。

61.为什么把除汉族外的其他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在我国,由于汉族人口众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汉族人口约12.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91.51%,少数民族人口约1.1亿,占8.49%,所以习惯上把其他55个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62.什么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产生活、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相沿成习、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习俗。

63.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如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要从点滴做起,了解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自觉做到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等。

64.民族地区好干部的新标准是什么?

答: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决、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

65.中国各民族分布特点是什么?

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

66.我国人口最多和最少的少数民族分别是哪两个?

人口最多的是壮族,最少的是珞巴族。

67.我国民族最多的是哪个省?哪个少数民族分布最广?

民族最多的是云南省,回族是分布最广的少数民族。

68.什么是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是多少?

在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有22个,统称为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约63万人。

69.人民币(纸币)上除汉文外,使用了哪几种少数民族文字?

4种,分别是蒙文、藏文、维吾尔文和壮文。

70.全国共有多少个自治区、自治州(盟)和自治县(旗)?

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盟)、120个自治县(旗)。

71.我国最早成立的自治区、自治县州、自治县分别是哪个?

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72.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总面积是多少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比例为多少?

61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比例为64.3%。

73.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10个,分别是哪几个?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

74.什么是“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地理气候和生活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地清真食品的范围和标准不尽相同而呈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但可以明确的是,凡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应属于清真食品,比如蔬菜、水果、水、盐等,也不应冠以“清真”字样,或以清真食品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常识

75.什么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各民族群众为主体,通过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综合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性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过程。

76.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主线和工作主题分别是什么?

工作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工作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77.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总目标是什么?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78.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内涵是什么?

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各民族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性地推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进步的一切社会活动。(与加的“什么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有冲突,建议不要)

79.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80.国家民委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指什么?

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

81.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深入开展维护祖国统一和热爱伟大祖国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地区发展成就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维护稳定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教育。

82.如何理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83.民族团结教育的工作思路是什么?

一个核心、一个突破点、三个重点、三个创新、五个转变,即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争取人心为突破点,以全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社会成员全覆盖为重点,创新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思路、内容与方法,实现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创新性、全面性的转变。

84.民族团结进步“四项教育”是什么?

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民族知识的教育。

85.党的十八大以来倡导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形成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是指什么?

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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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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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韶关市普法办公室 韶司在线

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B)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2.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有(AB)。

3.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BC)。

4.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ABCD)职务。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 ABC )。

6.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ABCD)

B.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7.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需要具备的条件是(ACD)。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8.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政治表现自由包括(ABC)。

C.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9.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10.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CD)

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AB)

12.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1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1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ABC)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15.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ABCD)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1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AB)

17.在我国 ,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ABCD) 。

18.我国宪法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土地不得(ABD)。

19.下列选项中 , 属于单一制国家特征的有(ABCD) 。

B.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

C.地方没有脱离中央的权力

D.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A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ABCD)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ABCD)。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B.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C.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CD)。

A.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B.民主协商,民主监督

C.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2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B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5.现行宪法规定,任何(ABC)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6.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既可为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是(CD)。

27.关于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下列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 AD)。

A.依照法律规定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

B.精神病患者因为无政治行为能力而自始无选举权

C.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因为无人身自由而不享有选举权

D.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准予行使选举权

28.宪法序言中写明,把我国建设成为(ABCD)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9.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ABC),努力为人民服务。

A.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B.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3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ABCD)。

D.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31.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ABC)。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限制、搜查、侵害

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ABC)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3.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AB)或者( ),并给予补偿。”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有(ABCD)。

A.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B.自治州州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C.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原标题:《宪法学习参考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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