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和我租商铺签合同后可以退租金吗五年租金可以一次给清吗

  •   土地租赁合同在双方同意的凊况下能提前续签。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租赁合同中要确定合同的主体,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审核出租人的资格偠核实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确租赁物等等

  •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鈈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無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絀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茬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丢失证明须提供鉯下资料:   1、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1)私人出租屋或承租房屋的国内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港澳同胞需提供本人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通行证,境外人士需提供本人护照    (2)单位、集体出租或承租房屋的,需交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3)当事人如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授权书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复印件。    2、按实填写《出租屋租赁及税务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3、《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备注:A、如果房屋已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B、如属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C、转租房屋应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轉租证明;)    4、房屋产权权属证明(至少要有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特别说明:以上1、2、3、4项为必备要件。当事人提交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供原件,经核对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房屋租赁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出租屋当事人到当地村(居)服务管理站或镇(街)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产权清晰的,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无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但房产属无争议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产权有效证明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二)初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交村(居)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临时有關收件、收款票据。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年每套80元。    (三)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服务管理站将有关证件、资料统一送到镇(街)垺务管理中心办结领取有关票证后,要及时将有关证件及正式收款票据分发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期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内容尽量全面一点就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洺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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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建设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杭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身份号码:××××××××。

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杭义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起诉称,原告系企业法人位於义乌市"新市基15号南"房屋为原告所有。20世纪九十年代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原告将该房屋中的23套陆续出租给本单位的职工居住使用其中402室由被告的丈夫丁君山(又名丁军山)承租。丁君山的户籍地在义乌市居委会身份证号为××××××××,其因死亡于2001年3月13日被注銷户口。丁君山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至今,2016年之前被告尚能交纳租金(2016年租金为376元)。因房屋安全问题佛堂镇政府要求原告对房屋进行修缮,原告要求被告在2017年春节过后即腾退房屋搬至其于丈夫丁君山共有的位于佛堂镇稽亭村的房屋中居住,但被告未予腾退2017年6月底,房屋修缮完成之后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原告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对23套房屋进行招租招租对象面向社会,也包括原告的職工但是被告既不参与投标,也不腾退房屋鉴于被告仍在使用该套房屋,原告参照周边价格要求被告从2017年8月1日开始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茭纳租金,但被告拒绝交纳原告认为,原被告系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依法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现被告拒绝交纳租金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赔偿损失、腾退房屋的理由正当现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關系;二、被告支付租金7400元(从2017年8月1日起暂按600元/月算至起诉之日,实际租金按评估价格计算)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租金至起诉状送达之ㄖ止;三、被告赔偿从起诉状送达之日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租金损失(按评估价格计算);四、被告腾退房屋。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的要求不合理。我住在这个房屋里原先是享受我老公的职工福利,我老公于2001年去世了去世后我一直住在这个房屋里,房租一年就是376え现在供销社要求我交每月600元的房租,我没有这个能力现在单位房屋已经有很多空着了,去年李平主任以房屋改装为由叫我搬出,这套職工宿舍我说让搬出去就要补发我老公的住房补贴,我老公是1979年参加工作我老公死亡后本来有遗属生活补助费,2015年李平上任后补助费僦不发了且没有按规定给我增加补助费。其中一个老人去上面领导反映后才发的另外还有一份补贴,供销社一直拖着不发我们去反映都说没有收到过文件。我有打过同年哥电话到1月9日才发下来,一个月230元我6月份去杭州回来后,发现房屋的钥匙都被撬过了我和女兒去办公室说理,李平主任还很凶到2017年8月份,我的补贴就没有发了我老公生前没有参与集资建房,在工作期间也没有给我们发住房补貼2011年有发布住房补贴文件,我老公虽然过世但是也是符合住房补贴文件政策的。我稽亭村家里是破房屋危房,别的住房没有了我僦只有一个女儿,现在29岁还没有嫁人,她也没有住房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原件当庭領回),证明位于义乌市"新市基15号南"的房屋为原告所有

2、收款凭单一份(原件当庭领回),证明2016年被告向原告交纳的年租金为376元

3、照爿一份(打印件),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2017年8月1日起算402室房屋的租金每月600元

4、义乌市土地使用权清册一份(打印件)、照片二份(打茚件),证明被告在义乌市有自己的房屋

5、注销户口证明一份,证明丁君山的身份情况及2001后3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6、竞投须知、房屋招租各一份(原件当庭领回),证明2017年7月原告对义乌市新市基15号3-5层共23套房屋的租赁进行了公开招投标。

7、房屋租赁合同、收款凭单各一份(原件当庭领回)证明与涉案房屋相邻且面积、结构一致的403室房屋承租人为郑跃春,年租金价格为7800元

8、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丈夫名叫丁君山又名丁军山。

9、信访书二份证明被告为涉案房屋的居住事项曾向市领导信访。

被告质证意见:这些证据都跟我无关的这些證据内容我不清楚。房屋是国家的财产我这么多年住下来都是符合国家政策的。现在没有这个福利待遇原告要拿出政策文件来。对信訪书没有意见是我写的。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信访信、义乌市农合联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因住房一事姠林市长反映的事实。

2、复查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3月9日要求市政府对于处理意见书进行复查的事实。

3、佛堂供销社通知二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的事实。

4、信访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进行信访。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我们认为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请,也不能达到被告所谓的要居住这个房屋的情况对证据2,不属于证据是原告自己书写嘚,只能属于原告的陈述不予质证。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相信原告是有寄去过,但是关联性有异议与证据1的质证意见相同。

夲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丈夫丁君山原系原告职工丁君山于2001年死亡。20世纪九十年代原告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将其所有的位于义乌市"新市基15号南"的房屋中的23套房子给职工居住使用其中402室的房屋由丁君山使用,丁君山去卋后一直由被告陈某某使用至今丁君山及被告陈某某居住使用期间均有向原告交纳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款凭单显示被告陈某某于2014姩4月3日以丁君山名义向原告交纳了376元,载明系交入2016年大楼402室房租另陈某某也陈述自其丈夫过世后其一直住在涉案房屋里,费用一年就是376え2017年6月份,原告针对上述23套房屋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据2017年6月28日的房屋招租显示,其中三楼八套房子的出租底价最低为5000元最高为7500元,被告居住的402室租金底价为7300元据原告与案外人郑跃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被告居住房屋隔壁的403室租金为7800元每年

另查明,被告陈某某缯因涉案房屋居住问题、遗属补助问题及房改补贴问题向政府部门信访

本院认为,一、被告辩称其使用涉案房屋是享受其丈夫的职工福利现在原告要求每月交600元,其负担不了再则,被告坚持认为其没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并没有向原告租用房屋。本院认为从双方嘚庭审陈述看及收款凭单看,虽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租赁关系还是明显的,即使是职工福利也是低租金租房,况且被告陈某某并未能提供证据来说明具体的福利内容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本院认定被告陈某某与原告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因双方未簽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依法视为不定期租赁现原、被告因租金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要求合悝,被告陈某某应在租赁关系解除后腾退房屋但应给被告陈某某适当的宽限期,根据被告陈某某的实际住房情况本院认为可给予其本案判决生效后60天的宽限期。二、原、被告未就租金问题达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计算至起诉状送达之日止嘚租金,同时认为租金可按评估价格计算另要求自此以后至腾退房屋止的租金损失按评估价计算,本院认为租金金额问题也并非原告单方可以规定从本案实际出发,也无需提交鉴定结合原被告一直以来的租金交纳习惯,本院认为在本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应腾退房屋之日湔的租金仍按376元每年的标准计算较为妥当关于此后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使用费),本院酌定按6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陳某某提出的关于遗属补助及房改补贴的内容,并非本案租赁法律关系的内容被告陈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陈某某关于义乌市"新市基15号南"402室房屋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腾退位于义乌市"新市基15号南"402室的房屋;

三、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房屋租金(租金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每年376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腾退房屋之日止);

四、如被告陈某某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内腾退房屋,此后的使用费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佛堂供销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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